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德国、英国等欧洲三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特征主要表现在:
政府是社会组织发育发展的主导力量: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以政府购买居多;政府赋予社会组织绝对的社会服务优先权;政府对社会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设置的“门槛”较低。尽管社会组织初创阶段均有各自的使命和对应的需求,有的甚至是政府想做而未做、或未规划到的事项,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些事务大多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视野,以项目合约的形式委托给相关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更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在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的绩效和专业水平后,主动把大量政府承担的、且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和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角色:欧洲三国经过上百年的制度建设,已形成覆盖全体公民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大框架下,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角色也由此确定,即公民的基本福利,主要由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公民个性化、暂时性的需求,则由各类社会组织补充。(张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