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

2008-12-29 00:00:00秦永红
中国市场 2008年9期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面临一些困难,笔者试图探讨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困境;出路
  
  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 Procedure),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其作为一种制度是在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诉讼数量及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在进行变革,中国也同样面临这一矛盾,是否应当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已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小额诉讼程序因其灵活、简便、低成本、高效率而受青睐,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已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改革目标,但是从其他国家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同样,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也会面临以下困难:
  其一,程序公正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途径,一方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接近司法资源提供了一种便捷途径,保证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致因成本和复杂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碍。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选择效率优先的结果,而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强调程序正义和提高庭审质量已成为主流,这种粗放型的制度显然与此相悖。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不面临着一个两难处境: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如何处理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关系。
  其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问题。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纠纷,与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是我们引进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
  其三,执行问题。小额诉讼程序还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即执行难。即使是小额法院运作非常成功的美国纽约州,小额法院在执行阶段总潜藏着一些难言之隐。一种裁判制度不管多么公正且富有效率,但只要判决执行存在着难点,这一制度本身就不能说是合格的。在美国,法院对于其判决所确定债务的追索很少提供协助,这一工作必须由胜诉方自己进行。在中国,执行难是一个久而未决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必然会增加以法院审判结案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执行的压力。因此,对于执行问题也不得不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引起高度重视。
  滥讼问题。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成本较低,因此当事人支付少量成本就可以使用司法资源,解决了穷人无法支付诉讼成本而不能使用司法资源的问题。但是,它同时激发了当事人的诉讼欲望,难以避免有些人滥用司法资源,产生滥讼现象。有学者认为:一方面使法院的压力有增无减,另一方面使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得以闲置,优势无法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