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

2008-09-05 10:15陈建民罗智波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8年5期
关键词:职业道德

陈 旸 陈建民 罗智波

摘要: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与逻辑法,论述了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内容、特点与危害,分析了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根源,提出应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提高体育防控技术、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对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控制。

关键词:竞技体育竞赛;不正当竞争行为;体育竞争;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4-0590-03

不正当竞争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讨论的话题,也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随着体育竞争的政治化、国际化和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体育竞赛本身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体育竞赛中丑闻不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手段和方式日益增多,花样百出,愈演愈烈,这些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败坏了社会风气,违反了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这是当今体育竞赛活动中一种极不和谐的“音符”,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加以有效控制[1],才能促进体育竞赛的良性发展。

1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1.1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含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不正当竞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谓为国际上所通用,也为国际上一些权威性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所采用。当然,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内涵和外延,有多种说法。对此,法律界和学术界的解释不尽相同。在国际上,各国解释也不尽一致。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正确的理解,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主观方面(意图)、客体(受害者)和客观方面(行为及结果)。我们将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体育竞争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预期比赛结果的不规范行为。

1.2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类型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1) 虚假行为。利用人们的信任、制度与法律的空子、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人们视野的盲区等,制造虚假现象,欺骗公众,以获取竞争优势。如操纵比赛、替代、假摔、假球、兴奋剂等。2) 受贿行为。主要指裁判员和官员收受贿赂而控制改变比赛结果,如更改比赛结果、黑哨、体操及花样游泳等比赛中多次出现的裁判给分不公正等。3) 侵犯行为。如窥探、窃取、窃听对手体育竞争中战略、战术及技术方面的秘密行为;比赛不出力、应付观众、事先私定比赛结果等。4) 赌博行为。如运动员、教练、观众参与博赌,人为控制和影响体育比赛。5) 破坏行为。蓄意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比赛。如破坏设备、威胁对手、谋杀、互派间谍、收买对方运动员等。

1.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体育竞赛是体育的一大特点,它是一种正当的、有序的、依靠真实技能与智慧的竞争,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地竞争,但是总有极少数人或组织受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驱使,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企图谋取私利。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1) 通常发生在竞争激烈的体育竞赛中;2) 违背了体育竞赛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3) 目标明确,以扰乱正常有序的体育竞赛秩序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4) 具有侵害性,给参赛对方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2];5) 具有隐蔽性和非公开性,通常是以秘密、隐秘、私下和地下方式进行,很难鉴别和识别;6) 采用非法手段,具有不合法性,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侵权行为,通常很难准确有效地界定其范围,这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1.4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体育竞争是体育运动最显著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公平与公正则是体育文化道德规范的内核和基本准则,体育竞争的公正与公平离不开参与各方高尚的道德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竞赛规则的有力保障和支撑。在体育运动中所出现的服用兴奋剂、不良赛风、假球黑哨、弄虚作假等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动摇了体育运动发展所依赖的道德规范的根基,目标直指体育运动所倡导和追求的公平、公正的内核,说到底是企图以一种不公平的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道德败坏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

可见,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其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限于体育领域,而且会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将其社会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2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社会根源

2.1体育竞争的政治化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竞赛在经济发展、政治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体育竞赛政治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国家利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集体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体育竞赛中的冲突也日趋激烈,并且与政治生活紧密绞织在一起,对体育竞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尤为突出、影响尤为显著的是体育运动的国际化引起的国际政治活动。体育竞赛的政治化和国际化特点不仅扩大了体育运动的活动范围,而且也加深了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正是如此,当今世界过多的政治介入,把本来属于运动技艺比赛的意义,扩大和延伸到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国际和国内大赛上,体育比赛可以增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一个团体的凝聚力,因为一个国家可能在赛场上战绩辉煌,以取得胜利来显示国家权力,提高国家威信与声誉,可以说是竞技体育参加国争取比赛胜利的一个重要目的。也可能全军覆灭,心生怨恨和怒火。作为一名运动员,他是代表国家和民族来参与竞争的,因此,运动团体和运动员会不惜一切代价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取奖牌,这就无形之间把本不属于体育竞争的政治手段运用到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中,加剧了体育竞争的政治化。

