这是一起震惊椰岛,惊动京城由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夏鼎钧等人制造的“天字一号”系列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认定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1800余万元。最终一审法院以夏鼎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杏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掩耳盗铃 十幢别墅送他人
上世纪80年代末期,正值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初年。1988年9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设立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银公司),股东分别为原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国有企业,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原中国金融学院(人民银行下属学院,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中国银行北京信托咨询公司(国有企业,出资100万美元,后撤资退股)。主要经营范围为信托存贷款、投资,委托存贷款、投资,有价证券等金融业务。
华银公司采取南北分治的管理方式从事金融经营活动,夏鼎钧受原中国金融学院的委派,出任华银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委派负责华银公司北京方面的经营管理。夏鼎钧,北京市人。现年62岁,原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1988年10月,夏鼎钧出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后又在美国注册了贝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出任董事长,还兼任海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海德国际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早在1992年4月,时任华银公司总经理助理的石雪(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并实地考察后,决定购买位于厦门市开元区莲前大道东芳山庄中的10幢别墅。
是年5月30日,石雪代表华银公司与东芳山庄筹建处负责人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华银公司分3次将18766643.20元钱汇入厦门东芳山庄筹建处账户。夏鼎钧为掩人耳目,吩咐财会人员自1992年12月至2001年9月,未将投资购置的10幢别墅按固定资产投资记账,而是将投资款按公司贷款记账,账目没有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未体现投资的真实情况。
1992年8月,夏鼎钧与香港居民张杏元在北京相识。一来二往,关系逐渐密切。后来,张杏元在香港注册了香港裕泰发展公司,夏鼎钧为该公司股东。共同的贪欲心理,把夏鼎钧、张杏元紧紧地连在一起。这年9月,2人一起到厦门市察看了东芳山庄10幢别墅项目,张杏元向夏鼎钧提出将10栋别墅“转让”给裕泰公司,作为其公司形象实力及资产使用。夏鼎钧立即表示同意。1993年4月,张杏元以香港裕泰公司的名义,与厦门市东区联合开发公司、厦门市开元区新兴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合作成立了厦门裕泰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裕泰公司),夏鼎钧代表香港裕泰公司出任该公司董事。
是年7月2日,厦门东芳山庄筹建处的许某与夏鼎钧、张杏元见面,商定将权属华银公司价值18766643.20元的10幢别墅转到香港裕泰公司名下。当日张杏元代表香港裕泰公司与东芳山庄许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将10幢别墅变更为香港裕泰公司名下。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10幢别墅的目的,张杏元将付款人香港海德公司改为香港裕泰公司。1993年8月至2001年3月间,张杏元陆续支付人民币519万余元给东芳山庄筹建处以付清别墅余款。1999年,张杏元私刻了“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章,伪造了2份海南华银公司的《委托书》,以达到非法占有10幢别墅的目的。
自鸣得意 资产核算露端倪
2000年7月下旬,海南省政府指派国友大正资产评估公司对海南华银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1992年该公司投资人民币1800多万元在厦门购买东芳山庄的10幢别墅,竟变成了香港裕泰发展公司的产权,华银公司无相关的权益证明,也无资金回收的重大经济问题。1800多万元资金流失,非同小可。华银公司很快向海口警方报案。
8月11日。海口警方受理此案,并迅速展开调查。此时的夏鼎钧早已成了惊弓之鸟,一段时间里,他手足无措,四处求仙拜佛。9月28日,海口警方开始对犯罪嫌疑人夏鼎钧立案侦查的同时,也将此案逐级作了汇报。2002年3月30日,中央领导同时对海南华银公司委托无锡市商业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售人民币14亿多元的“国债代保管凭证”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紧接着公安部、海南省政府作出重要批示,先后在海南、北京、大连成立3个专案组,全国10多个省市公安机关共同参与侦办。经侦查,发现华银公司的夏鼎钧有与香港商人张杏元勾结、共同侵吞华银购买的价值1800余万元的10幢别墅的犯罪嫌疑。2002年11月30日张杏元被批准逮捕。
现年44岁的张杏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广东省梅县人,初中文化,常住厦门市莲前大道东芳山庄35栋。原香港裕泰发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厦门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通过突审,张杏元始终不承认他与夏鼎钧共同侵占海南华银公司的10幢别墅的事实。随着侦查取证的步步深入,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能言善辩的夏鼎钧最终交待了东方山庄别墅的购买过程,10幢别墅是经他本人同意过户给张杏元,目的是支持张杏元发展地产业务,承认转让是无偿转让,日后经营挣钱再将本金返还华银公司。接着,办案干警又找到华银公司财会人员陈某某,陈证实,夏鼎钧代表华银公司购买10幢别墅的付款开始让记在信托账上,到2001年才把账转记投资账,这是不正常的举动,按照财务规定是不行的,因为过了诉讼时效的信贷记账可能不被发现,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对于这一切,夏鼎钧是再清楚不过了,他是想通过这种记账方法来浑水摸鱼,实现其贪污国资的目的。可惜,最终还是落了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局。
