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的历史转型期,近代知识分子以认知活动和实践活动表达了自己的选择,体现了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必然性,展示了民初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的变革主流。激进民主主义者主张用西方法律文化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建立起新型的法律文化。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以敏锐的目光洞察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病灶,进一步推进了政治法律思想观念的更新。
关键词:五四运动;知识分子转型;法制现代化思想
中图分类号:K261;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8)02-0058-07
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并没有就此完成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革命。此后,辛亥革命成果的被篡夺、袁世凯北洋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确立和尊孔复古思潮的猖獗,迫使忧国忧民的新知识分子继续在黑暗中求索,探寻救国救民的真理。他们在新的时代浪潮推动下开始进行新的转型,其法制现代化思想的发展也拉开了新的序幕。
一、五四前后知识分子的转型及其成因
从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到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马克思列宁主义广泛传入中国以前,复古思潮和封建复辟逆流沉渣泛起,种种社会腐败现象的孳生,与当初革命派对革命以后的期望大相径庭。这时,孙中山、黄兴等人已经痛苦地意识到平昔怀抱的“三民主义”理想和希望“未达其十一”,共和国只剩下空招牌了。冷酷的现实使辛亥革命燃起的革命之火熄灭了,黑暗重新笼罩神州大地。在以“三民主义”为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因其过时而衰落的命运已不可避免的形势下,不由使人们开始反思:中国民众是否缺乏民主承受能力?其症结究竟何在?民主共和的真谛又是什么?这一系列理论问题重新摆在了革命派知识分子面前。
在这个历史反思过程中,近代知识分子群体又一次发生了蜕变:从革命派知识分子和新一代留学生中分化出一批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们在怀疑和思索中觉醒、成长起来,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民主与科学思潮的倡导者,其激进民主主义思想成为当时最富有时代意识的思想潮流。在这个潮流的兴起过程中,陈独秀、李大钊、鲁迅等人充当了旗手。
1917年,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的工农兵社会主义制度的出现进一步开扩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视野。从这时到1919年五四前后,以陈独秀、李大钊为代表的一批激进民主主义者,成为中国最先理解这场革命的本质和意义的先进知识分子。在认识十月革命的过程中,他们以拥护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姿态,走出了由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知识分子向马克思主义新知识分子转化的决定性的一步。在他们的推动下,以民主和科学为旗帜的新文化运动,在五四后又注入了讨论社会主义的新内容,于是旧的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文化运动转变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文化运动。在这以后,一个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新思潮奔流于中国革命运动之中,马克思主义以奇光异彩照亮了先进中国知识分子的心。五四时期,伴随着中等知识阶层的迅速崛起,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群中又分化出一个最有觉悟的层次——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对于近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通过长期、艰难的探索所实现的不断转型历程,林伯渠有一体段典型的总结:“辛亥革命前觉得只要把帝制推翻便可以天下太平。革命以后,经过多少挫折,自己所追求的民主还是那么遥远,于是慢慢从痛苦的经验中,发现此路不通,终于走上了共产主义的道路。这不仅是一个人的经验,在革命队伍里是不缺少这样的人的。”[1]在五四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先进知识分子“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拨开笼罩在思想界的层层迷雾,开始取得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经,走向了科学社会主义道路。从此,中国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进入了以马克思主义战胜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并逐渐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为时代特征的新时期。
