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妇女的婚姻生活

2008-12-29 00:00:00何立波
世界文化 2008年3期


  一、罗马妇女的婚姻,都由家长包办,没有自己的选择权
  
  古罗马时代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在罗马早期,父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自己的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家长对于家属有生杀的权力。在罗马,男女满7岁即可订婚。法律规定了结婚年龄,男性必须年满14岁,女性必须年满12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大量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的妇女。罗马父亲们很早便把自己的女儿嫁出去,十二三岁的女孩子们结婚非常普遍。有些女孩甚至未及青春期便已出嫁。
  结婚方式可以分为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和万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
  市民法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公民、拉丁人的结婚方式。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三种,即时效式、买卖式、麦饼式。
  1、时效式。男女在一起连续同居一年以上,即视为正式婚姻,女方便处于丈夫或丈夫的家长权之下,这种结婚方式称为时效婚。但这种婚姻方式并不稳固,妻子如果在一年之内连续3夜外宿的,丈夫便失去对妻子的支配权,这种婚姻即宣告结束。时效婚的法律依据,是《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规定的“所得时效”的规定,凡占有他人之动产经过一年之期间者,即因此取得改动产的所有权。时效婚的存在时间并不长,在罗马共和末年还可以偶尔看到,进入帝国时期就消失了。
  2、买卖式。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女性没有任何地位,可以和奴隶、牛马一样作为买卖的标的。买卖式婚姻视婚姻为一种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它要求新郎在5位证人和司秤面前用“要式买卖”的方式,向女方的家长或她的监护人买入新娘,而新郎所付的价金,就是避免女方家族报复的代价。鉴于买卖婚比较简单,流行普遍。买卖式婚姻在帝国中后期消失。
  3、麦饼婚。麦饼婚是罗马最古老、最主要的一种婚姻,举行婚礼时须有10名证人在场,新婚夫妇必须在大祭司和朱庇特神像面前食供神的麦饼,故称这种婚姻方式为麦饼式,又称共食式。婚礼须择吉月吉日进行,罗马人以6月为最吉,5月为最凶,故一般多选择在6月,吉日则用占卜的方法确定。麦饼式婚姻在共和末年终止。
  万民法婚姻又称无夫权婚姻、自由婚,是罗马统治之下的外国人的结婚方式。它不需举行特定的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女子移居夫家,婚姻即成立,故称略式婚。这种婚姻方式的特点是:丈夫并未取得对妻子的人身权,所以又称无夫权婚姻,妻子在婚前与婚后的地位没有改变,仍属于其父家庭的成员。妻子不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管辖,与丈夫平起平坐。这种结婚方式无须烦琐的仪式,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是一种比较自由的婚姻方式。进入帝国时期后,随着罗马公民权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获得了罗马公民权,有夫权婚姻日渐减少并最终消失,无夫权婚姻成为主流,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提高。到了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后,罗马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都成为了罗马公民,市民法和万民法已经没有区别。
