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
委托炒股赚赔责任如何分清
有些新股民,由于缺乏股票知识又不了解股市行情,就把资金放到自己信任的股民朋友那里,委托朋友替自己炒股;还有的股民委托股票代理机构代理炒股。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由于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可能会引发纠纷。
晓伟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2006年5月,晓伟将自己的10万元现金全部放到刘先生的账户中,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因彼此熟悉,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晓伟买的“邯郸钢铁”却基本没有涨。年底双方结账时,晓伟怀疑刘先生把亏空算在了自己头上。疑窦一生,两人再也没有了以前的热度,哪怕刘先生拿出交易账单,晓伟也始终不肯相信。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晓伟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哪里肯依,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灰飞烟灭。
律师点评:晓伟与刘先生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晓伟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晓伟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晓伟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建议股民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效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患于未然。
2007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5元多涨到了80多元,倩倩经人介绍与一家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的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负责向她推荐股票,而进行买卖则必须有倩倩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倩倩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倩倩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倩倩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倩倩推荐股票,因此,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倩倩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倩倩赔偿损失,赔偿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不可擅越金融红线
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股民不惜借钱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老肖逼上了绝路。当时,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女儿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元全仓买入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第二天上午,老肖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20万元资金血本无归,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律师点评: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的,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银行转账系统失灵
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这里所说的资金管理,指的是炒股资金的管理。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而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几天前,张婶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怪事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她的钱已经被划走,但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她的股票账户上。
张婶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她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遭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可银行却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律师点评: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拔。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本案中,张婶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她的要求及时把她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张婶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因进行抗辩缺少法律依据。但是,张婶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
上班炒股被炒鱿鱼
劳动法律难保其身
老郭退休前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前年单位准备新上马一个技改项目,老郭被单位返聘上岗,参与技改项目的课题攻关。退休后赋闲在家的老郭兴奋不已,重新上岗后,经常加班加点,赢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尊重和赞许。可2006年下半年以来,老郭就像换了个人似的,不仅经常迟到早退,而且工作中也无精打采,上班时间唯一的工作便是盯着电脑炒股。看到老郭的变化,领导告诫、提醒了多次,但老郭就像着了魔似的充耳不闻,依然故我,不久,老郭便被单位解雇了。
律师点评: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劳动关系确定后,双方就应信守承诺。本案所述的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认为企业的解聘行为违法,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摘自2007年第9期《蓝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