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不可把学生作为客体操纵

2008-12-29 00:00:00李凤芝
体育教学 2008年10期


  随着《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标》在全国全面推广,体育教学确立了“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理念,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力图改变重传授轻学生主体的情感体验与社会适应现象,重视激发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然而,在教学中却出现了“强调自主学习,忽视教师主导作用”,“整节课看不到教师的示范”,把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片面理解为就是“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甚至把国家和社会对学生的体育要求,说成是“传统学校体育思想的反映”等等。新课标后,体育教学中对“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二者关系认识上的模糊现象,既是对传统教学中教师主导的“管理与领导”作用的否定,又是对教师主导的“指导和启发”作用的忽视,课堂教学中出现的“放任自流”现象,同样是学生主体地位的丧失。为防止教学改革中再次出现“顾此失彼”,强调一面忽视另一面的现象,有必要把新时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对体育教学中特殊的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主体”与“客体”的确立
  
  “主体”一词曹光灿认为,“作为哲学术语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重内涵”。从哲学上,“主体”是实践着、认识着的人。“客体”是被认识、被改造的对象。“主体”与“客体”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性”的存在,离开“主体”即无所谓“客体”,离开“客体”亦即无所谓“主体”。“主体”在逻辑上先于“客体”而存在,而不是“主体”在时间上先于“客体”。教师在教的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大家早已认可的,学生是学的过程中的“主体”也是毫无异议的;但对于客体的确认则争议极大。“教师唯一主体论”认为,在教的活动中,教师认识的客体是学生;“学生唯一主体论”(燕国材内外因)认为,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客体”是教师;即使是“师生双主体论”中对“客体”的确定也不是一致的(魏立言—互为主客体,王冬桦—教的主体与学的主体,周虹—主从关系,田汉族—师生是教学活动的统一主体)。“客体”的不同,关键是“主体”认识对象确认的不同。从认识论的角度,教师认识的对象不是学生,教师要认识的“客体”为教学内容(教材)。教师只有认识了教学内容,才能更充分地根据学生现有的心智活动,改造教学内容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使学生更容易学习教学内容,同时也提高了自己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学生认识的对象是教师吗?不是教师,也不是教学内容,是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启迪、开发等教学手段,更便于学生掌握和理解教学内容。综上所述,在教学这个特殊的认识过程中,对于教学中的传播事件——教学内容,是教学过程中的两个主要因素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客体。教师和学生是教学过程中从哲学到法律意义上的毫无争论的行为人,即“主体”。教师和学生这两个“主体”密不可分,二者不可强调一面而忽视、否定另一面。
  
  二、教学活动中教师不能把学生当作客体操纵
  
  “主体是一个主动的、历史的术语,是一个内在化过程。一个完整的主体,由认识主体、权力主体、伦理主体三个层面构成”。在认识主体层面上:教师,“传道、授业在先”、“术业有专攻”,而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正是在无知、幼稚中成长的不成熟的主体;在权力主体层面上:教师具有先在性权威,而学生是尊重与依从于教师的;在伦理主体层面上:教师尽管是国家伟大道德观念的发言人,但在人格上教师与学生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因此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地位是不均衡的,是有落差的,所以教师成为教学行为的主导性主体,这也是客观事实。传统的“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等观念,又成为灌输性、强制性教学“合理性”的依据,因而在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下的我国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学习和创造性学习的意识和自律意识(也是责任意识)较差;“他主”、“他律”和依附性人格特征较突出,这无疑是一种对当今要建设自主创新性社会的不可忽视的障碍。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尊重自己的人格,平等相处,也有自主、独立、创造性地学习和生活的正当权利。然而对“学生是学习行为的主体”,“学生是有自我意识的主体”,这一点我国认识得较晚。现代“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自主、探究、合作性学习与启发性教学,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学生主体意识。“主体性”是全面发展的人的根本特征,主体意识最根本的表现是有主体自我意识(主体性意识),即“我”自觉到“我”是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主体,“我”用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塑造自己,并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承担责任。我国现代教育的根本目的与任务就是要培养具有这种主体意识的人,决不能把学生当作可以任意操纵的客体。
  
  三、反馈是教学活动中“主体间特殊的交往关系”
  
  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作为两个“主体”,“主体间关系”究竟是什么?是交往。这与师轶在《“主体”“主导”说剖析》中关于教学是教与学的统一,统一的实质是交往的论述是一致的。“主体间关系”是交往,其前提是地位的平等,没有平等的存在就构不成交往,地位不平等时,教师对学生的关系则为“命令”,“领导”(这便是,传统教育思想中经常强调的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之意)。而在“双主体”存在时,则实现了在课堂教学场所内的地位平等,就可进行交往。交往的内容是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信息,是主体间的双向活动,目的是挖掘和掌握教学内容,做到教学相长。在教学活动中的“交往”应定义为反馈。教学是在接受与学生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交互活动,这种信息交流的情况如何,要靠反馈来表现。不注意反馈的教学是寡效的。只有教师针对学生课堂反馈的信息,将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提升;学生针对教师教学内容的表述与自己对教材的理解的落差进行反馈与修正,评判原有知识结构的正误,提高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并再次反馈给教师,才是高效的教学。这种周而复始、螺旋上升的反馈,才是我们追求的“主体间交往关系”的教学活动。
  
  四、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是培养学生“主体意识”的重要条件
  
  体育教学中,教师在教授知识与技能时,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心智与体智的活动。随着教师的“导”,学生主动地“学”,这时,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才更加明确和和谐。如果,学生这时是“被动”、甚至是“不动”“不学”,则未实现学的过程。那么,学生虽具有“主体地位”,此时却并未实践;此时的“教”也是无意的、无效的,也就不能称其为课堂教学活动。处于“教”的过程中的教师,“主体地位”同样未能实现。体育教学中教师“主导作用”发挥的标志是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人对自身潜力、能力、功能、角色作用、社会价值和自身发展价值的充分认识,肯定和评价,是对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和自身发展中的主观效应、行为必要性、责任性和价值取向的充分认识和把握。对学生来说,还有对知识的主动探究意识,对自身道德水平和认识能力的评价意识,对审美品质和身心健康的发展和自我激励意识等”。概言之,可以认为是一种角色意识、责任感和上进心。而这里不仅对学生,同时对教师都提出了“主体意识”的问题。教师是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者,体现在情景的创设上,体现在知识的探索上,体现在重点与难点的突破上,体现在思想方法的提炼上,体现在学法的指导上等等。主要以“内隐”的思想推理为依托,以具体的动作为载体,体育教师
  “主导作用”的发挥,就是要实践自己的“主体地位”,深究教法,使其符合学生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找出合理有效的诱导练习,使学生尽快学会,使动作娴熟、优美吸引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实践,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树立个人魅力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去实践学生的“主体地位”。树立学生角色意识,培育学习的责任感,确立克服困难实践技能的决心。
  
  五、小结
  
  体育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双主体”是同时存在的,共同的客体是教学内容(教材),通过反馈这种主体间特殊的交往关系,体育教师发挥“主导作用”,既实践自己的“主体地位”,又通过引导、启发学生的心智活动,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实践学生的“主体地位”,达到教学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