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能离婚吗

2008-12-29 00:00:00
伴侣 2008年5期


  薇薇:
   我妹妹和她老公结婚5年,有一个3岁的女儿。最近因感情破裂,他俩去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为都是上班族,也怕带着女儿再婚会受影响,他俩谁也不同意与女儿共同生活。因为就女儿的抚养问题他们达不成协议,登记机关没有予以离婚登记。我想知道:不安排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还能离婚吗?
  
  薇薇解答: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涉及子女的抚养等问题。离婚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但离婚诉讼主要是解除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只是一种诉的合并。因此,“感情破裂”才是“准许离婚”的唯一的不可附加任何条件的条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的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只是一种处理情节比较简单,男女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争执和分歧的程序。对于情况比较复杂,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争执和分歧的,则应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你妹妹和她丈夫要求离婚,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应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谁抚养,人民法院按《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