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官“权力磁场”如何消解

2008-10-24 08:38李克杰
资治文摘 2008年10期
关键词:阜新市现任高官

李克杰

在打破干部终身制的大背景下,“谁来监督退休高官”,的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王亚忱案的发生,又给这一问题增添了紧迫性。不过,在笔者看来,退休高官的监督问题,不乏特殊性和规律性,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但却不宜简单地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本质上讲,权力异化、缺乏监督或监督虚置、违法成本低,是各类官员腐败的共同根源。退休官员腐败往往来源于现任官员腐败。因此,规范现任官员的权力,消除权力腐败空间,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严格规范监督现任官员权力:

压缩退休高官“权力磁场”的前提

就王亚忱案而言,严格规范和监督现任官员权力,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权力行使尚存巨大的寻租空间,权力规范行使的程序和监督机制虚无或虚置,滥权、乱权甚至违法行使权力现象比较普遍。已经退休多年的“王书记”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他人送入监狱,可以“指鹿为马”将他人企业据为己有。王亚忱案涉及诸多政府部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竟然仅因为“王书记让这么办”就违规为其办理了一些手续。

那么,为什么这些违法行为都能够顺利实施,没有被社会公众和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呢?显然,这与政府权力行使的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监督缺位有着极密切的关系。既然权力不能在阳光下运行,那么必然藏污纳垢,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被惩处,给官官相护提供了有利土壤。在王亚忱案中,除了其几个子女因为触犯刑律而受到惩处,我们还没有看到哪个部门的哪个工作人员,因为滥用权力而受到惩处的报道。权力违法而得不到惩罚,甚至还可以从违法中得利,无异于支持和怂恿这种行动。

当然,谈到现权寻租,我们也不能不提及王亚忱在位时的权力监督问题。据报道,王亚忱退而不休,在阜新一言九鼎,和他在阜新为官多年、人脉深厚密不可分,也和他儿女身居要位有直接关系。王亚忱在阜新市做了多个机关的“一把手”,亲手培植和提拔了不少的“自己人”,特别是把自己的子女放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位置上。为什么当初王亚忱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插“自己人”,随心所欲地布局自己的家庭势力,首先与现行监督制度面对高官时的“软骨症”不无关系。

二是地方高官特别是“一把手”,在缺乏有效监督的同时,毫无限制地在一地长期任职,有利于其安插“亲信”,营造人脉关系,助长了其飞扬跋扈、说一不二的气焰,给本来就薄弱的监督带来更大难度。事实上,王亚忱的子女身居阜新市政法部门要职的便利,恰恰成就了与其父的利益共同体,也为王家徇私枉法、打击报复提供了条件。

三是我国对官员权力的监督还缺乏一套釜底抽薪的制度,这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为没有这一制度,所以我们无法掌握官员财产的来源及其增减,致使腐败官员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的财产无法被及时发现并制止,必然助长权力寻租之风。而在法治健全的国家,这方面的制度是非常完备的。比如在美国,1965年颁布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这就使官员的不当利益无处遁形,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而反观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受困于无兜底制度,也使个别贪官敛财肆无忌惮。

总之,高官退休后,“人走茶不凉”,主要是我们还没有把现任官员的权力行使规范好、监督好,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真空。将现权腐败压到最低限度,才能最有效地压缩退休高官的“权力磁场”。

治本之策:

完善退休官员从业限制制度,充分消解“权力磁场”

不可否认,规范官员权力行使,增强其抗干扰能力,是防止退休高官利用“权力余威”,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重要环境因素。换句话说,如果现任官员都能够严格依法办事,拒绝私情,违法必究,就会在退休高官与现任官员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有效减少退休高官腐败。但这多少带有理想化的成分。因此,防止退休高官腐败,不仅要从现任官员处着手,而且还要切实约束退休官员的腐败欲望。最佳方式就是建立健全退休官员从业限制制度,让不同级别的高官在退休后受到与其权力范围相适应的从业限制,以充分消解“权力磁场”。

在这一点上,《公务员法》已有相关规定。但仔细研究后就会发现,《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有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不仅由于对象范围不明,无法规范像王亚忱这样的“一把手”退休高官,也因为执法主体的弱势而无法将这一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显然,法律条款并没有专门针对地方“一把手”官员进行从业限制,现有法规很难适用于类似王亚忱的大批退休高官。因为对这些官员来说,我们很难判断某些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相关规定必然形同虚设。而法律在规定从业限制监督主体的时候,更没有考虑到纠正退休官员违法从业工作的艰巨性。让“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即让人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这似乎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性质上说,这已不是官员任用不当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必须由政府监察机构甚至是法律监督机关来具体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给王亚忱之流的退休高官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退休官员从业限制制度,扩大从业限制的范围,合理确定执法监督主体,从而避免类似腐败案件的再次发生。

资料链接

“退休高官”王亚忱的犯罪轨迹

王亚忱1986年从辽宁朝阳市委副书记调任阜新市代市长,之后担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8年退休。

2002年2月,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正在策划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的民营企业双龙公司,后任商贸城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之后王向公司负责人高文华提议,让他具有“南非国籍”的儿子王晓军与高文华合资重新注册外资企业华隆公司,以获得政策优惠。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王晓军以外商身份占40%股份,担任副董事长;高文华占60%股份,为公司董事长。

为了搞掉“绊脚石”,王亚忱以儿子王晓军的名义向阜新警方举报高文华虚假出资并挪用资金。2004年3月,高文华被阜新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拘留长达11个月之久。被捕后的高文华多次检举王亚忱一家,于是引发王亚忱家庭成员的相继落马。

2007年7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亚忱有期徒刑8年,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王晓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亚忱入监后,女儿王晓云的违法违纪问题开始浮出水面。王晓云1995年至2005年11月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其弟王某某从2002年9月起,任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姐姐管弟弟”长达3年。

调查发现,早在2004年2月23日,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高文华的司机许宁,在进入辽宁省政协会议委员驻地—沈阳某宾馆院内时,被警卫人员拦截,并发现他携带的多份检举信,检举内容涉及王晓云。

2005年4月4日,王晓云要求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郭海忠立案追究许宁对其诬告、陷害及诽谤的刑事责任。郭海忠指令立案,4月10日,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许宁被海州区法院拘留。

2008年初,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认定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因“认罪较好”等免予刑事处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在对郭海忠定罪后,认定王晓云为泄私愤,指使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行使司法追诉的行为,也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摘自《人民论坛》2008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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