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合作的形式和文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却有所不同。在浙江省开化县农村,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四位一体”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得以推广,并在两个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文章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四位一体;合作;民主
习惯上,农业、农民、农村问题被统称为“三农”问题。中央历来重视“三农”问题,出台过很多政策,减负型的,如取消农业税;输血型的,如建立农村医保、低保制度,而通过创新农业农村生产服务体制、提升农民综合素质,重建农村社会的主体结构,从根本上推动农村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造血型政策不多。
合作是农民应对自然、市场、政策风险的必然选择。在总结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业合作经验教训和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的基础上,浙江省从2006年底开始尝试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称为“三位一体”,即“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联合构成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全省“试点”之一的开化县,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四位一体”农业服务体系,即通过一定的利益机制、组织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把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科技信息合作四类组织融合在一起,增强为生产服务的流通、金融、科技三重功能,发展贯穿县、乡、村三级的组织网络而构建的新型合作体系。“四位一体”是农村经济合作制度的一种新发展,其本质是基于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的基础上对于“统”的需求而产生的制度创新,其出发点是发展经济,但实践效果却远远超出初衷。本文试从经济学、社会政治学两个角度分析此项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
一、创新“四位一体”农业服务体系的背景
(一)农村缺乏市场、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亟需加快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农业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农业农村原有的经济形式、经济体制和服务体系对生产经营要素的适应能力与吸纳能力不断弱化甚至丧失。就市场而言,在现有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分”的问题是解决了,但“统”的环节却很薄弱,造成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或者对接后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土地而言,缺乏有效的流转机制,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和专业化对土地的需求;就人才而言,随着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农业后续劳动力不足,有沦为“老人农业”的危险;就资金而言,农业生产缺乏获得信贷的有效途径,各种金融单位不断把农村资金抽向城市、流向工商业,农业农村不断“失血”。据统计,2003~2006年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向大农业贷款占总贷的比例是77.68%;就科技而言,单家独户小规模生产阻碍了农户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留守农民的素质制约了对新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难以突破。这就是当前“三农”发展面临要素缺乏的困境。
(二)农村现有生产方式已经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前些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单干”、公司+农户相比具有一定优势,在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起来不经济的事情上,在增强市场主体性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其覆盖面不广,服务功能不强,发展水平不高等问题也逐渐显现,而且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颁布,很多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比例不高。作为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供销社、信用社也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和局限性,面对分散和众多的农户,服务范围窄、成本高、风险大。农民仍然是市场竞争的弱势群体,农业仍然是弱势产业。在当今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宏观环境下,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之上迫切需要一种合作面更加广泛,服务功能更加强大,合作程度更加深入,制度更加规范的新型合作平台。
(三)政府对农村农业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农业,以现代生产方式改造农业,既需要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形成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的要素配置和生产组织的格局,也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加和改善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目前,我国对农业的公共产品供给既存在数量不足、内容不全的问题,又存在途径单一,效能低下的问题,特别是存在“条自为政,互不配套”和“条配置多,块整合少”的“条块分割,条强块弱”的现象,这不仅可能导致公共资源配置千篇一律,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现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延续管制性管理的老路。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块为主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市场与政府,条与条,块与块的资源整合,引导政府从管制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
二、“四位一体”农业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农民经济增收
(一)“四位一体”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
在“四位一体”中,农民专业合作是生产主体的联合组织,是联合体的基础或基点,也是其他合作组织的最终服务对象;供销合作是流通的血脉,是生产发展的依托;农村信用合作是生产发展的坚强后盾;科技信息合作是生产腾飞的翅膀。合作实现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使生产、流通、销售结成一条有机的产业链;合作克服了四类经济组织分头为农服务,相互脱节的局限性,使服务更全面,更及时;合作使农民不再是市场经济大潮中单薄的,没有信息导航的“孤舟”,而是联合起来的“航空母舰”。
