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是地震废墟房贷还款第一责任人

2008-12-29 00:00:00苏振华
中国市场 2008年29期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教授苏振华日前就汶川地震后一些商品房化为废墟的灾民的还贷问题撰文表示,要还款,关键是要明确还款的责任人。建设部的设计要求明白地要求了,无论遭受多大程度的地震,都不允许发生房屋倒塌甚至是不允许发生严重破坏。至此,如果房屋倒塌或严重破坏,就须由开发商及其一应的相关主体来承担责任。其中的责任主体至少包括开发商、监理公司、质检部门。开发商和监理公司须承担责任的原因是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质检部门则是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入了市场。三方应该共同承担房屋倒塌的责任。换一个角度来看,对于银行和购房者来说,房屋的倒塌是源于地震风险的降临,这种风险在规范层面上,谁最有能力控制风险谁就应该承担风险。在业主按揭购房这一链条上,开发商显然最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完全可以在设计、施工等环节上将地震带来的坍塌风险控制住,事实上,处于震中的北川县邓家希望小学在此次巨震中就屹立不倒,不容置疑地证明了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完全可以应对这场巨震,因此,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不容推诿。另外,家人蒙难和受伤的业主可同时对开发商提出民事赔偿,而法院也应同步追究开发商及质检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摘自:《新京报》2008年5月21日)
  
  点评:苏振华先生关于灾区房贷还款问题的见解令人耳目一新。相信很多人只是进行谴责“豆腐渣”工程,而没有想到将还贷责任与开发商联系起来。然而,苏振华先生的分析虽然很在理,但是其可操作性却值得怀疑。从长远来看,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应急机制的建立,也许才是实在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