2.2体育竞争的商业化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商业利润已经成为推动体育竞赛前进的重要动力,商业气息已经笼罩了整个体育竞赛活动,也成为体育竞赛中必不可少的润滑剂。体育设施的改进、场馆建设和安全措施等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否则体育比赛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开发体育资源,服务于体育运动,就成了体育活动中一个重大课题,这就是要以体育养体育,即开发体育商业资源。如广告开发、门票、拉赞助等。也正是体育竞争的商业化才导致了体育运动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过度的商业化也会干扰体育竞争的有序进行,并逐渐演变为不正当竞争。由于竞争胜负已成为国力强弱的反映,成为民族形象的展示,这就为体育竞赛增加了深刻涵义,许多国家不惜以巨奖刺激运动员出成绩,在许多国家,竞技体育商业化现象较为突出,优秀运动员已成为商品,虽然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拥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名之后意味着各种广告合同将纷至沓来,运动员的出场费也将扶摇直上,这些金钱诱惑都使得运动员甘愿以身试法,甘愿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商业化带来了“一切向钱看”的恶果,带来了追求私利的现象,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温床。

2.3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众所周知,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变化多样等特性,任何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则都难免有或大或小的“空子”,再严谨的法律、规章制度也不可能规范全世间所有的事务。随着体育运动商业化和政治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化,职业道德、体育道德、体育伦理和体育精神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弱。有些体育科研人员、教练员、运动员为取得好成绩而走捷径,有的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不惜违法,却不好定罪。例如我国前段时间出现的黑哨、赌球现象。1997年《刑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下注赌球,《刑法》条文规范还不够明确,根据《刑法》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者,构成赌博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以营利为目的外,还要聚众,开赌场,以赌博为业,这样一来,赌球可能成为一个空白点,如果仅仅下一次注,既不是庄家,也没有聚众,更没有以此为业,难定赌博罪。公安部门只能按《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罚下注者。这种处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无论是力度还是效果均不及刑事处罚。正因此,赌球者才打了个擦边球,而现在球员下注都暗中进行,你很难说他以此为业。诸如此类的事情在体育竞争中比赛皆是,法律的真空,伦理道德的滑坡,给体育竞争的链条上留下了许多薄弱环节,这些薄弱环节也就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源泉。

2.4不正当运用竞争策略体育竞争策略自古就有,一个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除了取决于身体训练、技术训练、心理训练、智力训练和思想训练水平外,还取决于战略战术的训练水平,而战术的制定就必须依靠体育竞争情报和反竞争情报的搜集和整理。1998年的第18届冬季奥运会女子500 m短道速滑决赛中,中国有杨阳和杨春霞参加决赛,另外还有加拿大的依沙贝尔和另外一名运动员,从实力上看,杨春霞最强。决赛中,依沙贝尔故意犯规,撞到处在第一的杨春霞,结果处在第3位的加拿大选手获得金牌,使得中国队实现金牌零的突破的愿望落空。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多人博弈,它是处在多个各自独立决策、相互具有策略依存关系的博弈人之间的博弈问题,也是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为保全整体的获胜,选择有利于自身,而破坏别人利益的战略战术,从而取得比赛的胜利[3]。因此,无形的、不合理的、难以辨别和防控的体育竞争策略的运用,为不正当竞争穿上合法的外衣,使得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阴影之中孳生。

总之,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处不在,导致其产生的因素也很多。但总的来说,只要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就有激烈的竞争,就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加上人又是社会人(总是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和经济人(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自私自利倾向),人的行为又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且难以控制的产物,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个恒古不变的真理。