经济学家发现任何“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必定安装在相同的四个轮子上”,它们是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技术,现代农业也不例外。现阶段,这些要素除自然资源外,在农村农民自身极其匮乏,而在城市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却相对过剩。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城乡资源共享和推进农业产业化架起了桥梁。一方面,为非农主体投资农业、支持“三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在产业间、城乡间的良性互动和渗透,促进农业和工业、供销、金融、科技等领域的融合,促进一、二、三次产业间的对接,为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供了重要平台;另一方面,它把各环节的生产要素和各种服务通过合作协会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为农民提供全程服务,有利于提升各种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2007年1~6月份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农贷款占总贷比例达90.2%;6~8月份仅池淮镇农户通过联保贷款机制从信用社就获得1200万元资金支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天为各合作社提供各种科技信息5到10条。
(二)“四位一体”合作服务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收益
1、降低交易费用。农户市场交易的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农资费用、服务费用、谈判费用。单一农户交易量小,主体相对独立、分散,总体来说,交易次数多,重复投入多,交易成本高。建立农村合作协会后,服务体系内部交易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由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和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统一协商,既能保证服务质量又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根据池淮镇《农资供应服务协议》,农资公司承诺:“决不销售‘三无’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商品,假冒伪劣及过期商品;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延长营业时间、送货到村到户等多种便民服务;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合作体系外交易,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联合其它经济组织与客商进行谈判,可以使一次谈判在同一个合作社甚至多个合作社内部普适化,既提高了谈判实力又减少了谈判交易次数,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2、降低经营风险。农业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产业,不仅在于利润率偏低,而且面临更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一家一户,势单力薄,抗自然风险能力差,抗市场风险能力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生产随着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呈现大起大落的周期性损耗。通过合作,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侵蚀。首先,规范、巩固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壮大专业生产规模,提升生产的科技水平,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提高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如池淮镇的苗木合作社、吊瓜合作社、草莓合作社都实行大棚种植,科学养植,实现了旱涝保收。其次,合作经济改变了单家独户由于经营规模小、产品品质低、谈判能力弱的局面,在规模、品质、科技、信息、专家的支撑下,大大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再次,合作组织成员之间互助合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遇到各种自然灾害,通过相互帮助,能够尽快恢复生产,有效减轻灾害损失。
(三)“四位一体”合作服务增强农民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提高农民谈判能力。“由个人协作而产生的集体行动往往造成力量的倍增”。农民缺乏组织性,自身素质相对较低,以法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弱,在市场谈判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付出较高成本却难以抵御各方对自身利益的侵害。专业合作社把农民联合起来,合作协会把供销、金融、科技信息服务联合起来,加上政府的服务,“五个手指捏成一个拳头”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谈判,改变了以往商品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话语权。同时,发挥经济组织聘请的专业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武器防止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行为的产生。
2、专业生产、规模生产、标准生产、品牌经营增强农业企业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是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特点。“四位一体”下的农业生产呈现“五个化”的特点:基地化生产、组织化经营、技术化支撑、社会化服务、效益化目标。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既是专业合作社的主体,也是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技术信息合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实行专业化、标准化、技术化生产,品牌化营销,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扩大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从而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内部分工是经济组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源泉;马克思也强调分工的重要性,指出分工与协作能够产生一种集体力形式的生产力。“四位一体”注重培育龙头企业,扶持种养大户,通过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化培育主导产品,实现专业生产和区域规模生产。在开化,“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很多,金村乡的西瓜产业,华埠镇封家的金针菇产业远近闻名,以其产量大、品质好、价格适中,在上海、杭州等大城市也颇有竞争力;全县49家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开化农产品开拓市场的排头兵。“四位一体”既体现了生产、流通、服务、科研开发的专业分工,又强调了四个方面的联合,是分工和联合的辩证统一。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业产业链管理,不仅是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强烈需求,农业关联企业通过与产业链的结合增加了其产品的安全可信度。农村合作协会积极引导合作社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在提供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申报和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商标及地方名牌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目前,开化县有农产品注册商标230个,其中省级著名商标4个,市著名商标13个,“开化龙顶”商标成为全国茶产叶十大品牌之一;近30家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和QS等企业或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构建农业产业链,实行品牌化经营大大增强农业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四位一体”农业服务体系从根本上推动和谐新农村建设向前发展
(一)培育新型农民,奠定新农村建设的社会文化基础
