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之痛:国家权力下的清代民间慈善事业

2007-12-29 00:00:00
书屋 2007年1期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杭州的锡箔商兼典当商、被称为清末四大藏书家之一的著名学者、“八千卷楼”主人丁丙(1832—1899,字嘉鱼,别字松生,晚号松存),在病榻上编纂了一部被后世誉为“详细记录了一个城市慈善事业的全貌……是其他资料无与伦比的”资料集——《乐善录》。
  这部资料集一直编纂到次年(1899)春天才基本完成。同年,积劳成疾的丁丙走完了六十八岁的人生。遵从他的遗嘱,其子丁立中继续对该书进行补订,并在全书刊刻之际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写下了一段感人肺腑的跋语:“光绪辛丑涂月,先大夫所纂《乐善录》刊成于甬上。立中谨书其后曰:呜呼痛哉!先大夫秉性淡泊,书籍外寡所嗜好,生平精力均消耗于善举之中。戊戌孟夏,从事斯编,粗创条例时,身已积劳病矣。药炉茗碗之外,积牍丛叠,甚至枕函左右,充塞均满……”既然“乐善”,则兴奋愉悦还来不及,又何来“呜呼痛哉”?这不能不留给世人许多深思和叹惋!
  
  一个承担了半政府职能的民间善举组织
  清代中后期,即从嘉庆十七年(1812)到清王朝覆灭,一批以丁丙等人为代表之热衷于社会慈善救济事业的杭州士绅,经过近百年的努力和惨淡经营,创建了一个在当时全国规模最大者之一的民间善举事业综合体,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将其称为清代“杭州善举联合体”。联合体有三个核心设施,即“育婴堂”、“普济堂”和“同善堂”。
  联合体三个核心设施中最早成立的是“育婴堂”,这是一个专门收养弃婴的机构。在旧时,基于家族、家庭的计划或者是迫于贫困,世界各地区、各民族普遍都有杀婴的习俗,在信奉由男性传宗接代之中国封建宗法社会中,所杀者基本上都是女婴,民间称之为“溺女”。此一陋俗,在明清时期的江淮地区尤其严重,许多具有人文精神及宗教情感的士绅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于待溺婴儿予以施救,如建立对贫穷育儿家庭的补助救济机制,设置“育婴堂”、“保婴堂”等婴儿收养机构等。这些善堂机构中所收养者绝大部分都是女婴。清代初期,由于政府的重视和推动,它们终于成为各地区普遍设置的常设救济机构,雍正帝还于雍正二年(1724)专门为此颁布了在各地民间普及设立育婴堂的上谕。杭州育婴堂设置的准确年代诸说不一,有人认为成立于清顺治年间(1644—1661),但最迟不会晚于清康熙五年(1666)。杭州育婴堂最初为民办,后一度收为官办,具体时间不详,到嘉庆五年(1800)前后,因“事务官办,经费不足,立法未善”,又转为民办,后又归属到杭州善举联合体的管辖之下,成为其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最兴盛时,堂中建有供为婴儿哺乳之乳妇居住的房间二百间,到丁丙担任杭州善举总董时的光绪年间,还有乳妇住房一百零七间,共收养婴儿四百名,其规模可见一斑。此外,自同治十年(1871)开始,为解决房舍不够无法扩大收容量的局限,还以每年支付若干资金、米谷的方式将部分婴儿委托给有哺乳能力的民间妇女抚养,并定期检查监督;同时,极度贫穷之家因无力抚养婴儿,也可以送到该堂寄养,日后由其父母家长领回。
  “普济堂”是三个核心组织中最早成立的一个综合性善堂。这是一个由当地监生于嘉庆十七年(1812)联合创立的慈善救济组织。它的成立,标志着杭州善举联合体开始形成。据《杭州善堂文稿》记载,这一组织的活动至少持续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除了太平军占领杭州的短暂岁月外,一直没有停止过活动。这是一个带有综合性职能特征的慈善救济组织,自创始就在官方的指导之下。普济堂下辖五个职能设施,即收养无依无靠的老人和残疾人的“养老院”、收养七十岁以上无依无靠寡妇的“清节堂”、对贫穷无依少年施行免费教育和培养的“正蒙义塾”、收容在旅行途中因不幸患病而滞留杭州者的设施“栖流所”,以及向因普济堂满员而无法收容进来的老人们发放食粮的设施“给米所”。
