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反倾销正成为一个严峻的课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学者的广泛关注。反倾销会计是会计学在反倾销领域的拓展,是对会计学理论提出的挑战。无论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还是反倾销应诉举证中,都有很多事项涉及会计的专业问题,需要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在实务中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对策。
【关键词】 反倾销; 反倾销会计; 会计对策
随着中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数量的增多,会计学界越来越发现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会计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已有反倾销案例来看,中国企业被否决“市场经济地位”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国家干预制定员工薪酬、存在政府补贴、没有出口许可证等,其中涉及会计方面的原因占了很大比例,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需要会计打“前锋”。随之,2001年官方开始有了“中国反倾销应诉要求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准”(梁定邦)的声音,关于反倾销会计的理论文章也开始散见于各类专业性书刊杂志。
南京财经大学的周友梅认为,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应诉会计、反倾销规避会计以及反倾销调查会计已经迫在眉睫。我国的外贸企业急需注重应诉反倾销调查的会计资料的积累和加强会计语言的法律属性,应该加强对反倾销法规知识的了解,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加强出口产品的会计反映,并对建立反倾销会计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一些看法,即会计人员至少应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精通国际法务会计,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外语水平。同时对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进行了分析。
从根本上说,反倾销就是一项“拼会计、抠成本”的工作,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涉及的就是会计的问题,从调查问卷的填写到应诉证据的提出都跟会计有关。会计信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占有关键地位。企业反倾销应诉需要会计参与,需要会计准备或提供会计资料,进行会计陈述或会计举证,准备会计抗辩等等。因此,建立完备的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完整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资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和胜诉率。
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随着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对我国企业来说,尽快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是在反倾销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一环。我国会计制度经过1993年以及2001年的改革后,虽然在很多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但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距。截至2005年初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只颁布了16项,这些会计制度上的差距往往给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造成很大的麻烦。到2006年2月,我国再次颁布了具体的会计准则,已经颁布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到目前为止有效的国际会计准则有40余项,但仍然不能解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完全国际化的问题。所以,我国的会计制度制订者需要根据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需要,逐渐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完善我国企业的会计操作完全趋同,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正当经济利益。
(一)由渐进式转为急进式改革,加快实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首先出现的是《中外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接着就进入到具体会计准则,在更为细节的地方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渐进式会计体系变迁中,财政部具有会计准则制定权,并以行政命令要求我国企业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接受国际会计准则便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不能自主研究和接纳。目前,市场上许多国家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接受已经采取急进式方式,如与我国同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俄罗斯已于2002年宣布,俄罗斯所有上市公司和银行账户将在欧盟类似的事件框架内,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现在,我国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市场基本完全开放,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急进式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完全可能,所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应该采取急进方式完全接受国际会计准则。
(二)会计核算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的基础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将会对中国反倾销应诉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计核算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通常应该以国际会计惯例作为标准,各种间接费用的分配必须合理、科学、规范,期间费用必须合理分摊。从理论上讲,我国企业目前在计量生产成本时,采用的是制造成本法,不考虑期间费用的分摊。但是,出口产品价格的实证是以完全成本为基础。在分摊期间费用时,要提供出不同产品分摊的依据,从而证明其产品属于正常价值的定价。特别要注意,诸如借款费用资本化等,我国企业会计往往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准则标准,而在反倾销财务会计报告中,必须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执行。
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操作规范过程
我国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这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尤其普遍。根据专家估计,中小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率高达78.36%,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他们也没有资金和能力进行应诉,必将造成我国企业对外经贸利益的受损。因此,我国企业需要逐步完善会计规范化操作。
(一)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
倾销的根本问题在于产品出口价格是否正常,财务会计数据则构成了反倾销证据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竞争对手的资料更是少得可怜。国内不少财务做得很不规范,有的规模很大,可是连账簿都不全,有些企业甚至不做账。我国现有的会计信息不仅在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的不足,也就是我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在通用性方面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日常核算与调查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结果不同,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我国纺织企业会计核算上的缺陷,尤其是产品成本核算上的缺陷,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应诉反倾销时败诉。
