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周某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只是因为女儿太小的缘故,才凑合着过到了今天。现在,我和周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为了离婚后与周某不再有过多的瓜葛,我要求抚养女儿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周某同意女儿由我抚养,但坚决要求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离婚后,可拒绝对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吗?
薇薇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女儿由你直接抚养,作为父亲的周某既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那么,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对于父母而言,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利,又当如何处理呢?首先,可由父母协商解决,如果父母协商一致,法律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对于父母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且抚养方有相应抚养能力的情况,法律也不会禁止。但是,你关于抚养女儿并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的请求,并没有得到周某的同意,因此,对于女儿抚养费的问题,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父母享有的权利。离婚后,父母通过支付抚养费维系延续与子女的亲情,是行使权利的表现,必将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周某执意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你不应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