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静
没有不能保的险种,只有不能保的价格。在提高费率的情况下,作为小概率事件的地震同样可以成为保险防范的对象。
汶川大地震,无数房屋刹那化为废墟,谁来为尚未还清的商品房贷埋单?已经遭遇屋毁人亡的家庭,是否还得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背负可能一辈子也还不清的重债?
正在自家瓦砾堆里将一床棉被拖出来晾晒的灾民刘尚龙反应激烈:“房都没了,我还还什么贷,让银行收回这房吧!”
难题待解
这一现实问题引起了激烈争论。有人认为,灾民已经承担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产业和工作的失去,以及房产首付部分的损失。让他们继续为地震中倒塌的房屋偿还贷款,无疑是让受灾家庭的痛苦无限延续。
但银行和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借款人在购房时一般会与银行签署两份协议:一份是借款合同,另一份是房屋抵押合同。虽然地震导致房屋毁坏,但根据《民法通则》,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由于贷款合约当初并没有对贷款人的相关免责条款,而且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即使房屋倒塌,还贷责任依然不能免除,金融机构仍然有追索权力。如果贷款者拒不还贷,这些贷款者今后的信誉将受影响。如果贷款人已死亡,银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
“屋漏偏遭连夜雨,于情于理,于当事人和局外人看,都是无法接受的现实。”时评人士童大焕说:“这个时候银行急于催债,哪怕仅仅是从法律的层面上、从语言的表达上强调一下贷款人的还贷责任,都很容易引起公愤。这时候银行催债其实只是个双输的结果:对银行而言,落个不仁不义的骂名,影响金融行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对借贷人而言,落个不良信用的记录,进而影响个人今后的金融活动。”
央行副行长苏宁也坦承,这次大地震给金融服务业出了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办事,房贷是要还的,但现在情况很特殊——房子也没有了人也没有了,原来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但现在很多房子没有参加保险。”他表示,央行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灾区按揭还款等问题,将积极研究办法,采取措施,既保護商业银行利益,更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5月19日当晚,央行和银监会紧急出台了一项临时性措施,要求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5月23日,银监会又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的债务进行及时核销。这意味着如果灾民确实可以证明无财产可供还款,银行可将其列入坏账损失范畴。但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终止,如果银行发现借款人的财产线索,仍然可以进行追索。
一纸空文
出于对股东与商业规则的尊重,银行的“小气”与谨慎无可厚非。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地震带来的风险?理想的解决方案自然是借款人通过投保“房贷险”转移。然而一个令人尴尬的现状却是,在此次灾难中,贷款人多年来一直被强制征收的房贷险形同虚设。
目前,基本房贷险将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13种自然灾害列入理赔范围,而对房屋安全威胁最大的地震,恰恰是房贷险的除外责任。城市里的商品房基本采用钢筋、水泥材料,即使台风肆虐、火烧连营,住房也基本无虞,房贷险的实际赔付概率一直很低,呼吁取消这一“不平等条约”的声音从未停止。
为什么房贷险没有地震的保险责任?我国著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新民周刊》专访时认为:“房贷险属于财产险,而我国的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如车辆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基本上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而不予赔付,目前只有少数建筑工程保险和一些公司在附加险当中承保地震责任,其他险种都是不承保的。”
据他透露,早在1993年,当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曾经下发了“95号文”,将破坏性地震列入了财产保险责任,可惜这一规定于1996年被取消。1996年在南京召开了一个关于地震风险的学术研讨会,有地震专家提出未来10年是中国地震活跃期。这个说法引起了保险业的警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出现较大的经营风险,许多险种剔除了地震险。到了2000年,一些公司希望把地震继续作为保险责任来进行承保,保监会批准设立了地震附加险,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曾是世界上地震等巨灾保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全国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为什么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纷纷在基本责任中回避地震?
