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文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推动公力救济的完善化,并通过公力救济促进整个社会公民道德的进步,凡是能够通过公力救济解决的,就没有必要私力救济,这是公力救济的优越性及其基本义务和使命决定的
中国最早的悬赏破案方式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东北发生了一起兄弟俩持枪杀人案,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以重金悬赏知情者,缉拿疑凶。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公开悬赏得以成功破案的大案有谢先荣、靳如超、马加爵等案,这些都是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
“悬赏”行为不宜推广
即使是对于警方的悬赏破案,学界也有争议。因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通过“悬赏”来获得线索,则可能导致公民法律道德水平的下降。当公民为了悬赏而挖掘、提供嫌疑人线索的时候,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忠实守法的义务及其道德正义感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由于这个因素,警方悬赏破案不能普遍化,而且要尽可能缩小其范围,并限制其使用。
如果说警方的悬赏破案是有限制的,则“民间悬赏”式的私人救济更不应当提倡。发生刑事案件,破案追凶是警察的天职。无论有没有悬赏,警方都应当及时地破案。但是,由于警方人力物力及破案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及时侦破,有些案件甚至会拖很长时间,也有破不了的案件。在这种情形下,出现“民间悬赏”式的自力救济,无非是公力救济不足的一种表现。而面对公力救济的不足,最好的办法不是推广“民间悬赏”,而是促进公力救济的改革,完善公力救济,提升公力救济的质量和效率。
私力救济弊病多多
诚然,“民间悬赏”以私力救济的方式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有促进破案的可能。但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2004年衡阳市天添公司董事长谢先国在家中被人砍17刀后死亡,因其拥有数千万元资产,此案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案发后,谢的家属出资3至5万元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承诺,如在谢先国出殡前破案,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可获15万元奖励,如在出殡后破案,则可获10万元奖励。受害人家属的悬赏对象不仅包括民间,而且包括负有法定义务的警察,其导向与现代法治文明不一致。破案追凶本是警方的义务,但在这种悬赏之下,破案似乎成了警察为某人“打工”的方式,这无疑改变了公力救济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性质,是一种不严肃的行为。而当代表国家追凶惩恶的司法机关沾上悬赏的铜钱味时,其社会公信力和正义感也会大打折扣。
其次,“民间悬赏”式的私力救济介入破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破案者产生依赖感,从而降低警方破案的主观能动性。在没有民间悬赏的条件下,追凶破案全靠警方的职业道德和主客观能力。为了提高破案率,警方必须也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大大提高自身的侦察业务素质。而如果“民间悬赏”普遍化,不仅警方这种自我努力的需求会降低,甚至可能出现某些司法人员利用悬赏谋私的现象,致使相关人无奈掏钱进行悬赏。另外,当“民间悬赏”与警方破案的质量和数量有直接关系的时候,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及其质量就与当事人的贫富状况相联系,而这种贫富之分不仅减弱了国家保障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公平责任,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挑战。
再次,“民间悬赏”的私力救济也不利于公民道德的培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公民道德的提升主要应通过法治的实践,使我们的公民能够真正确立起不仅自己严格守法,而且能够积极干预违法行为的社会主义的公民道德。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对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在今天,强调公民道德,就是要求公民积极投身到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中去,用国家主人翁的精神,与一切破坏法律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的民主和法治。而“民间悬赏”的私力救济将“利益”和“好处”放在第一位,有“唯利举报”的副作用,容易导致某些人见不到悬赏就不主动配合破案、不积极尽力维护社会治安义务的弊端。
不仅如此,“民间悬赏”的私力救济还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触犯法律。由于“民间悬赏”的程序、内容及形式等往往不规范,容易出现纠纷。2004年,陕西定西人胡某就因悬赏5000元寻找债务人,获得线索找到债务人后,却因悬赏惹来两场官司。有些高额悬赏还会被一些黑恶势力所利用。2001年,福建何声荣专门利用“悬赏金”作案,一年里诈骗7起。从手段说,“民间悬赏”的取证是私人行为,容易造成侵权,其证据的可靠性、公信力也存在缺陷。2001年国内就发生过以悬赏取证的方式征集证人,法院因为证人得到报酬而未采信其证言,判决悬赏人败诉的案件。而私力救济过度,则可能触犯法律。2006年7月,重庆渝中区较场口12业主悬赏18万“通缉”开发公司的两名老总,原因是开发商收了180万购房款后失踪。但“通缉令”应由公安机关发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发“通缉令”,如此“民间悬赏”式的“通缉令”显然违法。
当然,对于大多数民间悬赏式的私力救济行为,只要没有违法都可以做,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慎之又慎,而凡是能够通过公力救济解决的,就没有必要私力救济,这是公力救济的优越性及其基本义务和使命决定的。我国法治文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推动公力救济的完善化,并通过公力救济促进整个社会公民道德的进步。(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导)
新闻综述>>
2007年1月7日,是27岁的自考大学生小伟在看守所里的第二十八天。作为武汉市反扒联盟的成员之一,在一次行动中,小伟因涉嫌将一小偷故意伤害致死,于2006年12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常州市民言留生一贯以“反扒”英雄为榜样,多年来,他始终坚持在公交车上反扒。虽然遭小偷多次警告,但他依然不为所动,直到2006年9月26日, 53岁的言留生在公交车站台旁,被多名歹徒追打后,后脑撞上了路牙,当场死亡。
有专家评论说,反扒成员们出于自愿组织,不计名利,舍己助人,值得人们尊敬。敢于公开与违法人员作斗争这更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公民精神!然而面对接二连三出现的事故,有人不禁提出质疑,认为反扒联盟存在的本身就不合法,对小偷实施暴力是错上加错,抓小偷应该求助于警察,而自己因此丧命更是非常不值得。
其实民间反扒联盟遭遇的困境与我们这期选题中所提到的“民间悬赏”极为相似,类似父亲在一起车祸中丧生,肇事司机则逃逸。家属们募集万元现金悬赏,希望能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告慰亡者的案例经常见诸于报端。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民间悬赏或叫私人悬赏越来越多,其主要涉及民事领域。目前,我国对民间悬赏尚未立法,而民间悬赏常会引起一些法律的纠纷。
“民间悬赏”和“民间反扒”背后的本质都涉及到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问题,前者即自己问题自己解决,而后者是私人问题交由国家解决。毫无疑问,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是人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私力救济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缓解了公力救济的压力。两者关系一直都存在争议,在法学学术领域探讨也非常热烈。
前不久,北京市公商局和市广告监测中心发出通知:禁止发布“讨债”和“私人侦探业务”类广告。今后婚外情取证、追讨债务、私人侦探等方面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和开办此类企业。此前,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发出过类似的禁止通知,其中主要是针对讨债公司和非法讨债活动而言的。无论对私力救济是禁止还是放开,表明我国政府已经开始严重关切这方面的情况,这有利于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推进这一讨论的深入。(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