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的“红顶律师”

2008-10-24 08:38陈晓舒
资治文摘 2008年10期
关键词:通辽市司法局区政府

陈晓舒

自2002年起,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与下辖7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这些律师自此全部成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对于“民告官”官司——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能代理。而顾问服务为免费。

对于这个“没有商量”的协议,科尔沁的律师表示无法反驳。

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律师界,许多人认为师洪学“精神有问题”,他敢代理“民告官”案件是重要的“佐证”之一。

“在科尔沁,民告官太难了。”年过六旬的律师师洪学告诉记者,“律师事务所和区政府签了协议,但我豁出去了。”

一位当地律师向记者展示师洪学所说的这份《应聘法律顾问协议书》。

协议聘方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应聘方则统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律师团”。“律师团”的成员包括该区所辖7家律所的所有律师—协议书最后一页,有这7家律所的公章。

2006年的协议书规定:“受聘律师团不得从事有损聘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根据2007年的协议书,法律顾问的义务是:“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对于民告官官司—行政诉讼,这些已经签订协议的律师事务所不能再代理。自2002年起,双方就“达成”了这个约定。

“谁反驳谁就等于得罪了司法局”

对于这份协议,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很无奈地表示:“签协议事先没和我们商量过,而是直接找律所盖的公章。”

这位主任——还包括其他律所的负责人——在“律师团”中未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团长是科尔沁区司法局原局长梁志贵,副团长是副局长李绍英。

但对这份协议,7家律所没有抗拒。有律师称:“政府让签我们只能签,受点委屈。我到现在都没看这份合同,不知道合同规定什么。到后来签协议就成了走形式,年年签也没法反驳,谁反驳谁就等于得罪了司法局。”

这让科尔沁律师们少了一笔业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我们确实不能代理行政案件。”科尔沁律师关俊义告诉记者,“这涉及到律师职业道德,签了之后,我们会主动规避行政案件。”律师马鸣镝则称:“按照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是不可以做和顾问单位有对抗的业务。”

通辽市司法局局长包成功解释,这一协议的范本来源于1989年《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进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但《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有关报酬的部分,在科尔沁区的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我们分文不取,提供免费服务。”科尔沁区一律师说。

科尔沁区司法局原局长梁志贵在2007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做可以让律师主动为政府分忧,直接降低上访率。

而在此事被曝光之后,包成功在接受采访时则称:“区政府不是让律师去为自己打官司,而是帮助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他认为,防堵“民告官”并不是区政府“包”律师的原始目的。

科尔沁区司法局局长王国印则称:“我们并没有限制或者明示科区律师不能代理行政案件。”他举例说,2008年上半年,科区法院办理的27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有9起为科区律师代理,其中区政府为被告的有3起。1月,师洪学律师就代理了一起不服区政府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的案件。

这起案件最终是败诉。“我虽败犹荣。”师洪学告诉记者:“当事人是个聋哑人,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我不能不管。” 这位律师还称,在代理这起案件时,“阻力重重,有很多难以道明的内幕”。

目前,师洪学已经离开区政府管辖的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到通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工作。

公民代理也遇阻力

按师洪学的话说:“真正走投无路的是弱势群体。”

49岁的金宝珍和45岁的巴玉环2006年往返于科尔沁各家律师事务所,希望有律师能帮忙代理案件,得到的答复均是无能为力。两人的诉讼对象涉及区政府。2005年,金宝珍和巴玉环在科尔沁区的房屋被通告拆迁后,与开发商在房屋的评估价格上达不成一致,两家人拒绝了通辽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同样的问题在通辽市屡见不鲜。旧城改造,尤其是十大重点工程之一的“回民区改造”,遗留下许多有关房屋拆迁的争议。

54岁的赵云山也是因为拆迁问题寻找律师:“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答复是,由于他们成了政府的法律顾问,不允许代理这类案件。”不得已,在一审中,赵云山只能请求懂法律的公民代理人陈显帮助。

陈显是一名普通教师,2001年自家营业房被强制拆迁,找不到帮助代理案件的律师,多年来自己研读法律代理案件。“久病成良医,现在拆迁方面的案件我也算行家了。”他说。

但公民代理这一方式在科区也已经受到阻力。2006年《中共通辽市委政法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依法整顿规范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公民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民免费代理出庭函》和必要的有效身份证明,否则不得允许参加诉讼。

陈显称,科尔沁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相违背。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陈显告诉记者:“公民代理是免费的,但到司法局开具出庭函却要收费,50元至100元不等,还没有收据证明。”

2007年12月起,赵云山开始往返于呼和浩特市寻找律师。“到外地找律师要花费大把的钱和时间。”在工地上班的赵云山说,他和妻子在下岗之后,所有的生活来源原是仰仗经营小店的收入,被拆迁后,两人不得不依靠租房和四处打工度日。

“这份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民告官,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通辽市兼职律师李景贤是原司法局官员,他对科区政府这一做法表示不认可。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岳琴从法律角度解析了科尔沁区的这份协议:“从协议内容上看,实际应该是一份无效的合同。首先,其乙方主体不适合,‘通辽市科尔沁区律师团成员应该是一些特定的律师,该协议的律师团成员却是一些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律师团的成员。另外,该协议目的和内容违法,从该协议能够明显看出科尔沁区政府欲包揽本地律师、垄断当地律师资源为政府所用的目的,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民拥有聘请律师行使诉权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因此,该份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同时,陈岳琴还指出:“该协议还存在主要条款缺失等问题,比如,法律顾问费价款多少、如何支付等等。”

曾在通辽当过律师的左世民也说:“这份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程序。政府的法律顾问不需要一网打尽,聘请这么多律师事务所。也应该给律师费用,没有费用,律师就没有收入。”

对此,通辽市司法局局长包成功也认为:律师靠市场生存,政府也应按照市场规律负担顾问费用。尽管中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私人性质律师事务所,但律师已经从国家干部向体制外的社会人转变。律师社会化、自给自足,却还是由行政机构管辖,而不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制,属于“公私合营”。

因此,包成功表示科区签下旗下所有律所的做法“欠考虑”,“没做的地区就别这么做,做的地区应该从正面去考虑如何解决。”有相关律师透露:“区政府将改变的方式是一年签两家律师事务所,7家律师事务所轮流当法律顾问。”

即便方式将要改变,包成功依然认为:“这些不足不是政府的问题也不是律师的问题,是政策的问题,律师法和一些规定冲突。”

这个说法也是许多律师普遍的看法,左世民认为对于政府要求律师做法律顾问:“律师有权利拒绝。但是现在的体制,政府是主管机关,不签还不行,即便是不应该的。”律师张耀辉也称:“归根到底是律师体制改革不到位。”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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