  在家长权之下,妇女在婚姻方面很难有自己的选择权,全听父亲的安排。在罗马,父亲不仅包办儿女的婚事,还可以迫使他们与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离婚。在许多情况下,父亲把女儿的婚姻看成他们仕途的敲门砖,女儿的幸福完全得不到考虑。
  在当时,妇女的婚姻成为家长们手中的一张牌,她们则成为了牺牲品。她们与丈夫是否合适,幸福与否,被置之度外。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戏剧家普劳图斯的作品中,当一位出嫁了的女儿抱怨丈夫在外沾花惹草时,她的父亲竟然这样回答:“既然你把他看得那么紧,我就得帮他一把,让他玩得痛快。你穿的是绫罗绸缎,戴的是金银珠宝,他供你吃喝,让你有人伺候,你就别瞎折腾了!”由于男女结婚很早,且又是包办,婚后感情不和者比比皆是。有的丈夫酗酒,经常殴打妻子。据博物学家老普林尼记载,一位叫伊格马提乌斯的男子,在酒后鞭打妻子,将她活活打死,而罗马法庭宣布其无罪。另一位妻子,因为她打开放有酒柜钥匙的抽屉,被丈夫勒令不准吃饭,竟被活活饿死。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提高
  
  在罗马妇女一生中,她一直要受一个男人(父亲、兄弟、丈夫、儿子或其他人)的监护,监护人决定她能否结婚和拥有财产。但在家庭里,妇人的生活是比较优裕的,她们一般不下厨房,不干家庭粗活,其日常工作是带领女仆纺纱织布,总管全家,教育孩子。妇人出门时,要穿贵妇长袍,一定要告诉丈夫,还须有人陪同。宗教上,妇女可以担任女祭司。她们可以去剧院、法庭,参加宗教仪式。在街上,行人都得给她们让路。
  公元1世纪的农学家科鲁美拉描述道:“一直到我们祖先那个时代,管家都是妻子的事情,希腊人是这样,后来罗马人也是这样。丈夫回家好像就是为了摆脱广场讨论会上令人心烦的事,找个消遣的地方。”与古希腊的妻子有闺房不同,古罗马的妻子在家里没有自己的闺房,她们与丈夫同桌进餐,但绝对不许饮酒,否则要被处死。全家上下都称她们为夫人。妇女也接受教育,但基本上都是实用教育。后来一些富家妇人也接受文学、科学方面的教育。公元1世纪末的学者小普林尼曾经这样称赞自己饱读诗书的妻子:“她爱好文学,对我的书小心保管,认真阅读,有些段落甚至会背诵……她还能演唱我写的诗,甚至把它们谱成曲子。”
  罗马早期,妇女在经济上依赖于男性,婚姻形式以有夫权婚姻为主,丈夫主宰一切。公元前2世纪以后,无夫权婚姻(又称自由婚姻)多了起来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妇女开始取得经济上的独立。在无夫权婚姻中,除了给丈夫的嫁妆外,她拥有她的全部财产。她的父亲在世时,她一直处于父权之前;如果父亲去世,她便拥有自主权了。为了管理财产,妇女常常聘请监护人。她们可以处理自己的财产。奥古斯都死后,其妻利维娅和其继子提比略两人出资,建造奥古斯都神殿。在遗嘱中,利维娅将500万塞斯退斯的财产赏赐给了后来成为元首的伽尔巴。但离婚后孩子则归丈夫家庭,妻子无权抚养。
  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罗马妇女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要求废除禁止妇女穿戴颜色艳丽的衣服、禁止妇女在罗马城乘坐由两匹马牵引的马车等规定的奥庇乌斯法。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数十万罗马男子战死疆场,家产落在妇女手里。手里有了钱,她们追求像东方女性那样时髦的衣服。但是加图等保守派认为妇女生性轻佻,必须由男子监护,坚决反对。尽管有许多贵族反对,妇女们还是迈出了维权的第一步。