五四前后新知识分子的转型及其新思想的发生决非偶然,其客观的缘由深藏于当时的社会和历史之中。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五四前后新知识分子的转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国近代民族工业诞生到1911年辛亥革命,由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民族工业的发展一直非常缓慢。辛亥革命给封建制度以猛烈一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刺激了他们投资于工业的热情,使中国出现了一个新的兴办资本主义工业的热潮。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欧美帝国主义国家正忙于战争,对中国的经济压迫暂时放松,客观上又为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间隙,使这一时期成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代”。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思想的变动。正如李大钊在1920年所指出:“新思想是应经济的新状态、社会的新要求发生的,不是几个青年凭空造出来的”[2]。从根本上讲,五四前后新知识分子的转型,取决于这一时期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伴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广大青年学生迅速壮大起来,为五四前后新知识分子的转型奠定了阶级基础。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外资企业的增加,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动。辛亥革命前,中国近代产业工人近60万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产业工人队伍成倍增长,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产业工人队伍已达200万人。与此同时,民族工商业者的人数,据1918年统计,国内商会会员达十六万余人,华侨商会会员达二万一千余人[3]。受过新式教育的人数也愈来愈多。据1907年统计,全国大中小学学生数达1024988人[4]。到了1916年,全国各级学校学生数已达390多万人[5](P139)。五四前后,在国内教育发展的同时,对外派遣的留学生也有相当的规模,除继续向日本派遣之外,又兴起了留学美国和欧洲国家的高潮。据统计,1917年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共1170人。除美国以外,五四后又掀起了赴法勤工俭学运动,在1917年后近两年的时间内,约有1600多名青年学生赴法留学[5](P140)。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青年学生构成了五四时期的社会政治力量,为新思想的传播和落土提供了深厚的阶级土壤,推动了五四前后新知识分子的转型。
(三)辛亥革命以后各种社会思潮纷至沓来,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五四前后新知识分子的转型奠定了思想基础。辛亥以后,无政府主义、革命民主主义、激进民主主义不断涌现,令人目不暇接。毛泽东回忆在湖南第一师范读书的时候说:“我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民主改良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思想的大杂烩。我憧憬‘十九世纪的民主’、乌托邦主义和旧式的自由主义”[6]。各派知识分子在多元思潮中比较、探索和选择,最终马克思主义成为知识分子注目的热点,并成为五四前后思想潮流的主要导向。诚然,中国人接触到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学说并非始于十月革命,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70年代。但是在十月革命以前,中国知识分子从不同渠道得到的有关社会主义及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知识是零星的、片断的,并且充满着误解和歪曲,只是把马克思学说当作欧洲各种社会主义思想中一个新派别,尚未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真谛,更没有把它作为观察中国命运的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因如此,其社会影响微乎其微,并未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是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十月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了马克思主义传播的新纪元,对马克思主义真正传入中国起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在一段观察和思考之后,也开始酝酿马克思主义传播的高潮。李大钊等少数激进民主主义者逐渐把目光聚焦于苏维埃俄国,从欢呼十月革命的胜利,进而探讨和追求马克思主义学说。正如毛泽东指出:“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7]正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促进五四时期新知识分子走上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路。
在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的历史转型期,近代知识分子以认知活动和实践活动表达了自己的选择。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转型,“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8],体现了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必然性,展示了民初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的变革主流。
二、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法制现代化思想
20世纪初叶出现的尊孔复古思潮表明:反封建斗争的任务并未因帝制的崩溃而完成。当孙中山继续为挽救共和而倾力进行艰苦却无效的军事、政治斗争时,一批年轻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发动了批判封建专制主义、高扬民主与科学为内容的新文化运动。在这一运动过程中,他们冲破封建法律文化的罗网,热情洋溢地宣传西方法律文化,崇尚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主张用西方法律文化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建立起新型的法律文化。
(一)呼唤民主与科学,将批判的锋芒指向以儒家为理论基础、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封建旧伦理、旧道德,提倡民主、平等和自由