3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

3.1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不合法性,因此应该科学开展体育立法预测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体育竞赛法律法规体系,将不合法的体育竞争行为有效的控制在体育法律法规之外,并给体育竞争和识别不正当竞争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是防止和控制体育竞争中不正当行为产生的关键。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体育竞赛的立法,使体育竞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体育竞赛的执法,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针对体育运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如马耳他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运动贿赂法》;在巴西、阿根廷都有“体育法庭”和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意大利队足球裁判的管理有非常严格的“行规”,英国足坛打假的三大利器-规则和制度的完善、舆论的监督[4]。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他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形势,建议按照《立法》要求,尽快制定竞技体育法、体育程序法、体育仲裁法等,为识别不正当体育竞争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3.2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社会舆论控制和监督可以起到与行政、法律调控和监督所不同的作用,是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有效补充。社会舆论监督包括用户监督(如企业和居民举报)、新闻媒体监督(如电视广播和报纸曝光)和体育竞赛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居民之间)。应该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社会舆论监督和控制体系,给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制造社会压力。

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如电视广播和报纸曝光)。新闻舆论是一种借助于新闻传媒所传播的事实而形成的公众舆论,具有一种超乎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权威性、威慑力、感召力与约束力[5],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氛围,产生一种道义力量,促使当事人或组织对自身的行为有所约束,从而保证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其职业道德规范,黑哨、假球、兴奋剂等大家熟知的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部分是经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披露出来的,事实证明,媒体监督有时具有比其它监督手段更强的威慑力;

加强用户监督(如企业和居民举报)与体育竞赛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运动员之间)。组织类似“陪审团”这样的监督机构,适时请各方代表对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与指出并给执法队伍进行打分,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一个标准,以及以后是否被委派和任命的依据之一[5]。

3.3加强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仅要加强体育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加强体育相关从事人员(如教练员、裁判、管理人员等)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体育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从内部和根本上消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发生。应该对运动员和从事人员及时和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使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谨守体育职业道德。这就要求教育体育运动员和从业人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要学会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绝对化;要教育体育从业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6],要求体育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始终不渝地把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或公众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以社会或公众利益为重,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要教育体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尊严,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制度言论,不得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3.4提高防控技术,阻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播与蔓延提高防控技术包括加强对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研究;加强投入,改善体育竞赛设施;在体育竞赛中运用各种先进的监督、监控手段、方法和技术。

提高竞技水平,成立各单项科研协会,建立科研网络体系,制定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考核与激励措施,加强各方面合作,共同进行科研攻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7];改善体育场馆设施,政府、企业加大对体育场馆设施的投入,而且要规范体育场馆设施标准建设;加强专业管理与监管人员的培养,可以开设培训班,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以便更好的管理和监管体育场馆;完善裁判水平和方法,体育运动裁判方法有利于体育运动成绩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一直在不断改进,如田径中的手计时、电计时、足球比赛中的第四裁判、兴奋剂的检测方法的出现与不断改进、各种大型比赛装有监控等,这些方法有意或无意的预防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体育竞争朝着有利于体育健康发展的方向发展。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既要使所有人都“不想”或“不敢”(即从内部出发来提高体育动员和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截断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产生的来源),而且又要使他们“不能”(即从外部出发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提高防控技术,将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8]。

3.5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与惩处力度制度建设是保证体育竞赛正常和有序的根本保障之一。体育竞争制度建设包括一系统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具体来说,体育竞赛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制度(包括对在籍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档案、培训、资格等的管理)、工作制度(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的职责规范)、监督制度(对各类人员在体育竞赛中资格、行为与职责的监督与审查)、举报制度(对体育竞赛中各类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和奖罚制度(奖励良好的、高尚的体育竞争行为,惩处不正当的、丑恶的体育竞争行为)等。

4结束语

事实证明,建立健全体育竞争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加强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防控技术,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与惩处力度等措施,对于防止体育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确起到很好的作用与效果。尽管这些努力不可能完全禁止和消除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及其对社会所形成的消极影响。由于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普遍性,因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尽管如此,但抑恶扬善,追求公平、公正、平等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自古邪不胜正,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科学合理地运用体育法律、制度、道德、技术和方法等正义的武器,从体育竞赛的内部和外部规律出发,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和监控体系,就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不正当体育竞争行为的产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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