  远在先秦,封建政府之“仁政”所特别关注和施惠救济的对象是鳏、寡、孤、独四种人,这已经形成了传统。上述之杭州善举联合体最初施行善举的范围,包括育婴堂及普济堂下属之除“栖流所”以外的所有设施,都表明其与明代乃至更早之传统社会慈善救济事业所涵盖的范围及行为并无多少区别,即没有脱离对“鳏寡孤独”的救济范围。其职责功能的“近代性”、公益性之社会转型,是将后来设立的“同善堂”整合进来之后。
  “同善堂”是联合体三个核心设施中肩负职能最多的机构。它成立于同治三年(1864),是杭州被清军从太平天国军队治下重新夺回后,为了处理战争善后事宜,由闽广总督兼浙江巡抚左宗棠出资一部分并组织一些地方官吏和士绅一道捐助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官办背景。左氏还专门为该堂题写了《同善堂碑记》。同善堂下辖十个设施,分别是制作并对贫穷之丧家施舍棺木的“施材局”,负责对倒毙街头的无名尸体进行掩埋的“掩埋局”,为普通民众提供免费诊疗的“施医局”,利用自海外从广东经上海传来之牛痘负责接种以预防天花的“牛痘局”,申请验尸的机构“报验局”,对守寡但有公婆子女需要抚养的妇女进行援助的“穗遗集”,负责对溺水遇难者进行施救的“救生船”,负责对贫穷者提供无息贷款的“借钱局”,负责收集写过字的纸张并郑重其事地予以焚烧的“惜字会”,及对贫穷无依少年施行免费教育和培养的“正蒙义塾”。从同善堂下辖十种设施所承担的职能可以看出,联合体已经从比较单纯的传统慈善救济逐渐向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转型。
  在上述核心“三堂”之外,杭州善举联合体下面还有九个独立的机构,即储存米谷以备荒歉或调节市场米价的“三仓”(即“大仓”、“义仓”和“富义仓”三个粮仓),设置于钱塘江上供人们过江的免费渡船“义渡”,负责联防巡逻带有地方联防性质的组织“保甲局”,收容教育那些够不上刑律处罚的轻罪犯人并教以手工技术的“迁善所”和“洗心所”,临时或短期向贫穷者或难民施舍米粥的设施“粥厂”,收容乞丐的栖息所“丐厂”,专为疏浚西湖而设置的“浚湖局”,消防救火团体“救火义集”,以及对贫穷无依少年施行免费教育和培养的设施“宗文义塾”。
  就性质而言,上述杭州善举联合体三个核心设施及其所辖之二十五个分支设施中,“养老院”、“清节堂”、“三仓”、“栖流所”、“粥厂”、“丐厂”、“施材局”、“掩埋局”、“穗遗集”以及三个“义塾”,均可归属于传统之社会慈善救济的范围,虽然在近、现代看来,其中的某些设施应该属于社会基本保障范围,如“养老院”、“穗遗集”等,“义塾”则应该属于义务教育。然而,其中某些设施之慈善救济行为虽然在明清之前已经出现,但并无专门之恒常设施予以实施,因为在传统小农经济社会中,人口密度不大,民众(农民)的居住非常零散,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相应设施。例如“丐厂”,走村串户的乞丐历代有之,但不会相对集中而考虑必须对其予以收容,当然也没有丐头违法行为需要予以取缔;贫穷之家无力对已故亲友收殓埋葬之事时或有之,暴尸荒野的现象亦能常见,病困旅途者也不乏其人,但由于其具有偶发性和零散性,一般多为乡里宗族有力之善人施以援手,恒常之“施材”、“掩埋”、“栖流”等设施亦不可能出现。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促使城镇社会经济形成到一定规模,人口相对集中,才具备设置的条件,也才有设置的必要。从这种意义来看,这是近代社会转型、城市形成、市民社会萌芽发育后所产生的新问题。正是如此,诸如“给米所”、“施医局”、“牛痘局”、“报验局”、“借钱局”、“保甲局”、“迁善所”、“浚湖局”、“救火义集”等设施,才能够得以出现;而其中的“保甲局”、“浚湖局”、“救火义集”等,并不属于传统的慈善救济,而应归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市政设施;负责社会治安的“保甲局”和负责不良少年改造教育的“迁善所”、“洗心所”等,就其性质功能而言,更与传统慈善救济渺不相涉。