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探究

2008-12-15 05:07
北方经济 2008年22期
关键词:商标法标志

孙 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家族中的一个成员,正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对其进行探讨解读,普及保护意识,无论是对生产企业还是消费群体,对产业发展还是行业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概念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术语,最先出现于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主要特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与此相似的概念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提出的原产地名称和来源地标志,其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定一种来源于此地的产品,该产品的质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来源地标志又称为产地标志或产源标志,是指为表示某商品是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特殊文字或符号。

作为一种标示商品来源、质量和信誉的商业标记,地理标志在经过长时间的市场考验和选择后,能够被作为所标示商品的代名词,引导和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为该商品生产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由此,一些不法生产者为攫取高额利润,常常虚假使用那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地理标志,在市场上以次充好,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合法生产者的利益。如将非产于新疆库尔勒地区的香梨冠以“库尔勒香梨”的名称。因此,为保障合法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对地理标志给以知识产权保护,赋予合法所有者以专有权,这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法理所在。

由于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主要是由某一地区的自然环境或传统人文环境所赋予,不完全由单个人的智慧所创造,因此,与一般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同,地理标志是一种地方性、集体性权利,不能被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独自占有,其专有权必须由这一地区所有具有资格的个人或企业共同使用。在这一点上,地理标志体现的是一种“公有性”,但本质上它仍然是一种私权。

二、国际上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做法

对地理标志及相似概念的保护,在国外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地理标志在贸易往来中所能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引起了各国对其保护的普遍重视,纷纷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前主要有四种保护模式。

一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地理标志通过被申请人(社团或机构)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而被纳入到商标法的调整范围,获得保护。英美等一些普通法系国家采用了这种保护方式。二是通过专门法进行保护。即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看待,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给予保护。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普遍采用了这种保护方式。三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如: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和使用误导消费者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存在欺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实施者要求赔偿损失或恢复名誉。四是通过混合立法模式进行保护。如:西班牙等国家通过海关法、贸易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上述四种保护模式中,较为普遍的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各国在对地理标志加大国内保护力度的同时,还积极进行国际层面的对话与沟通,努力探索双边或多边保护的有效途径。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模式相异,各国在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问题上既有共同点,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如:欧盟一些国家,由于历史悠久,传统产品丰富,世界知名品牌较多,因而倾向于对地理标志给予严格保护,目的是想通过提升其所拥有商品的竞争力来扩大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利益;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太多的自然地理因素和传统人文因素,反对特别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并以强化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会因各国保护的不对称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降低对已有商标权的保护标准等为由,与欧盟的保护诉求和利益主张相抗衡。目前,两大阵营围绕着有关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方面的不同立场和争议正在进行紧张的调解和磋商,与此相关的议题已成为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情况

与欧美等国相比,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198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中,确认“丹麦牛油曲奇”是《巴黎公约》中所指的原产地名称,并要求予以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实践中明确保护相似概念的第一个案例。1993年,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定,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性文件明确了我国通过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

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巨大的动力。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264段中明确承诺:“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为履行承诺,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次上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及保护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我国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为该组织中的成员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三者的权利主体都是集体组织,在标识功能上能够传递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给消费者以明确的信息,从而将所标示的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因此,将地理标志纳入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体系,能够给予其有效的保护,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资源和执法资源,避免因另辟蹊径而增加不必要的保护成本,这是较为合理的。

四、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虽然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由于长期以来,我们缺乏对地理标志概念的认知和相应的保护意识,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现实生活中地里标志物的使用问题诸多。因此,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广泛普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和自然气候具有多样性,农业、林业、牧业资源丰富;历史文化传统悠久,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总结积累、发明创造了无数的特色手艺和工艺,这些都是我们发展经济、开展对外贸易的宝贵财富和珍贵资源。我们应该通过深入普及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使这些珍贵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更好地为我所用。特别是在当前我们发展区域经济、推进西部大开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将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贯穿其中,做到边保护边开发,充分挖掘、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

当前,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阶段,诚信缺失、唯利是图的企业和大量粗制滥造的伪劣商品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我们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我们在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的同时,必须从完善相关法律及制度入手,真正做到“惩恶扬善”,努力避免出现“龙口粉丝”事件中因少数几个害群之马而给整个产业带来巨大损失的现象的发生。如:我们可以积极引导建立地理标志集体注册保护制度和企业商标个体注册保护制度并行实施的保护机制,即在某一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同时引导其所标示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一方面可以使合法企业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并使其通过自身商标注册申请加强自我约束,产生创建知名品牌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一些不法企业打着著名地理标志的旗号,以次充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优胜劣汰,推动整个行业或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作用

在欧美国家,一些行业协会在保护地理标志、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有效保护的一条成功经验。这是因为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相关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通过申请注册成为该地理标志专有权的所有者,代表行业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力、有效地对抗不法企业和侵权人;另一方面,由于协会中的大多数人员或出身于本行业,或对行业情况比较熟悉,具有从事相关地理标志使用和保护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对地理标志保护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发挥主导作用。我们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借鉴这一有益作法,给予行业协会组织应有的重视,一是要依法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加强其能力建设,使其成为服务市场、监管行业的重要力量;二是要充分依靠他们,加强对话与协商,使其成为市场经济中沟通上下、联络左右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四)积极参与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世界各国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地理标志因其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重视。随着我贸易大国地位的日益凸显,如何利用已有的国际规则以及如何参与制定新的国际规则,为我经贸往来服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必须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及相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进展情况,积极参与搭建双边和多边的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各方关注所在,加强沟通协商,明确立场,切实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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