激进民主主义者从辛亥革命后几年间政治的反动和儒学的兴盛中发现:仅仅赶跑封建皇帝并不能摧毁封建专制主义,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幽灵仍然顽强地存在。于是,他们将批判的锋芒直接指向以儒学为理论基础、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封建旧伦理、旧道德。陈独秀对封建伦理道德进行了系统的严厉的批判。他指出:“儒者三纲之说,为一切道德政治之大原: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父为子纲,则子于父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夫为妻纲,则妻于夫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率天下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而不见有一独立自主之人者,三纲之说为之也。”[9](P34)在激进民主主义者看来,要在政治上确立和巩固民主共和,就绝不能保留封建的纲常名教,即所谓“盖共和立宪制,以独立平等自由为原则,与纲常阶级制为绝对不可相容之物,存其一必废其一”[9](P41)。中国要革命,要前进,就一定要铲除“制造专制帝王之根本恶因”[9](P89)。简言之,要争得个性解放和政治民主,就一定要打倒以三纲说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
为达此目的,激进民主主义者呼唤民主与科学,反对专制与迷信,号召打倒“孔家店”这个民主与科学的大敌。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激进民主派都认为:孔子本人就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倡导者,其学说是中国近代社会进步和政治民主的大敌。易白沙说:“孔子尊君权,漫无限制,易演成独夫专制之弊。”[10]吴虞甚至认为焚书坑儒的秦始皇,在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上,还是师承了孔子。他说:“吾国专制之局,始皇成之,李斯助之,荀卿启之,孔子教之也。”[11]对于孔子思想符合专制君主的需要并为其推崇,李大钊更表现出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他说:“孔子生于专制之社会,专制之时代,自不能不就当时之政治制度而立说,故其说确足以代表专制社会之道德,亦确足为专制君主所利用资以为护符也。历代君主,莫不尊之祀之,奉为先师,崇为至圣。而孔子云者,遂非复个人之名称,而为保护君主政治之偶像矣。使孔子而生于今日,或且倡民权自由之大义,亦未可知。而无如其人已为残骸枯骨,其学说之精神,已不适于今日之时代精神何也!故余之掊击孔子,非掊击孔子之本身,乃掊击孔子为历代君主所雕塑之偶像的权威也;非掊击孔子,乃掊击专制政治之灵魂也。”[12]李大钊把孔子思想说成是专制时代的产物,并抓住了孔子之道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这个要害,实质是剥掉君主政治的护符。陈独秀更斩钉截铁地说:“主张尊孔,势必立君;主张立君,势必复辟”[9](P112);“孔教与共和乃绝对两不相容之物,存一必废其一。”[9](P115)他们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政治法律思想予以了猛烈的抨击。从戊戌时期的“托古改制”到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摒弃孔教,可以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思想进步。
(二)民主共和政治的真正确立不仅仅在于宪法上写什么,必须以全体国民的觉醒为前提,号召民众自觉肩负起国家主人翁的责任
在资产阶级激进民主派看来,不论历史会出现多少曲折反复,经过辛亥革命而确立的民主政治决不会退回到专制政治的老路上去,这应当是笃信无疑的客观规律。但他们很快发现,通过辛亥革命移植而来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中国落户后却变了味。民国成立后,中国社会很快陷入尊孔复古、帝制复辟和军阀混战的混乱局面,人们“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9](P38),对于先进的立宪共和政治制度,人们却漠然视之,缺乏起码的积极主动精神。问题的症结何在?以陈独秀为首的激进民主主义者对此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在陈独秀等激进民主主义者看来,民主共和政治的真正确立不仅仅在于宪法上写什么,他必须以全体国民的觉醒为前提,即“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9](P40)。事实证明,辛亥革命以前的理论战未免过于肤浅,太功利了,现在必须进行民主主义补课。辛亥革命后的政治发展也使激进民主主义者体察到,“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重轻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9](P40);“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决非一物。”[9](P40)这就是说,只有启发广大民众自觉的民主意识和科学精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政治法律的现代化问题。
陈独秀有关国民的最后觉醒是民主共和制度真正的前提和条件的结论,得到了另一位思想敏锐的激进民主主义者李大钊的认同。李大钊号召人们打破对所谓英雄人物的崇拜与迷信,即“圣智既非足依,英雄亦莫可恃,匹夫之责,我自尸之”[13](P50),自觉肩负起国家主人翁的责任。由此不难看出,对近代中国民主政治与法律的认识,激进民主主义者的认识已明显超越了他们的前辈。
(三)把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紧紧同建立民主宪政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视立宪共和与现代法治为一体,主张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辛亥革命后,在君主专制制度已经被立宪共和制度代替的条件下,激进民主主义者深切地感到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幽灵仍然顽强地存在着。陈独秀在《袁世凯复活》一文中指出:“别尊卑,重阶级,主张人治,反对民权之思想之学说,实为制造专制帝王之根本恶因。吾国思想界不将此根本恶因铲除净尽,则有因必有果,无数废共和复辟帝制之袁世凯,当然接踵应运而生,毫不足怪。”[9](P89-90)在此,虽然陈独秀把思想作为社会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但他揭示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幽灵仍然摧残着人们的独立人格、窒息着人们的民权观念,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以陈独秀为代表的激进民主主义者愈来愈意识到:“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为欧美文明进化之根本原因。”[9](P90)李大钊愤怒地谴责尊孔复辟之徒为“国家之叛逆”、“国民之公敌”,只有“诛其人,火其书,殄灭其丑类,摧拉其根株,无所姑息,不稍优容,永绝其萌,勿使滋蔓,而后再造神州之大任始有可图,中华维新之运命始有成功之望也”[13](P56)。由此可见,激进民主派已清楚地认识到:要建立真正的立宪共和制度,不仅要在政治上废除君主专制制度,而且要在思想上根除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