就此而言,被视之为“善堂”、“善会”联合组织的杭州善举联合体,其实肩负着许多既非传统而且在近、现代社会看来也并不属于慈善救济事业的一些职能,而覆盖了杭州市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于此,夫马进认为:“将如此庞大的善举联合体与现在的市政府联系到一起来考虑,或者将其首领善举总董视为市长之类的存在,恐怕没有什么不妥。”其中某些职能,政府本应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经费也应该由国家所收的赋税中列支,全部推卸给民间自理,最终的资金负担者既非官府,也不是一般民众,而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强力参与,对一些行业商家劝募而来,从事和主持其事的绅董们也或“自愿”或被迫地捐赠贴补,成为了一种“徭役”性质的负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从而最终形成非但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甚至连基本维持都难以为继的局面。
  
  
  热衷于社会善举事业的善人们
  杭州善举联合体由一批被称之为“善举总董”的士绅主持管理经营,在有些原始文献如《杭州善堂文稿》所收录的公牍中,他们还被称之为“善堂绅士”;其次一级,即联合体下属之“普济堂”、“同善堂”、“育婴堂”、“掩埋局”、“三仓”等二、三级机构设施的主管者,则称之为“董事”;他们又统称为“绅董”。
  《乐善录》卷八载有一份绅董表,上面列记了曾经担任过善举联合体总董的二十一人姓名,同卷还有他们的传记。从籍贯看,其中有十六人为杭州人,另外五人也是浙江其他地方人,估计已经定居杭州,显示出明显的乡梓色彩。从科举功名看,有进士四人,举人五人,生员二人,付贡生二人(其中部分人曾任各种官职,最高曾任官职为江苏按察使,相当于现在的副省级官员);没有科举功名的八人中,有太常寺博士一人,部郎一人,候补(选)道二人,候补同知一人,县学训导一人,候补训导一人,候补郎中一人,部分人的候(选)补官职为捐纳获得,尤其是其中的几位商人,表明参与者均为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士绅。从事工商业者有四人,其中就有因早些年的一部电视剧《八月桂花香》而闻名于世的胡雪岩,他是江西候补道、典当商兼药商,著名药铺“胡庆余堂”的创办者。父子同为总董者有两对,分别是应宝时(曾任苏松太道、江苏按察使)、应德明(太常寺博士)父子和庞云鏳(捐纳部郎)、庞元济(举人、南浔镇丝商)父子,他们都不是杭州人。由此看来,被推举为总董者,或是因功名而有名望,或是因经商而有钱财(以钱捐官便亦有了社会地位),否则,在清代恶劣的社会环境下,其事业将寸步难行。杭州善举事业,就是在他们这样一批地方士绅或者社会精英的领导下开展的。
  杭州善举联合体的管理由善举总董—各堂(局、集、仓等)董事—司事三个层面组成。善举总董完全是志愿性、义务性的,不取分文报酬,与当代时行于中国港、台地区以及世界各国之“志工”、“义工”相近似。联合体对下辖之各个设施机构的董事及众多的职员、雇员等则付给薪酬。
  夫马进根据《乐善录》卷四所载之各善堂设施规约及卷六所载之支销各款数额统计,整个杭州善举联合体需要支付报酬的员工有一千人左右,包括董事、副董以上的高级职员三十余人,司事以上的专职人员六十余人。下辖组织中规模最大的是保甲局,所雇用的更夫(夜间巡警)、栅夫(管理栅门的门卫)共有三百七十余人。在《乐善录》记录接近尾声的光绪二十三年及二十四年,整个善举联合体一年的总支出约十万千文(“千文”为货币单位,即一千文铜钱,又称“串”、“吊”或“贯”),换算成银两为六万余两。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款项。考虑到这并非偶尔性、一次性而是常年性的筹集支出,则更是如此。
  
  惨淡经营的善举事业