(二)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透明
在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以及会计核算按照国际惯例为标准的同时,企业本身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渠道,让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披露更为及时和真实。只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和畅通,才能保证一方面企业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获得相关的会计活动信息,填答调查问卷,并能积极组织应诉。
三、建立行会联合定价制度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都以自我为中心,在定价的时候并不考虑整个行业向各市场的实际出口情况,只顾自身价格与潜在竞争对手比起来是否有竞争力或者将价格降到多少才能保证自己拿下定单,最终引发同行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倾销的产生:同时企业间缺乏关于本行业出口产品价格水平以及数量的沟通,对国际市场价格情况掌握不清,在对某一国的出口数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时,仍以较低价格继续出口,则极易引起进口国同行的反抗。即使低价确实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但是由于进口国对我国实行歧视性的替代国政策,结果也是我国出口产品被判倾销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改变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倾销调查的厄运必须消除行业性低价竞销,改变我国出口行业目前各自为战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建立行会联合定价制度。联合定价制度,即对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行业成熟度高,同时产品同质性高,容易引发价格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通过建立价格联盟,设立统一出口价格标准并严格执行,压制行业内不规范竞争,一致对外,共谋发展。联合定价不仅可以免除国内企业相互间的非理性竞争,而且可以在行业组织的带领下,通过对国际竞争者以及国外市场的充分分析,订立合理的出口价格,在保存固有低价优势的同时,又能将可以赚取的利润最大限度地得到,因而极有可能提高行业利润。
四、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我国企业除了要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也应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尽快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以便有关企业和部门尽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相应措施,以尽量防范和减少外国对华的反倾销指控,把反倾销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这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已实行多年,并取得显著成效。例如,美国建立的“扣动扳机机制”、欧盟建立的“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建立的“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
(一)建立反倾销会计机构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的信息比较庞杂,除了企业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财务信息以外,还需国内外市场行情的信息、进出口总额、相关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宏观方面的信息等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在内部设立反倾销专门机构,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收集和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如我国驻外经商处向国内提供的研究报告、经贸信息网提供的进出口信息、海关进出口统计公报、行业商会的统计信息以及国家商务部通过“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和公布的相关信息等,以此形成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为企业在产品出口国别、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会计机构应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和出口商品的国外区域分布资料,包括有关国家或地区市场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能力、市场销售量、销售渠道、价格水平、竞争状况、产品市场前景等,及时掌握进口国的情况,进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规避。
(二)建立适应国内外反倾销调查的会计核算系统
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核心部分,也是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所需信息的主要来源。进入WTO的中国企业,应以有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目标来改造自身的会计核算系统,在严格遵守我国相关会计法规、确保各项会计信息清晰可靠的基础上,对原先的会计系统进行反倾销专项拓展(如按照各国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要求整理和存放会计资料、提供确定反倾销所需的成本费用资料、竞争对手的成本构成以及分析对比资料等),建立有利于提供反倾销所需信息的会计核算系统。
(三)保质保量进行会计报表外部审计
《欧盟384/96号规则》和《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经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这是企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之一。而且,国外反倾销官员所能够完全相信的企业提供的资料恐怕只有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报告了。所以,国外反倾销无一例外地要求企业优先提供至少两年的审计报告。可是,现阶段我国的企业为达到某一目的,伙同或者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进行粉饰,使得审计报告不符合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现状。有的企业实际盈利而审计报告出现较大亏损,成为被征以高反倾销税的有利佐证;有的企业财务资料与审计报告不相符合、漏洞百出,这必然导致官员审查时全盘否定企业财务资料,转而采用其他资料裁定,这类企业往往被征以巨额反倾销税。例如江苏江阴一家化纤企业,按照实际情况而言,企业相比于其他出口企业具有较高的利润率,完全可以取得很好的应诉结果,但是在欧盟官员审查时,企业审计报告应收账款与企业会计资料不符,结果致使企业财务资料被怀疑,不仅没有取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且预计企业也会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
(四)重视对目标市场“投资进入”的会计决策
我国企业在规避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均有反倾销规避的内容,如欧盟反倾销法中有组装规则、原产地原则等反倾销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也有与欧盟反倾销条款相似的规定。因此,要真正化解反倾销、反规避的风险,就必须推进国际市场进入方式的转变,由“出口进入”向“投资进入”转换,在转换过程中应该对到目标市场地投资建厂并在当地生产、销售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好目标市场“投资进入”的会计决策,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参考文献】
[1] 颜彦.反倾销司法会计(第1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12月.
[2] 袁磊.反倾销会计(第1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
[3] 杨荣珍,王绍熙,陈静.反倾销应诉与起诉实务(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