激进民主主义者在谈到共和宪政观念时指出,宪政就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政体,“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14],把立宪共和与现代法治视为一体。为此,李大钊指出:“凡为立宪国民,道在道能导民自治而脱他治。民以是相求,政以是相应,斯其民之智能,必能共跻于一水平线而同蓲并育。彼其众庶,立于水平线以上,以驱策英雄俾为民用可也;降于水平线以下,以待英雄之提撕,听英雄之指挥不可也。彼其英雄,守一定之限度,以代众庶而行众意可也;越一定之限度,背众庶以独行其意不可也。此实专制国民服事英雄与立宪国民驱使英雄之辨,亦即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之所由殊也。”[13](P50)在李大钊看来,要实现立宪共和的事业和使共和宪政得以正常进行,不但要使作为公民的“众庶”的智能达到与为“众庶”选举而产生负责公务的“英雄”等同的水平,而且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加以解决,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陈独秀说:“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9](P75)
三、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知识分子的法制现代化思想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给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思想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陈独秀、李大钊等人经过十月革命的启迪和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开始由激进民主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在他们的影响推动下,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的关注和追求,成为五四前后思想潮流的主要导向。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他们以敏锐的目光洞察近代中国法制变革的病灶,进一步推进了政治法律思想观念的更新。
(一)在民主的解释中注入了新的社会主义的质素,主张以社会主义的工人政治代替资产阶级的共和政治五四前,陈独秀、李大钊等激进民主主义者宣传的民主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五四后,他们对民主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大力宣扬社会主义的民主。1920年,陈独秀明确宣布:“不承认现存的资产阶级(即掠夺阶级)的国家、政治、法律,有扫除社会罪恶的可能性”,只“承认用革命的手段建设劳动阶级(即生产阶级)的国家,创造那禁止对内外一切掠夺的政治法律,为现代社会第一需要”[9](P371),即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治和法律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利器,而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只有用革命手段,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显然,五四后陈独秀民主思想有了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者转变的先驱者的一个缩影。
李大钊对民主政治的认识也有了新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他提到的社会主义的“工人政治”问题上。在他看来,“普通所说的平民政治,不是真正的平民政治,乃是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13](P397)。他极力主张以工人政治代替资产阶级的所谓平民政治,认为“在革命的时期,为镇压反动者的死灰复燃,为使新制度新思想的基础巩固,不能不经过一个无产者专政的时期。在此时期,以无产阶级的权力代替中产阶级的权力,以劳工阶级的统治代替中产阶级的少数统治。”并进而指出,这一时期的工人政治,“实有‘统治’的意味,并且很严,大权全集于中央政府,以严重的态度实行统治别的阶级”[13](P397-398)。李大钊所说的“工人政治”,无疑是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与陈独秀的民主政治观是相一致的,都是要把国家的权利,从资产阶级手里转移到工人和劳动者手里。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要起来代替共和政治,也和当年共和政治起来代替封建制度一样,按诸新陈代谢底公例,都是不可逃的运命”,因而“中国也难以独异的”[9](P373)。显然,陈独秀、李大钊等人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认识到外有帝国主义列强,内有封建军阀割据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单靠西方国家那一套宪政制度是救不了中国的。从资产阶级民主追求发展到人民民主追求,标志着五四时代先进知识分子认识中国民主政治的脚步已经踏上了新的阶梯。这个转变越出了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国界,符合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把中国人民争取民主政治斗争的历史,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认识到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阐明了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
