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妻子结婚比较晚,婚前我们就各有事业,个性都很强。婚后,我们为了改变对方展开了无休止的战争,从争吵对骂到性惩罚分床而居,时间已达2年之久。我提出离婚,她却不同意,扬言要“耗”死我。我不堪忍受这种生活,准备提起离婚诉讼。请问“分床”可以认为是“分居”吗?长时间分床能不能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准许离婚?这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薇薇解答:
分居一般是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分开两地生活。二是由于感情的原因,因感情不好人为地造成夫妻分开生活。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夫妻长期分居,由于夫妻感情的不可挽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已没有意义,因此《婚姻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而对于因社会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分居,无感情的因素,当然不能这样认定和处理。至于同居一处,各在各自的房间睡或在同一房间住,各自在各自的床上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根据。正如所有分居2年的夫妇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一定都判决准许离婚一样,对于长期分床的夫妇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也不一定都判决不准许离婚,最后的关键还是看感情,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论是否分居、是否长期分居,是否分床、是否长期分床,经调解无效,法院都应判决准许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