  据李维记载,公元前195年,妇女们向执政官提议废除奥庇乌斯法,但是遭到了执政官的拒绝。翌日,大量妇人摆脱丈夫的干扰,走出家门,阻塞了罗马的大街小巷和通往罗马广场的所有通道,在广场上发表演讲,迫使政府废除了此法律。此后,她们可以追随最新的服饰潮流。到了帝国时期,奢侈之风日盛,宫廷和贵族衣衫越来越华丽,东方式的长袖大袍逐渐普及。金银饰物和锦绣,更使妇女们的装束达到了空前的豪华。皇室妇女阿格里皮娜坐在元首克劳狄的身边观看竞技表演时,身穿一件金绒编织的华美斗篷,光彩夺目,使在场所有的人都眼花缭乱。价格昂贵的中国丝绸尤其受罗马上层妇女的青睐。公元14年,奥古斯都死后,元老院通过法令,限制妇女使用东方丝绸。但是经济生活并未因一纸法令而有所改变。据老普林尼估算,每年罗马人花在丝绸上的花费,不少于1亿塞斯退斯。
  公元前195年,妇女们以集体亮相的方式,首次影响了罗马立法,显示了自己的存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共和时期,她们对于政治的影响还是有限度的,更多是在家庭内部影响丈夫。她们不能参加公民大会,没有投票权。5年一度的公民人口统计时,妇女是不在其中的。相对而言,已婚妇女的地位和权力要在未婚妇女之上。到公元前2世纪末,在罗马出现了由已婚妇女组成的“妇女会议”,代表妇女利益的常设机构。它类似今天的妇联,没有实际权力。公元1世纪的学者小辛尼加曾写道:“一个妇女身着盛装来到街上,还有一个妇女人人见到她都表示敬意,而我这个可怜的家伙在妇女集会上则遭到蔑视。”罗马“后三头”之一的安东尼的妻子福尔维娅是位有着强烈政治抱负的女性,安东尼下令铸造刻有她肖像的银币,并允许她“统治统治者,指挥指挥官”。罗马监察官加图曾开玩笑说:“异国的男子统治着她们的妻子,我们又统治着这些男子,而我们却受到我们妻子的统治。”
  
  
  三、古罗马妇女对爱情的大胆追求以及婚外情、通奸、卖淫的盛行
  
  罗马人的婚姻虽然是包办的,但是也有不少幸福的婚姻。一些家庭夫妻和睦,妻子操持家务,相夫教子,与丈夫同甘共苦,患难与共。有的妻子受过教育,知书达理,对丈夫的事业给予了很大帮助。
  一块保留下来的共和时代的碑文描写了一位好妻子:“寥寥数语,愿浪迹天涯者驻足一读。这里埋葬着一位美丽的女性。父母为她取名克劳狄娅,她爱丈夫始终不渝。共生育两子,身后仅存一子,另一子在她生前已命归黄泉。她言谈可亲,步履高雅,操持家务,纺线织布。我言已尽,君可离去。”另一块帝国时期丈夫给妻子立的碑文说:“……她是我家的守护神,是我精神赖以寄托者,也是我唯一钟情之人。她想我所想,弃我所弃,对我总是敞开心扉,坦诚相待。她勤于纺织,节衣缩食,对丈夫却爱护有加。”保存下来的一块石棺上镌刻着:“马尔库斯之妻埃米蒙,长眠于此/她品貌俱佳,心地善良,勤勤恳恳,/是一位细心的家庭主妇,节俭整洁,/行为磊落,虔诚又朴实。”
  尽管妇女的社会生活受到限制,但她们走出家门的机会还是有的。面临婚姻的不幸,不少妇女把希望寄托在婚外恋上。妇女可以参加公共娱乐活动。在帝国初年著名艳情诗人奥维德看来,举行表演的竞技场便是寻觅佳人的绝好处所。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保民官克劳狄乌斯,在一次公共宗教节日上身着女服,接近了恺撒妻子庞培娅。他们一见钟情,成为情人。恺撒愤而和她离婚,元老院也对这一渎神案进行调查。
  罗马人是一个务实的民族,也是一个浪漫的民族。奥维德可说是罗马人的恋爱导师,他的长诗《爱经》专门教人如何去爱。诗中说:“假如我们国中有个人不懂得爱术,他只要读了这篇诗,读时他便理会,他便会爱了。”为了吸引男人的注意,女子们千方百计地美容,美容化妆术于是兴起。为了保持形体美,有些妇女拒绝生育孩子。如果已有孕在身,则不惜堕胎,因为怀孕生子会使腹部变得松弛有褶皱。而罗马妇科医学的发达,也为女性的追求爱情自由提供了方便。庞贝古城出土的两件子宫扩张器,就是医生实施堕胎手术使用的。2004年6月,在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的“古罗马文明展”上展出了其中的一件。罗马医生索拉努斯曾有一部妇科专著,其中叙述用一个子宫镜和一个助产椅完善施行子宫手术的情况。他还推荐了50种避孕方法。