陈独秀、李大钊等激进民主主义者在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前,都曾经迷恋过资产阶级的立宪民主政治,但严酷的社会现实使他们的希望破灭了。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为激进民主主义者知识分子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由此,陈独秀指出,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治、法律等机关,把多数极苦的生产的劳动阶级压在资本势力底下”[9](P365)。李大钊也指出:“国家为维持其政府之存在,自不能不有赖乎刑典,而欲刑典之得以施行而有效,自不能不需乎物质之强力。但此种强力之施行,概为法律所认许,专以防遏犯法之徒而与以强制之抑裁。”[15]在他们看来,统治阶级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势必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
同时,他们认为,无论何时代的法律,都是一阶级一党派权利所造成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李大钊指出:“所谓法律、国家,不过有产阶级之维持其地位者。”[16](P402)他们明确认识到法律与国家的阶级本质,认识到资产阶级的法律不可能真正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无不打上了阶级的印记。陈独秀指出:“若是不主张用强力,不主张阶级战争,天天不要国家、政治、法律,天天空想自由组织的社会出现;那班资产阶级仍旧天天站在国家地位,天天利用政治、法律。如此梦想自由,便再过一万年,那被压迫的劳动阶级也没有翻身的机会。”他强调“只有被压迫的生产的劳动阶级自己造成新的强力,自己站在国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机关,把那压迫的资产阶级完全征服,然后才可望将财产私有,工银劳动等制度废去,将过于不平等的经济状况除去。”[9](P365)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的转变,陈独秀、李大钊等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希望法律随着阶级党派的新陈代谢进步,从而“终久有社会党的立法,劳动者的国家出现的一日”[17]。
(三)法律受经济基础支配,同时法律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
五四以后,以陈独秀、李大钊为首的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正确阐明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李大钊指出:“社会上法律、政治、伦理等精神的构造,都是表面的构造。他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他们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他们都跟着变动。换一句话说,就是经济问题的解决,是根本解决。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族制度问题、女子解放问题、工人解放问题,都可以解决。”[18]相隔数月,李大钊又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一文中,再次从伦理上阐明:“凡一时代,经济上若发生了变动,思想上也必发生变动。换句话说,就是经济的变动是思想变动的重要原因。”[2]很明显,李大钊已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认识到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依从于经济基础,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不仅如此,随着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不断深入,他们已逐渐认识到法律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具有一定的作用。李大钊指出:“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都是社会的原动力,他们可以互相影响,都于我们所求的那正当决定的情状有密切的关系。”[16](P66)进而又认识到:“在经济构造上建立的一切表面构造,如法律等,不是绝对的不能加些影响于各个的经济现象,但是他们都是随着经济全进路的大势走的,都是辅助着经济内部变化的,就是有时可以抑制各个的经济现象,也不能反抗经济全进路的大势。”[16](P67)显然,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在十月革命的影响下,很快抛弃了旧的资产阶级法律观,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开始正确阐明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
考察五四前后知识分子的转型,我们不难发现,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的知识分子适应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潮流,成功地实现了从激进民主主义者到马克思主义者的转变,但由于他们正处于我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政治模式由封建专制型向民主宪政型社会的转型时期,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自然也无法摆脱历史的局限。这集中表现在:他们的法律现代化思想观念往往是理论上的一种演绎,并没有真正找到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尽管如此,他们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勇气和尝试是积极的、可贵的,也是他们的前辈思想家不可企及的。在他们的大力鼓吹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社会主义理论和学说已经进入法律思想阵地,并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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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