缜密侦查 “挖出萝卜带出泥”
2003年8月28日,海口市检察院根据海南警方提供夏鼎钧还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开始立案侦查。侦查发现,自从夏鼎钧与张杏元合谋侵占了1800余万元的10幢别墅楼后,贪婪的欲望便一发而不可收拾。1993年10月,夏鼎钧与他人在美国分别登记注册了贝斯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夏鼎钧任董事长)和海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夏鼎钧任董事长、总经理),从事个人经营活动。1994年8月13日,夏鼎钧经他人介绍,以美国贝斯通公司的名义与江苏省吴县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日本凯荣通商株式会社联营注册成立苏州凯华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夏鼎钧任董事长。
凯华物业公司成立后,夏鼎钧通过石雪(另案处理)于1994年9月8日,在未办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从华银公司汇款人民币2000万元到吴县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作为美国贝斯通公司的出资款投入凯华物业公司,用于公司办理工商执照、购买土地、别墅、车辆等经营活动。
1998年7月,夏鼎钧出于个人目的,以《转股协议书》的形式,将美国贝斯通公司在凯华物业公司投资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美国海德公司。至此,夏鼎钧从华银公司转到江苏省吴县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的2000万元便无人问津。令办案人员感到一丝欣慰的是,此案侦破后,从夏鼎钧投资的公司为华银公司追缴赃款1115万元。
欲盖弥彰 挪用巨款为谋利
夏鼎钧为进行营利活动,大肆挪用公款已到了疯狂的程度。1994年7月夏鼎钧指使石雪从华银公司开出两张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汇票,并携汇票到广东深圳,兑换成港币3865万元,于1994年7月21日经香港德丰企业公司汇入夏鼎钧在香港设立的港币账户。1994年10月11日,夏鼎钧在香港注册成立海德集团有限公司,夏鼎钧任董事长、总经理。1997年7月21日,夏鼎钧从香港贝斯通公司账户将港币3865万元(折合为美元5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1994年10月20日、25日,夏鼎钧两次从香港的美元账户将600万美元、400万美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上述款项共1500万美元均作为美国贝斯通公司的投资款投入安徽海螺公司的经营活动。
1995年9月1日,石雪按照夏鼎钧的旨意,从华银公司将人民币1亿元汇入香港海德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太平庄办事处设立的账户,同日又将这1亿元转汇到香港海德公司代表处在交通银行北京支行营业部设立的账户。9月4日,从海德集团公司代表处账户将人民币50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9月5日,将另5000万元人民币转回华银公司。1995年12月29日,夏鼎钧从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账户将人民币1000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1996年2月26日,夏鼎钧再次从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账上将人民币1849万元汇入安徽海螺公司账户。以上转入安徽海螺公司的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7849万元。
1997年3月,因宁国水泥厂一方要独资操作海螺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经与夏鼎钧等协商,美国贝斯通公司退出海螺公司,宁国水泥厂一方成立海螺集团。双方商定,海螺集团退还美国贝斯通公司投资款1500万美元本金的同时支付美元931.39万元作为投资盈利,另将投资款人民币7849万元作为海螺集团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双方补签一份“借款协议”。1995年9月28日,因之前海螺公司根据夏鼎钧的要求,已将人民币3000万元转回夏鼎钧指定的海德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账户,所以,双方在补签的借款合同中确定海螺集团向香港海德公司的借款为人民币4849万元,约定海螺集团在退回本金人民币4849万元的同时应支付利息人民币1 1014057元。
1996年7月10日,海螺集团根据夏鼎钧的指定,将人民币1000万元退款汇入华银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账户,并于1997年3月24日至1997年10月29日分9次将人民币3849万元(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1014057元汇入香港海德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账户。1997年7月8日至11月7日,海螺集团根据夏鼎钧的指定,分3次将12161250美元汇入贝斯通公司在香港中南银行设立的账户,分两次将人民币62092208元汇入以美国贝斯通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北京九龙山分理处设立的账户。除了归还华银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外,其它款项均未退还华银公司。
法院查明,夏鼎钧利用担任华银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以贝斯通公司、香港海德公司、美国海德公司的名义,挪用华银公司资金人民币2.61145175亿元。
一审判决后,夏鼎钧、张杏元均不服判决。很快上诉到海南省高级法院。2008年1月23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夏、张两名被告和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陈述、辩护。二审公诉机关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栏目策划、编辑:范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