  在罗马,演员大多是奴隶,其中不乏英俊小生。他们成为妇女们抛绣球的对象。在公共娱乐场合,许多妇人爱上了漂亮的男演员,自愿做他们的情妇。这引起了保守统治者的不安。当奥古斯都知道一位贵妇人招来一位男戏剧演员满足其情欲后,下令用荆条把他抽打着在三大剧场绕场示众,并将其流放。公元52年,为了制止妇女和男演员结婚,罗马元老院规定,任何女人若和奴隶结婚,则被降为奴隶或者被释奴。除了与男演员结婚外,私通也是她们的选择之一。另外,也不乏妇人与男性家奴私通的现象。公元72年,元首苇伯芗发布命令:凡是与奴隶私通的妇女,本人亦被视为奴隶。
  罗马贵族家庭的妇人为了性爱自由而自愿坠入青楼,也是古代世界的一个奇特现象。在罗马,妇女卖淫是合法的,但必须履行合法手续,向营造官申请登记。在当时,妓女多是女奴隶或女被释奴。而对于贵族女性卖淫,政府持谨慎态度。在公元前4世纪末,罗马政府规定,如果出身贵族家庭的贵妇人自愿当妓女的话,则须交一笔罚金。在汉尼拔战争时期,当妓女的贵妇人要被驱逐出罗马。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禁止贵妇人卖淫,但是仍旧难以制止。公元17年,一个行政长官家庭出身的女子维斯提莉娅到营造官那里申请公开卖淫。鉴于她出身贵族,营造官不敢做主,把问题提交到了元老院。元老院经过讨论,通过了严厉的法令,除了重申贵族女性不得卖淫外,还扩大的禁令的范围,凡是父亲、祖父或者丈夫曾是罗马骑士的妇女,一律不准卖淫。维斯提莉娅本人被元老院流放到一个荒岛上。在性爱自由受到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一些贵妇人为了避免受到法律制裁,主动放弃了贵妇地位,公开宣布自己为妓女。对这些女人,提比略将她们都予以放逐,以儆效尤。但是这并未阻止这种风潮。公元64年,元首尼禄逛妓院时,就发现这里有罗马最高贵家族的女孩和成年妇人。这些出身高贵、经济优越的妇人,之所以去当受政府歧视的妓女,完全是为了性爱自由,而与后世为了生计沦落青楼有本质的不同。否则,很难解释她们这种行为。而且在她们的生活圈子里,别人也不会因此而鄙视她们。
  
  四、古罗马妇女的离婚
  
  在古罗马早期,离婚案例并不多见。古典史家狄奥尼休斯说,罗马在520年的时间中从未有过离婚案例,直到公元前230年一位叫斯普里乌斯·卡维里乌斯的人因为妻子不能生育而和她离婚为止。但实际上,在公元前451年通过的《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有了关于离婚的条文,规定妻子不得抛弃丈夫;但如果妻子毒死子女,仿造丈夫的钥匙,或者与人通奸,丈夫可以休妻。
  离婚大多由丈夫提出,其中因妻子不能生育的案例占了首位。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早期,那个时候罗马公民对于传宗接代非常看重。如果没有孩子,丈夫们大都认为是妻子的原因而不是他们的因素。公元前2世纪著名改革家提比略·格拉古的妹妹塞姆普洛尼娅,就是因为不育而被丈夫西庇阿·爱密里亚努斯休掉的。
  丈夫与妻子离婚的第二个原因是妻子的年老色衰,虽然这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妇女青春不再后,她们很容易被丈夫抛弃。这在罗马社会很常见。著名讽喻诗人朱维纳在诗歌里唱道:“你会发现他爱的是美丽,而不是妻子本人/但是皱纹爬上她的额头/时光模糊了她光泽的肌肤/她的牙齿黑了,面颊消瘦了/你会听到势利的被释奴在喊/‘卷起你的杂物,夫人,走吧/而且,快点,快点,这里不欢迎你了。’”
  丈夫与妻子离婚的第三个原因是妻子有通奸行为。在共和时代,丈夫可以把她杀死,也可以选择和她离婚。丈夫为了防止妻子偷情,把她像囚犯一样看管在家中,倘若他们没有孩子的话,丈夫的看管就更严了。罗马王政时期的法律规定,妇女要恪守妇道,保持贞操。罗马《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如果成年女子生性轻佻的话,可以予以监护。在罗马,为了警示妇女不要通奸,祭司让通奸的妇女站在大街上伸出手,用羊皮皮带鞭抽打她们。共和时期,妻子犯通奸罪,若当场被抓,丈夫可以将奸夫鞭打、阉割,也可以将妻子交给仆人和家奴去奸污。但罗马共和国并无通奸法,直到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才制定了第一部反通奸法。
