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应对2008年经济法考试主观题型理论分析与应对

2008-12-29 00:00:00刘志苏
会计之友 2008年7期


  摘要 本文主要就全国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科目的主观题型作出分析,以供考生学习参考。
  关键词 主观题;简答题;综合分析题
  
  历年《经济法》科目考试中均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题型。其中,客观题是指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在2008年的考试应该保持题型不变,主观题应当有3个。综合分析题应当有1个。总计4个题,分值为25分。认真准备本部分的内容对能否通过考试很重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上述主观题进行分析。
  
  一、主观题的题型分析
  
  主观题是一种试题中给出案情、提出问题,考生根据案情经过分析后按要求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的一种题型。主观题有题干和问题两部分组成,但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各有特点。
  
  (一)简答题的题型分析
  简答题案情简单,给出的问题较少,通常是2-3问。
  例1(2007年的考试题) 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2003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
  该考试题题干涉及的案情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甲乙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主要要表明维修义务的承担未作出约定;二是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因大雨引起房屋漏雨,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及费用承担,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给出的问题是两问,而问题一般是围绕题干中出现的纠纷、争议而设的。上述案情中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人维修,因此产生维修费,由此提出问题:维修费依法应当由哪方承担?如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应由出租方乙承担,甲方支付房租时就有权扣除维修费;如规定应由承租方乙承担。甲方支付房租时就无权扣除。答案是:维修费依法应当由出租方乙承担,甲方有权扣除。而合同解除是基于虽然维修,但危险仍未消除。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不适合居住。
  例2甲、乙、丙于2005年6月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7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8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20万元;甲的个人现有财产为4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分析:该考题案情介绍分为:一是公司设立及设立后吸收丁入股的情况。二是清算时查明甲出资不实。未足额出资。该种情形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补交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破产法》中也有规定:公司破产时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由开办人予以补足。三是甲的个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
  给出的问题是3问,但都是围绕题干中提供的三个事实而提出的: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是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足部分应当补足,即补交40万出资;因股东丁是公司设立后入股的。对甲出资不足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即乙和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的分析,简答题的命题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整个题目由案情介绍和给出的问题两部分组成;
  2.给出的问题通常为2-3个,并全部围绕案情中的事实部分提出;
  3.给出的问题一般是相互衔接的,前问是后问的前题、基础或相反情形:
  4.所涉及的考点一般较为单一。
  
  (二)综合分析题的题型分析
  综合分析题案情较为复杂,经常跨章节,给出的问题较多,一般是4-5问。
  例3(2006年的考试题)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分析:整个命题由题干和给出的问题两部分组成。
  1.题干分析:
  本题的题干有两段组成:第一段是合同约定内容;第二段是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事实,一般是合同未得到正常履行。
  在第一段的合同约定中。涉及的内容包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保证人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范围;甲入伙A合伙企业,成为A的合伙人。
  第二段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情形都是围绕上述的约定:首先,乙作为甲(A的合伙人)的债权人,要求以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A的债务;其次,乙请求甲偿还借款,被甲拒绝;再次。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也拒绝。
  2.给出的问题:
  给出的问题有4问,都是围绕题干中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提出的:
  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实际借款计算利息。
  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因为在合同中未约定,按《合同法》规定保证人丙应当就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5万元及其利息、乙的损害赔偿金、乙实现债权的费用。
  A合伙企业对乙提出的债务抵销请求有权拒绝。因为按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A的债务。因此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其要求。
  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按合同约定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按《合同法》规定,丙享有先诉:c亢辩权,即乙在起诉甲并对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分析题的命题具有以下特点:
  1.整个命题由题干和给出的问题两部分组成。题干部分一般由2-3段内容构成,给出的问题一般是4-5个,最多不超过6个,最少不少于4个。
  2.整个命题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命题的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涉及一章内容的多个问题,即跨节;一种是涉及两章以上的内容,即跨章。
  3.给出的问题一定是围绕题干中的事实,且问题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二、主观题命题的趋势分析
  
  主观题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分析问题的能力,二是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因此,主观题的命题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果正确地把握这些规律,对于主观题的应对将具有一定的帮助。
  