邓小平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新农村建设需要进行两大改造,一是改造农业生产方式,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二是改造农村劳动者素质,促使传统农民向现代“新型农民”转变。“四位一体”的合作经济模式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培育起主体意识、民主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法制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作既改造了农村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也改造了农民传统的思想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美妙结合,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和谐新农村的重要载体。
从各国的民主历程来看,只有不断进行民主的实践,通过有效的自觉式参与才能逐渐培养民众的民主意识。托克维尔认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你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
1、合作组织和合作体系的性质有利于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合作社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农村合作协会的组织性质是“为农服务的协调组织”,它本身不是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合作经济的联合组织,坚持原有的合作经济性质,服务对象、基本利益不变。“四位一体”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农民或农户是专业合作社的主体,也是农村合作协会的主体,协会的合作形式和服务内容完全取决于农民的生产经营需求。所以,合作经济的性质有助于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
2、合作组织和合作体系的组织活动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合作组织和合作体系是一所民主教育的学校,是培育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训练班。首先,自愿参加合作组织,参与合作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农民的民主意识逐步觉醒和提高,真切感受到自己是合作社的主人,自己有权参与合作社的所有事务的管理、决策和监督;自己的权利只有通过自己的作为才能维护和实现;通过积极正确的作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合作社,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社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投票方式,社员的民主权利受到制度的保证。其次,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有助于锻炼农民的民主能力。民主的实现不仅意味着主体享有民主权利,而且要求主体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是实现自身利益和维护他人利益的统一。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管理、分配活动,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农民学会在妥协中求得利益的最大化。
3、合作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吕氏春秋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农民与社会的合作范围和程度有限,久而久之形成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农民阶级缺乏组织意识、合作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客观反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组织的形成和稳固需要具备共同的奋斗目标,科学的组织制度两个条件。“四位一体”中的四个市场主体性质一致,基本利益一致,目标一致,具备合作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协会的章程和活动规则保证了合作社和合作协会的规范性、科学性。“四位一体”初步实践证明:农民不是“只能分,不能合”的群体。
4、合作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使农民缺乏契约意识和法制意识。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农业和农民拖进统一的市场,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和法制经济。农民进入市场,以主体的角度重新认识契约、规则和法律,他们从知法、信法、用法到护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体现农民之间契约关系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成立方式、社员权利、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财务管理、工作监督都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四位一体”的服务联合体尊重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规则活动。在合作的实践中,农民逐步增强法制观念,增加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二)培育农村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群体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影响力
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政治实体,其公共政策常常受各种因素影响,尤其深受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或社会阶层的左右,广大农民由于生产方式、经济水平、生活环境、社会管理体制等原因难以结成组织集团,缺乏利益诉求和意愿表达的能力和渠道,在公共政策中成为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公共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的“马太效应”:“越是利益受到损害,越是缺少利益诉求渠道,越是容易受到进一步的利益损害”。虽然,近几年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在法律和制度上赋予农民参与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但由于诸多原因,村民自治建设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实际成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延伸。在整个社会,农民还是缺乏发展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农户、个体生产者等市场主体成为不同于政府的一支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护平民的利益,社会政治学家主张在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鼓励发展第三支力量——“社会主体”,也叫“第三部门”,由“私人的领域、团体的领域、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西方学者柯亨和阿托拉把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种种问题,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希望寄托于此。遵照“公共产品尽可能由第三方供给”的要求,组织农户建立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又大力推动组建更高层次的合作平台,正是政府自觉认识到发展“第三部门”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的体现。
合作组织成立后,组织起来的农民第一次在市场上,在社会上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由弱变强,农民真正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政府制定和选择公共政策时,不得不关注农民的利益,不得不听取农民的想法,各种社会力量在相互制约中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有人说:“如果民主有一千种不同的形态起源方式,那么这种因居住而产生的中国式民主,我称之为走廊民主”。本文要补充:在中国农村还有一种民主的起源方式,因合作而产生的民主,称之为合作民主。
参考文献:
1、郭杰.经济学基础[M].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