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外国投资俄战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5月7日实施),2008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了第510号决议——《关于成立监督外资进入战略企业的政府委员会的决议》(下称外资审查政府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和联邦政府决议,俄联邦反垄断署建立了外资监督局,并制定了限制外资进入俄战略企业的补充措施。
一、关于外资审查政府委员会
根据政府委员会条例,成立委员会的目的是“对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有战略意义的企业(下称“战略企业”)实施监督,任务是“依法审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集团可能对战略企业形成控制的投资活动”。
外资审查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1)审议外国投资人对俄战略企业的投资前申请,审议在俄外国投资人拟控制俄战略企业的申请;(2)就是否同意外国投资控制俄战略企业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做出延期审议的决定;(3)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承担的义务。
外资审查政府委员会的权限是:(1)就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联邦政府部门和单位调阅资料和信息;(2)依照规定程序召集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聘请专家对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问题进行研究;(3)听取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代表对投资审批的意见;(4)建立由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代表参加的工作组;(5)对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外资审查政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是: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副主席决定召开会议。会议时间视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申请的审议期决定。联邦反垄断署就确定会议议题提出建议。会议由主席或其指定副主席召集。委员无权委托他人参会。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即符合法定人数。如委员缺席会议,须对审议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采取与会委员简单多数制(参考缺席委员的书面意见),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纪要。如对纪要有异议,委员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纪要后。在表决票数相同时,委员会主席有一票决定权。
联邦反垄断署负责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分析保障,总理办公厅负责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
政府委员会的组成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总理普京任委员会主席,第一副总理舒瓦洛夫担任副主席,联邦反垄断署阿尔捷米耶夫担任责任秘书。委员有谢钦、伊万诺夫和索比亚宁三位副总理,以及工业贸易部长、经济发展部长、自然资源部长、能源部长、电信与公共通讯部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国家原子能公司总经理、俄罗斯联邦宇航署长、联邦安全局长、联邦技术和出口监督机构(保密委)主任。
二、关于外国投资监督局
根据联邦法律《外国投资俄战略企业管理办法》和政府决议《关于成立监督外资进入战略企业的政府委员会的决议》,联邦反垄断署成立了外国投资监督局,行使主管部门职权。该局面临主要任务是,尽快在全俄范围内建立起必要的外资监督机制。反垄断署已致函各地下属机构,要求上报联邦法律《外国投资俄战略企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三、限制俄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措施
根据2007年7月9日俄联邦金融市场署发布的新闻稿,该署已经制定《关于对<向俄罗斯证券发行人在俄境外的证券发行和流通发放许可程序的条例>进行修改》的命令,严格了对俄罗斯企业在境外发行和流通股票的比例限制。
根据新规定,俄非战略企业在境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数量(含可转换债券),不得超过该发行人发行的同类股票总数的30%(原为35%)。
俄战略企业境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不得超过同类股票总数的25%。对从事联邦级矿产地开采的战略企业,则股票境外发行和流通量不得超过5%。
根据俄《矿产法》,属于联邦级矿产地的是:(1)所有铀矿、钻石矿、高纯石英矿、钇矿、镍矿、钴矿、钽矿、铌矿、铍矿、锂矿、铂金矿;(2)可采原油储量超过7000万吨的油田;(3)天然气储量超过500亿立方米的气田;(4)储量超过50吨的原生金矿;(5)储量超过50万吨的铜矿;(6)内河、内海和大陆架下的矿产地;(7)开采时必然使用国防和国家安全用地的矿产地。
当国际经济面临金融、能源和粮食困难时,俄外资政策已表现出明显的保护主义倾向,外国投资俄能源和资源领域的难度会增加。同时,新的审批制度也使得对俄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企业应及时调整和完善对俄投资的策略和工作方法,增强主动性,并规避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事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