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薇:
我朋友与女友同居两年了。几个月前,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我朋友提出分手。作为分手的代价,我朋友向女友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李某5万元,于2007年11月15日之前还清。写下“感情欠条”后,我朋友并没有在意,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女友还款。但是李某却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见我朋友迟迟不给欠款,便将我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5万元钱。收到法院的传票,我朋友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但他认为,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感情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而出乎我朋友意料的是,法院一审判定欠条有效。我朋友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我也想不通,明明只是随手写的一张“感情欠条”,怎么就成真的了呢?
薇薇解答:
你朋友欠李某5万元,有欠条为证,而且你朋友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想要获得支持,也必须有十分过硬的证据。
因此,在生活中遇到需要签名确认的情况,假如不是事实,最好不要签名。因为签名之后合同就生效了,签名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