  对妻子的操守,法律和道德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对于丈夫就没有什么要求。加图曾指出:“如果你当场逮住你的妻子与人通奸,你可以不经审判,随意将她处死。可是如果你与人通奸,或者别的女人与你通奸,你的妻子则无权动你一根毫毛。”加图时期,一位女奴隶在看到主人和情妇幽会后慨叹:“唉,我希望丈夫和妻子能遵守同一个规则……如果丈夫被发现通奸的话,就应该和放荡的妻子通奸被发现后离婚那样得到同样的处理,我相信孤独男子会比现在的女子更多。”
  到共和晚期以后,无夫权婚姻成为主流,离婚变得很简单,也很普遍。在罗马名流中,苏拉结过5次婚,庞培结过5次,奥古斯都3次,奥古斯都的妻子利维娅3次,元首卡里古拉3次,提比略3次,诗人奥维德3次。只要夫妻双方宣布一个协议,就可以离婚。这样就产生了许多轻率的后果。罗马史学家曾记载过这么一件事:有一对夫妻,因为妻子去观看竞技比赛没有告诉丈夫,为此他们吵了嘴,一气之下就离了婚。
  拥有离婚自由,对于处于不幸婚姻中的妇女而言,无疑是一种解脱。但是一些妇女对待婚姻由此变得很随意,频繁离婚、结婚。公元1世纪的学者辛尼加曾经说:“某些贵妇人计算年龄不是以一年一度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为准,而是以自己的婚姻为准,离婚是为了结婚,结果是为了再离婚,她们当然不会因为离婚而脸红!”讽喻诗人朱维纳对一位妇人讽刺道:“她在这个家里俨然是王后,可是她很快就/扔下国王,改换门庭,重当新娘。/待她再回原来的家,那床还是热的。/她走的时候门上装饰着花环,/窗前的凉篷敞开着。/她回来了,花环尚未枯萎。/五个春秋嫁了八个丈夫,/这成绩不可低估,该镌刻在她的墓碑上!”
  奥古斯都还专门建立了审理通奸案的常设法庭,无论妇女是否结婚,只要涉嫌通奸,都可以审理。新法授予某些情况下,父亲可以杀死自己的女儿和其奸夫。同样,受到侮辱的丈夫可以杀死妻子的情人。但丈夫不能杀死妻子本人,这是对共和时代法律的一个修改。如果丈夫或者父亲对通奸提出控告,且奸夫被宣判有罪,他就要被流放到海岛上并没收其一半财产,妇女还丧失了和自由民结婚的权利,其一半的嫁资和三分之一的财产要被没收。奥古斯都还对妇女观看角斗士比赛和希腊式体育竞赛做出了限制。
  但朱里亚法在罗马社会上流引起了激烈的反对,迫使奥古斯都不得不让步,在公元9年公布了巴比乌斯-波比乌斯法,其中放松了对再婚时间的限制,将时限延长到了3年。新法还鼓励妇女生育,多子的母亲在处置自己的财产等事务上享有许多优惠,父亲在官职升迁上也给予照顾。但奥古斯都调整婚姻关系等方面的做法,只触及了占罗马人口中一小部分的富裕阶层,并且他们还可以通过假结婚及收养子等办法来逃避法律制裁。这些法律的效果也不明显,生活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著名史学家塔西佗指出:“它并未能使人们对结婚和成家立业感兴趣,不要孩子依旧是一种时髦风尚。”到公元4世纪初君士坦丁大帝时期,基督教已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歧视妇女,早期基督教神学家保罗就公开宣称:“你们作妻子的,当顺从自己的丈夫,如同顺从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世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么顺服丈夫。”在基督教占主导地位下,奥古斯都婚姻法就成为羁绊。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废除奥古斯都婚姻法,只保留了禁止近亲结婚这一条。此后,妇女再婚成为不合法的事情。查士丁尼还规定,若发现妻子通奸,她和奸夫都要被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