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运用新的执行时效制度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2008-04-09 02:21张宗辉
金融博览 2008年3期
关键词:书证证言事由

张宗辉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延长至两年,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债权。

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执行时效

制度呈现三大变化

与修改前相比,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统一了主体,明确不再将当事人区分为公民与单位,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二是统一了期限时间,即统一规定为两年;三是延长了执行时效期限,将申请执行期限由除斥期间修改为诉讼时效期间,统一规定为两年,并且可以中止、中断,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

银行业机构如何运用新的

执行时效制度维护金融债权

组织员工开展学习,加强新的民事诉讼法知识培训。一是领导重视,狠抓落实。二是组织全员学习,普及民事讼诉法知识。三是组织骨干力量,集中学习培训,做到重点突出。四是认真做好与法院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为银行业机构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创造有利条件。

正确适用中止、中断。

关于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参照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二是其他障碍,即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情形,如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中止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关于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参照此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四类情况:一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四是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可以多次中断。

正确起算时效期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审判决、裁定没有上诉的自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收集和保存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在实际生活中,书证和物证证明效力较大,容易保存,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随意性大,不宜过分依赖。(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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