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9月的十二大开幕词和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报告中指出了我国人民面临的历史任务,这就是“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成立和审计制度的推行,是党领导我国人民向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迈出的巨大的一步。
近代审计,是近代民主的产物,我们的审计制度必然又将反过来进一步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并使其发展,达到资产阶级民主所不可能有的高度。
无论国家的国体或政体如何,国家审计,从其最本质的方面来看,都是巩固阶级专政的有力手段。资产阶级的审计学者们讳言这一点,我们却必须一开始就明确这一点,并牢固地树立起审计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人民民主制度服务的观点,把国家审计只认为是一种单纯技术性的、事务性的工作,就不可能认识国家审计的真正意义,也就不可能掌握国家审计的基本精神。
今天我们正在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审计制度,尤其着重于研究他们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我想,首先研究一下国家审计的本质这个最根本性的问题,也许是有意义的。
二
审计这个概念和会计责任性这个概念不可分。没有会计责任,就无所谓审计,而审计之所以必要,也还是为了监督和验证会计责任贯彻的结果和贯彻的过程。
什么叫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指的是,因受命或受托经营财政或财务收支,对命令或托付人所负的一种最大善意充分体现其意志的责任。
负这种责任的,叫责任人,命令或托付这种责任的叫授任人。
比如:我请上街的朋友为我捎带一件用品,我就是授任人,朋友同意为我代购,就成为我的责任人。在朋友承担起代购这一任务之后,他就必须:第一,负责以最大善意,力求在价格、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充分符合我的意志;第二,负责把经手的钱和账向我结算和交代清楚。这种责任也就是一种会计责任,它是由接受委托而发生的。
国家的事尽管比这要复杂得多,也严肃得多,基本上却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国际最高审计机关组织(INTOSAL)关于审计规范的利马宣言(Lima Declaration of –Guidelines on Auditing Precepts),开宗明义地指出:“公共资金的管理,意味着一种委托关系”。正说明了国际上对这个问题比较一致的看法,值得我们注意。
对近代民主国家来说,是人民,或西方所谓的纳税人,将公共资金,委托给国家及其各种公职人员来管理。授任人是人民或纳税人。责任人是各级正负及其公职人员。不过,两者的关系是国家主人和公仆的关系,或者,是统治阶级对他们雇员或勤务人员的关系,既不同于上面所说的朋友关系,更不是封建子民和封建老爷式的那种颠倒了的关系。授任人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授任人口头随便交代的,而是由授任人以宪法、法律、规章、制度、预算等形式,明文郑重规定的。这些责任,必须由负责人以最大诚意来遵行,违反授任人的意志,不但要负不尽责、不忠于职守,乃至不爱国、不爱人民等道义上的责任,并往往要负撤职、赔偿、判刑等行政乃至法律上的责任。
会计责任当然不光发生于民主国家,同样也发生于封建国家和奴隶主国家,因此,审计的起源是很早的。而对现代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来说,这种责任却是因民主而产生的,即:由人民托付而产生的,并且,又是因民主的发展而发展的。
三
今天看来,现代民主国家的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会计责任包括以下各项:
1.负责以最大善意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的任务,并遵照法律手续,进行因执行任务而发生的财政和财务资源上的一切收支,登记账目,按期据实报告,绝对不允许一切以权谋私的行为。
2.负责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使用管理上项资源。
3.负责使前项资源的使用最大限度地达到预定目的。
加拿大的一本出版物中提到:“负责使用公共资金的公职人员必须保证各项决策既合法而又无悖于道义。必须保证此项决策在为公众服务上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即商品与劳务的购买必须适量、适当、适时,价格低廉,必须尽可能提高使用人、财、物等资源时的生产能力,必须使计划照预定完成。我想,这可以认为是对公职人员的会计责任性问题的一个比较典型的说明。
这也就是说,今天公职人员的会计责任是三方面的,即:遵守道义与法律方面的,经济和效率方面的,获得良好效果方面的。在公共组织内,这一会计责任性原则对任何级别的公仆们都适用。
比如,预定建筑居民住宅100万平米,预定每平米造价150元,合计1.5亿元,结果只建成90万平米,或者虽然也是100万平米,而不全是居民住宅,这叫效果上没有体现人民意志,要负责;如果建成的确是100万平米的居民住宅,而费用超过预计,或虽未超过预计,而某些开支却显然不经济;或者住宅的质量达不到每平米150元应有的标准,那就是在经济上没有体现人民的意志,要负责;100万平米的居民住宅建成了,可是建筑标准超过规定,或单位面积造价超过规定,或不合基本建设的手续;该批准的未经批准;该勘探的,未勘探;该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未研究;该招标、验收的,未招标、验收;该分配给的居民,未分配或未完全分配给居民,甚至,在营建过程中有偷工减料的,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事情,那就是在符合法律要求上没有体现人民意志,要负责。
在民主制度比较不发达的情况下,会计责任以合法性为主,只要是依法支出的,没有“落入个人腰包”,能够按照老一套的封建标准,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认为已尽会计责任的能事了,大不注意于所付货币代价大小的问题。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人民或纳税人就不但要求政府及公职人员仅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要追究政府及公职人员在“用之于民”时所发生的浪费,不经济的支出和低效率的责任,要进一步追究货币的代价,经济地用之于民。随着民主制度的更进一步发展,人民或纳税人又不但要求一切开支要经济地用之于民,并要求一切开支要严格按照人民的意向而不是责任人随心所欲的“赐予”来用之于民,不但要求开支必须合法、经济,并要求开支必须达到人民预定的目标,充分体现人民或纳税人的意志。比如:人民将钱交给您办文、教、卫生事业,您就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将钱用于文、教、卫生事业。挪用文、教、卫生的经费,来盖书记院、首长楼,甚至是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