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2008-04-16 08:26
总裁 2008年11期
关键词:货源原产地公约

孙 鸥

摘 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要想准确、全面把握地理标志的含义,就应该了解与之密切相关并且比较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从概念角度入手,分析地理标志和其他像近似词语的区别。

关键词:地理标志;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原产地规则

1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原指特殊的地理标志线或点,随着知识产权的迅猛发展,它开始被纳入知识产权领域。期间共先后产生过三个相似的概念,即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最早出现的措辞应算是货源标记一词(indication of source),源自1891年《马德里协定》,“…i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dicated as being the country or place of origin…,”翻译为“直接或间接指示来源于一国或该国之内的地方”。该协定并未对货源标记进行定义,但却对1925年修订版《巴黎公约》)开始使用“原产地名称”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董炳和教授所言,马德里协定第4条提到的葡萄酒产品的来源地名称,可以认为是“《巴黎公约》1925年开始使用原产地名称的雏形。”

当时的《巴黎公约》确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ndications of source or appellations of origin…”其中“indication of source”可译为“货源标记”,“appellations of origin”译为“原产地名称”。 另外,第10条中使用了“货源标记”,而没有提及“原产地名称”,但在《巴黎公约》中,可将这两个概念看作是同义词。因此,第10条实际上也包含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理由是当时的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皆侧重于产品的地理来源,虽然原产地名称在此后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但在1925年修订版《巴黎公约》中它们在强调产品真实的地理来源方面却是同义的。以上两个公约并未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在此可将其解释为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方的说明标记,如“made in China”。

最早对原产地名称进行界定的是1958年《里斯本协定》,它规定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是指“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用于指示产品的来源地,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者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该定义中的原产地由4个要素构成:首先,标识必须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其次,标识用于指示产品原产于某国家、地区或地点;第三,被指示的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或特征;最后,产品与地理区域之间存在着质量上的联系。如上所述,随着原产地名称的含义逐渐丰富,《里斯本协定》的“原产地名称”与《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可谓是“今非昔比”。被赋予新内涵的“原产地名称”与货源标记存在着如下差别:

(1)标示功能不同。货源标记的产生与存在是源于各国在关税及其贸易措施方面的差别对待,其仅仅涉及到产品的地理来源,并不能表示产品的任何特定品质。而原产地名称是用以对产品的质量和特性做说明,向消费者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和特点,让人联想到该产品所具有的与该原产地独特的地理环境或是自然或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的某些特性,并对该产品产生一种信赖感。

(2)适用区域范围不同。货源标记所示的地域范围较宽,通常泛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制造”、“欧盟制造”;原产地名称所指示的范围相对较小,仅仅局限于决定某种产品特有品质的人文地理环境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以是一个省,一个县、一段流域或一个村,如“金华火腿”、“吐鲁番葡萄干”。

(3)适用产品范围不同。货源标记可适用于所有一切产品,只要该产品来源于该国或该地即可;原产地名称只适用于具有特定品质或特征的特定产品,且该特定品质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来源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

(4)能否进行注册存在不同。货源标记作为一个纯粹的地理名称,因其缺乏显著性而为大多数国家禁止注册;相反,地理标志一般被认为可以注册。

上述公约在TRIPs协议之前已经开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由于这些公约本身局限性使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强硬,TRIPs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了。从TRIPs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出,该定义是以《里斯本协定》的“原产地名称”为基础,也包含了4个因素,即该标识是指向某特定地理区域的名称或符号;被标识的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产品来源于该标识所指向的特定的地理区域;被标识的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产品的来源地的地理环境。但TRIPs的地理标志在某些方面还偏离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

(1)构成内容不同。原产地名称只能由原产地的“地理名称”(geographical name)表示;地理标志的构成则不限于地理名称,只要能够表示产品来源的“标记”(indications),如符号、象征图形等,都可以作为地理标志。

(2)原产地名称要求所标示的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必须“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它更着重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则要求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从根本上说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只要符合其中之一项标准就具备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充分条件。

(3)原产地名称定义中涉及到的“地理环境”这一措辞,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而地理标志定义中使用的是更宽泛的概念——地理来源。

2 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

随着国家间日益紧密的分工合作体系,带有多国因素的产品不断增多,但产品只能有一个“国籍”,即无论产品经过了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其原产地只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否则将导致产品原产地判定的混乱,从而给国际贸易统计及贸易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产品原产地而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国际贸易中所指的“原产地”规则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原产地名称”从表面上最为相似,但它们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既前者仅表明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后者还涉及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声誉等。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际贸易中“原产地”与“货源标记”这一概念极为相近。实际上,“货源标记”之所以生产和存在,是源于各国在关税及其贸易措施方面的差别待遇,而“原产地”规则正是运用于国际贸易的这些方面。因此,国际贸易中所指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最初来源。

3 总结

在把握地理标志的概念时,应当注意:不论是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还是地理标志,它们都是分别在各自国际条约内使用的,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分别只和各国际条约所涉及的概念和术语相关。因此,宽泛地谈论地理标志或者把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混为一谈是不适当的,应在相应的国际条约范围内和特定的语境中理解这些相似的概念。

为更加精确的区分概念,可以将地理标志作广义和狭义解释。广义的地理标志是最上位的概念,可以涵盖所有的地理名称;狭义的地理标志仅指TRIPs中的地理标志。在属概念中,货源标记的外延是最宽,既没有限制所使用的标记的构成,也没有对产品的特征、条件做任何限制性的要求,它涵盖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而地理标志的含义比原产地名称要宽泛,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可以是地理标志,而有些地理标志却不是原产地名称。具体关系图如下:

参考文献

[1]齐爱民,朱谢群.知识产权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

[3]王莲峰著.商标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4]董炳和著.Gis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

[6]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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