郝教授认为:“2006年中国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量,仅占全部财产保费收入比重约0.8%。老百姓连盗抢险这种基本险都不愿意买,保险公司在推广保险的时候,如果再增加地震等很多附加险,推广介绍都有难度。保险不像商品,还可以有‘奢侈品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就会把相应功能缩减到一个最低限度,以此来降低销售成本。”
如果“95号文”的要求延续至今,房贷屋塌的灾民是否就可以从中获益?郝演苏认为,即便地震风险能够承保,对此次地震善后的贡献也很可能微乎其微。“发生地震的汶川区域,在四川省内属于经济落后地区,当地的投保意识在震前是非常薄弱的。此外,按照1993年人行的规定,破坏性地震是强度在4.75级以上、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保险公司承保时,建筑质量必须达到基本的抗震要求,不达标就拒绝承保。如果你隐瞒了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事实,房子倒了也得不到赔偿。当地的房屋质量到底怎么样,我想目前的情况大家也看到了。”
防火墙
面对地震,居民私有房产基本处于保险“真空地带”。成都的一位天涯网友说,“地震后,我打算不买房了,有钱就吃喝玩乐,不用再为了一个壳子而累一辈子。”著名财经人士叶檀则在博客中呼吁,应该像推行交强险一样推进地震险。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趋之若鹜,对大灾险避之唯恐不及,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
近期在南京召开的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高层论坛上,众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在面对地震等巨灾带来的风险时,应建立几道‘防火墙。首先是老百姓个人和企业承担一部分;超出民众和企业承受能力的不可预见的风险,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进行安排,比如买保险。第三道‘防火墙是巨灾之后的社会救助。国外保险赔款一般占总的灾害损失的30%-40%,而国内仅在2%-3%左右。四川大地震发生后,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各地民众通过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支持灾区,国内外救助做得很好,但是由于第二道防火墙的缺位,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动用大量的财政拨款进行灾后救济,实际上扮演了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郝演苏说。
据悉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共造成6500人死亡。由于日本已经实施“巨灾风险保险制度”,而接受民众投保的日本保险公司,又把“地震险”分保到海外不少保险公司。神户地震后,日本保险公司与海外保险机构纷纷理赔,日本政府也按规定动用国库补足理赔款。神户灾后的迅速重建,与这种保险体系是分不开的,并且,即使赔付巨额保费,也没有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因此倒闭。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联合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保险企业,拟采取商业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力求在两到三年时间内把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建立起来。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表示要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今年年初的南方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之后,保监会也表态国家巨灾风险体系的建立已进入了议事日程。
不过郝演苏表示,该事尚未有明确进展。“保监会是一个政府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于商人们应该做什么,它只有号召的职能,没有办法强制。”
目前对于地震这类巨大灾难,包括日本、新西兰在内的许多地震多发国家,政府都用财力支持地震保险基金,并通过再保险来寻求风险的分摊,而不是把一切责任都交予商业保险公司。1994年洛杉矶发生里氏6.7级地震,据美国保险信息研究学会的统计,当时造成经济损失约为200亿美元。美国很多保险公司因巨额损失和对潜在风险的担心,在1994年后停止或缩减了地震险业务。于是加州议会在1996年成立了实为地震保险商业机构的加州地震局,既直接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地震险,也给保险企业提供再保险业务。目前,这一机构称其拥有29亿美元的储备资金,其他保险企业协议的地震后资金供给约为37亿美元,加州地震局共有超过60亿美元的储备资金。
“政府要么补贴投保人,要么补贴经营者,予以税收减免的优惠。保险公司很多收益不是从保费而是从资金运作上获得的。只要做出这样一个财务上的安排,商人们会算这个账。而既然政府给了补贴,就可以监控这笔钱的专款专用。″
郝演苏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今年1月南方雪灾,农业保险仅赔付4014万元,其中“能繁母猪赔款”就占了3/4,保险公司为每头冻死的猪赔了1000元钱。作为新险种,“能繁母猪保险”能够成为此次农业保险赔付的大宗,显然与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分不开。“一头母猪的保险费是60元,农户只需掏12元,政府补贴了48元。这样一来,农民愿意买了,保险公司也愿意做了,这不就是双赢吗?所以转变政府观念,我认为是目前最重要的。”
没有不能保的险种,只有不能保的价格。在提高费率的情况下,作为小概率事件的地震同样可以成为保险防范的对象。1995年日本神户大地震一共摧毁了10万栋房子,之后日本各地多次发生地震。由于房屋倒塌不仅要负担房屋贷款,还要承担新建房屋的费用,因此引发了居民购买地震险的热浪,使地震险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数据显示,日本大约有855万人购买了地震保险,占购买保险人群的17.2%,在大部分非寿险公司,地震险的保费收入呈现高速增长。
郝演苏认为,汶川大地震也许会催生地震保险体系的尽早建立,首先应该在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场所建筑中推行地震强制保险。
“我认为这次震灾之后,推动地震险进入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范围的力量,应当源于银行。很多人在住房倒塌后可能拒绝还款,经历了生死关头,信用之类早已是无所谓的了,最后银行很可能要把这些贷款作为呆坏账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考虑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今后很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房貸险要保护贷款的全方位安全。银行表面上是保护客户利益,实际上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发生事故后,银行在房贷没有还清之前,是保险公司赔款的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