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影响和要求

2008-12-29 00:00:00卢小华
会计之友 2008年12期


  摘要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规定了规范的指导意见,对铁路运输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适应新型管理体制的财务制度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 铁路;财务制度;影响;要求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新《通则》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依法行政精神、构建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具有深远意义。铁路运输企业作为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实施的是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管理体制。新《通则》的实施对完善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规范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经济的良好运行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也将为确保和谐铁路建设发展资金的需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新《通则》旨在打造企业财务管理新平台
  
  (一)新《通则》的六个创新
  新《通则》对在我国实行了10多年的《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创新,主要包括:
  1 功能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转向主攻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所伴生的财务活动,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2 观念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企业价值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改变了企业以往“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3 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级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4 体系创新。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
  5 机制创新。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运用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财务预警等管理方法实施财务控制,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6 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的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
  
  (二)新《通则》修订的重要内容
  1 新通则规范了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构建了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模式。
  (1)改变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显然已不宜再详细地为企业统一制订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新《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将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解决了以前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问题,并规定财政管理企业财务重在指导、管理、监督、服务。
  (2)明确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职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是投资者和经营者。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投资者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商品,可以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谋求最大的资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家投资者应该行使其财务管理职责。尤其强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履行对经营者的激励、监督、重大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权,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能授予经营者。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精髓,企业财务的主要着眼点是财务决策和财务协调。从财务决策上看,企业的融资决策、投资决策、股利分配决策等的安排都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这些决策尤其是长期财务决策一般与企业组织结构中的最高经营者紧密相连,因此。只能由企业最高管理层来考虑。
  2 明确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利润核算。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
  3 规范职工激励制度。职工激励制度体现了财务管理注重以人为本的新理念。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仅仅靠物质资源是不够的,还要关注人力资源。企业财务管理也需要从注重“资源配置”转向注重“人本管理”,需要给人以激励并与其沟通。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即期的奖励可以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从本质上讲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通过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来解决。
  4 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应对内外经营环境变化必不可少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新《通则》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治理和财务风险的防范管理。如果企业内部控制缺失、内部治理不严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会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务风险。企业在开展资金筹集、资金营运、利润分配、重组并购等活动过程中,应严加防范财务风险。并建立相应的财务预警机制。
  
  二、新《通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实施新体制、新布局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铁道部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应当行使出资者的权利。新《通则》除要求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必须达到一般企业的要求外。还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这将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通则》要求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目前。铁路行业依然维持着典型的政企不分的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的环境下,铁道部作为出资者。其职能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即尚未从运输企业的管理者转变为企业的服务者,尚未从运输企业的行政干预者转变为运输企业良好经营环境的构造者;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又有资产经营权;既有铁路行业管理的职能,又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职能。铁道部依然掌握全路的主要生产、经营、投资和分配的权力。因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新《通则》建设财务管理体制时。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源头开始。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从根本上改变法人实体缺位的现象。铁路运输企业研究和改革财务管理体制,不仅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促进和配合财税、金融、投资、计划等体制改革也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通则》规定。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适当的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结构就是规范所有者和经营者财务权限、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的制度安排。对于一个财务管理主体,要建立“两权三层”的财务治理结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企业财务管理具有不同的权限,要进行分权管理。这就是所谓的“两权”。根据规定,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所有者财务管理和经营者财务管理分别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来实施,进行财务分层管理,这就是所谓的“三层”。如图1所示:
  铁路运输企业一般采用多级次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铁路局财务级次的确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不论铁路局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存在多少级次,财务管理也应相应延伸到各级次的企业法人。
  
  (三)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随着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位分散、资源分散、管理分散的状况得到改善,铁路资产逐步实现最大的优化和组合。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是大势所趋,全路迫切要求创建一个金融媒介,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提供金融服务及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作用。对铁道部而言,只有控制铁路局的财务收支,控制其资金的流动,才能使铁路局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发展规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如果集中管理模式能够得到正常运行,铁道部就可以及时调剂余缺。遏制浪费资金的现象。优化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准确地反馈各铁路局的财务信息。
  
  三、新《通则》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
  
  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铁路运输企业在建设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新《通则》的学习与培训
  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新《通则》,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为前提。因此,全面、及时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与培训新《通则》,是铁路运输企业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首要工作。在学习与培训过程中,既要通过新旧对照来了解新《通则》具体内容的改革和创新,又要深入了解新《通则》修改与创新的基本背景和思路,还要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切实转变企业财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
  
  (二)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平衡过渡
  新旧财务制度体系截然不同,新《通则》实施后,由于配套办法需要逐步出台,原有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定还不能完全被替代。但凡与新《通则》不一致的。企业应当以新《通则》为准:凡是原有规定和新《通则》都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
  执行新《通则》后,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度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结合其他规定可以明确:1 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的不同财务政策。2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公积。
  
  (四)注意落实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权限与职责
  按照原有的财务制度,投资者、经营者容易造成角色互相错位、越位或者缺位。新《通则》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投资者审议决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照检查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照新《通则》来制定、修订或补充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在实际中严格执行新通则,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把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当然。投资者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与权限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进行。而不能游离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外。
  
  (五)贯彻执行铁道部部署的发展方针
  对铁路内部,需要避免铁路局各自为政的局面。以便调整铁路局财务体制,统一铁道部的财务政策,实施铁道部的发展战略,增强铁路的竞争力;对铁路外部,需要统一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利的理财环境实现铁路的长远发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