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创投引导基金11部委达成一致

2008-12-29 00:00:00谈佳隆
中国经济周刊 2008年31期


  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创业板、债券市场将成为2008年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包括创业板和创业投资(即一般所称的“风险投资”)的话题再次引起各方热议。近日,《中国经济周刊》从发改委相关人士处获悉,备受各方高度关注的《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即将上报国务院讨论。
  这一牵涉到政府、风险投资和企业各方的指导性文件会产生何种影响?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刘健钧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指导意见》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设立和操作等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范,且已在11个部委中达成高度一致。
  
  引导基金明确“非营利性”
  
  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22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设立政策性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即风险投资企业),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及风险投资企业,并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业。
  为什么要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呢?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