  (一)主观题命题内容的范围分析
  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共有9章内容,按《考试大纲》的要求看。每一章都有考主观题的可能性。但是因为每章的内容、所占的分值等因素的影响及历年考试的规律,可以将主观题的命题范围予以缩小,本文所提仅供参考。
  1.从命题章节上分析:
  首先,第二章《公司法》和第八章《合同法》几乎是每年必考的。2008年的考试中主观题中也一定会有这两章的命题。
  其次,第五章《破产法》、第七章《票据法》。《破产法》作为全新的内容,在2007年的考试中分值较少,2008年的考试中应当得到重视。主观题的命题可能性较大,应作一定的准备;《票据法》作为与会计工作有着密切联系的一章内容,在历年的考试中都很重要,本章的内容可能单独出一个简答题,也可能与合同法一起是综合分析题。
  再次,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和第六章《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不仅是历年的考试重点,而且在内容上增加了“有限合伙”,因此命题的可能性也就加大了;《证券法》一方面与会计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证券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考试命题时会相应地予以重视。
  2.从命题考点上分析:
  在《公司法》一章中可能涉及以下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设立及职权、股东转让股权及股东诉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召开和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等。
  在《合伙企业法》中可能涉及以下考点: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转让、合伙债务的承担、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破产法》一章中可能涉及的考点: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组成、撤销权与抵销权、公益债务、债权的申报、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破产财产分配等。
  《证券法》一章可能涉及的考点:保荐制度的实行情况、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资金的运用、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禁止在证券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的情况、股票上市的条件、基金上市的条件、临时报告、禁止交易的行为等。
  《票据法》一章可能涉及的考点:票据签章及记载事项、票据抗辩、汇票禁止背书的效力、承兑提示与承兑时间、被追索人及追索权客体、支票的授权补记、空头支票等。
  《合同法》一章可能涉及的考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合同担保、合同履行规则及不安抗辩权、合同的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借款合同的利息、承揽合同承揽人即定作人的义务、货运合同托运人及承运人的义务、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二)命题方向分析
  2008年主观题的命题方向分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两个方面:
  综合分析题的命题方向一是《合同法》,以《合同法》为主,结合《票据法》或《破产法》的内容跨章节的综合;二是《公司法》,以《公司法》为主结合外商投资企业或《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内容。因2007年综合分析题就是《公司法》与《证券法》综合的内容,所以2008年这两章综合出题的可能性要小些,但不排除《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综合。
  简答题的命题方向:可能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几章命题。简答题的命题与综合分析题有一定的联系,如果综合分析题的命题在《合同法》一章,那简答题的命题就不会有《合同法》,就应在《公司法》等其他章中命题;如果综合分析题命题在《公司法》一章,那简答题的命题就不会有《公司法》。就应在《合同法》等其他章中命题。例如2007年的考试中综合分析题是以《公司法》为主结合《证券法》,因此简答题中就没有《公司法》的内容。
  
  三、主观题答题的要求、方法及注意事项
  
  主观题和客观题在答题中的要求、方法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正确掌握答题的要求、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主观题答题的要求
  1.必须用钢笔在答题纸上规定位置答题,用铅笔答题或在草稿纸上答题的,一律按无效处理。
  2.按命题要求答题。一般给出的每个问题是分前后两部分,前部分是判断,后部分是说明判断的理由。例如本文例1的两问,分别为:
  (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在答题时必须按要求先回答“有权”或“无权”、“成立”或“不成立”。然后再说明理由,切忌不明确回答前部分,直接回答后面的理由。因为前后的分数是分开的,如前面回答对了,即使理由不正确,前面的分也能得到。
  3.答题时遵循一定的规律。
  在说明理由时,一般是先说明法律依据,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此不必写明第几条。然后再分析本题的具体情况,例如本文例1给出的问题(1)的答案:
  甲有权扣除维修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本题中,房屋出现倒塌危险的,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可以自行请人维修,但维修费用应由乙承担。
  如果不能确定是什么法,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
  
  (二)仔细、认真阅读题干
  题干给出的信息大多数是有用,通常信息是按时间先后给出的,但也不尽然,因此将题干通读几遍,把相关的信息都找到,将对问题的判断有直接帮助,也可为后面说明理由找到事实依据。
  
  (三)答题时字迹要工整、字面要干净
  字是否漂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阅卷的人能看懂;字面干净时阅读的人看得清楚。
  (四)答题时答要点,不要贪多,贵在精、不在多
  虽然很多考生特别关注、重视主观题,希望辅导老师能压上题,希望多做题能碰上一个主观题,这些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可取。要争取好的成绩,就需要认真地看教材,掌握教材中的基本知识。不论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来自于教材的基本考点。因此,以考试大纲为准,掌握教材的基本知识才是根本,希望考生们将老师的辅导、课外辅导书、本文作为学习的辅助手段,提高学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