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大工作和基层民主建设工作方法创新综述(续)

2008-12-29 00:00:00吴庆荣
人大研究 2008年12期


  近些年来,随着中发(2005)9号文件的深入贯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各地人大加强代表工作、常委会制度建设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方法尤多创新,亮点频见。
  1. 代表任期计划法。浙江省奉化市人大要求新当选的市人大代表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任期工作计划,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工作计划除宏观目标外,具体分五个方面:一是认真学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和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并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经常深入选区听取选民意见,每年都要提出议案、建议,并做好督办、反馈。三是每年至少开展1至2次持证视察。四是量力而行为选民办几件实事。五是通过不同形式,每年向选民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评议(《中国人大新闻》2007年2月16日)。
  2. 代表博客采集民意法。“博客”是近年互联网上出现的个人主页性质的网络日志,代表博客第一人当推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此法由代表将人代会议案、上会感言、会上生活以及闭会期间活动等通过博客公之于众,民众也可借助博客给代表留言,和代表互动,从而弥补了当前人大代表与公众沟通交流缺乏制度性安排的不足(《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19期) 。
  3. 代表视察“五化”法。山东省东营市人大组织代表视察时做到“五化”:一是视察内容焦点化。注重选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有的放矢促进政府工作的开展。二是视察人员专业化。每次针对视察主题,安排“懂行”代表参加,以便提出切中要害的意见,督促政府部门整改提高。三是视察准备充分化。提前将被视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印发给代表,并制成音像材料,在视察途中播放,增强代表视察的针对性。四是视察方式多元化。实行明察与暗访、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分组讨论和集中座谈相结合,真正把视察内容看清、摸准,提出有真知灼见的建议。五是视察结果成效化。视察结束后形成视察报告,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落实,使视察真正达到了预期目的(《中国人大新闻网》2006年9月14日) 。
  4. 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提交法。浙江省人大根据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议案的提交、处理方式。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此法将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提交具体化,进一步保障了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中国人大新闻网》2006年9月27日) 。
  5. 代表建议办理百分考核法。辽宁省抚顺市为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力度实行此法,其中承办部门办理工作基础分为70分,包括对代表建议办理的态度、速度、质量、代表的满意度等。工作量调节分为10分,主要指承办建议20件以上的部门,每增加一件适当加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委、市政府办公厅综合评分为20分,包括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和速度、跟踪办理计划完成情况,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督办、领办件落实情况,疑难件的解决情况,代表对承办单位的评价等等(《中国人大新闻网》2006年9月5日) 。
  6. 代表建议续办法。湖北省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在对当年的代表建议办理任务进行分解的同时,对上年因“条件暂不成熟”、“无财力办理”、“正在办理”等理由未能落实的建议进行分析,确定续办件,再次交县政府办理,并作为重点建议进行督办,激发了人大代表收集意见、提出建议的积极性。上海奉贤区人大对代表书面建议除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外,年底对所有办理工作再一次“回头看”。对答复代表“正在解决”的问题,检查是否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确保年底前完成;对“列入计划解决和规划解决”的问题,建立跟踪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直至问题全部解决(分别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6年3月16日和《上海人大网》2007年4月9日) 。
  7. 外出创业“代表之家”法。广东省茂名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与茂名市在“珠三角”地区创业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服务,便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就近有组织地开展代表活动,将该市在“珠三角”地区创业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广州(东莞、佛山)、深圳(珠海)两个代表小组,加强三级人大代表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就近开展活动,互通信息,共同提高,更好履行代表职责(《茂名日报》2007年7月16日) 。
  8. 人事任免“八制”法。此法为湖北省秭归县人大常委会探索积累而成。“八制”连贯成一种系统方法实施,在全国亦属罕见。一是通报制。通报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通报,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第二层次是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主任会议成员以及人大机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通报,听取意见,然后向县委反馈。二是任前考试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拟任对象在常委会召开前须经法律知识考试。三是简介制。“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后,对提请任命的拟任人员逐个进行介绍,便于组成人员了解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情况。四是供职演讲制。“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人事任免议案以后,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拟任人员必须到会作供职演讲。五是审议制。常委会会议对列入议题的人事任免议案在听取简介和供职演讲以后即进行认真审议,审议必须充分听取组成人员意见并达成共识。六是无记名表决制。在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达成共识后即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七是宣誓制。通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颁发任命书大会上面对国徽宣誓。八是任后监督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每年年底都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任期中要接受相关评议(《中国人大新闻》2007年4月4日) 。
  9. 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打分法。此法为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所创。代表根据庭审法官法庭表现的程序、庭审能力和形象三大要素,将评议重点分为准时开庭、告知诉讼权利、层次清晰、庭审查明事实能力、法庭辩论引导能力、仪态仪表和庭审驾驭能力等11个大项、35个小项,并依据各小项在庭审中的重要程度,按百分制设定分值。根据综合评议结果,对审判人员综合素质给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法院研究处理(《中国人大新闻》2006年10月24日) 。
  10. 人大追责虚假答复法。安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干扰检查、视察、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的,拒绝、拖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的,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等妨碍监督的行为,常委会应当追究其责任。包括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等(《人民日报》2007年1月30日第10版) 。
  
  11. 政府性投资项目事先审查法。浙江省安吉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事先审查已有章可循,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