  那么这笔巨大的常年性开支从何而来呢?主要有三种渠道:
  其一,政府拨款。由于传统上,尤其在地方官府看来,善举事业是国家事业的延伸,故或多或少官府都会出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封建统治者眼中,民间慈善事业带有“人臣私惠”、争夺民众信任资源的嫌疑,所以任何由个人或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善举都必须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以“补王政之穷”。那些原来就由官府建置的救济机构设施和承担的工作,经费一般由官府承担。例如前述之在普济堂成立之前的“养老(济)院”、“育婴堂”、“义仓”、“义渡”等。
  其二,通过官府向各同业行会劝募收取之诸多名目的捐款,如盐捐、米捐、木捐、箔捐、锡捐、绸捐、典捐、丝捐、钱捐、土捐、煤铁捐、药捐、纸捐、洋油捐,共计十四种,此即所谓“业捐”。当时具有一定规模之工商行业基本上都被纳入其中,例如洋油捐,就是点灯之用的煤油传入并普及之后,形成一定的商业规模,有利可图,对其劝募便开始实施,该项捐款的征集时间大致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以后。“业捐”收入占杭州善举联合体总收入的比例在不同年份有所差异,最少的光绪三年(1877)为百分之二十,最多的光绪二十四年(1898)为百分之四十五,一般多为百分之三十六到三十八左右。这种捐税自官办及民办慈善事业开始的年代就已经征收。占收入比例最大的是所谓“靠捐”,即通过在征收厘金(清代咸丰年间为筹集军饷而新辟开征的商品贸易税)时加征之专门用于慈善救济事业的百分之十附加捐税。开征的时间从同治七年(1868)起,最初为每年一万两白银,光绪四年(1878)后为一万二千两。所有这些捐税,包括“业捐”和“靠捐”,全部出自商人。
  其三,慈善机构设施自身拥有之资产所产生的“典息”、“产息”等,以及直接取自于民间带有集资性质的“更捐”等。这部分收入所占的比例微不足道。
  “业捐”中,与杭州善举事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盐捐”,不仅数额最大,而且征收最早,远在乾隆年间,盐业行会就已经开始对地方慈善救济事业进行赞助了;他们所捐赠的比例,占了杭州全部善举事业运作资金的绝大部分。可以说,如果没有盐业行会的积极捐赠支持,杭州善举事业的规模绝不可能开展得那么大、那么轰轰烈烈。正是如此,杭州善举联合体的上级监督部门,既非杭州的地方政府——杭州府,也不是浙江布政司,而一直是两浙盐运司。盐的生产贸易是一种由国家控制的垄断行业,盐商必须从官府领取“盐引”,即批文指标,才能进行贩卖,如同现代的烟草专卖和食盐专卖一样,故利润率极高。而且由于“盐引”控制在政府手中,故该行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也极大。不管是自觉自愿还是被迫劝募,头上悬着“官控”这把利剑,盐商们无不战战兢兢、“积极踊跃”。但也有不尽然的时候,例如,太平天国战后,杭州善举联合体于同治四年(1865)重建,百废待兴,而盐业行会的捐助却没有随同恢复,一直到光绪四年(1878),即十一年之后,经过丁丙等善举总董的多番交涉和努力才得以恢复,而且所获得的捐助数额远远低于以前。这就是发生于当时的“善举盐捐案”,当时的所有案卷,全部由丁丙或其他相关者所编纂的《善举盐捐案》文献集保存下来。该案的大致情况是:虽然其他行业如米业、木业、箔业、锡业等早已经恢复了形成惯例的慈善捐助,但由于以往盐业的捐助所占比例最大,而从前述可见,太平天国战后,杭州善举事业的规模及覆盖范围更比以往增加不少,经费开支也就更多,一方面是所营运的各项事业都不能停顿、需要维持,包括嗷嗷待哺的婴儿和一日三餐不能减免的被救济者等,一方面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收支赤字逐日增加,故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善举总董丁丙和徐恩绶(同治十二年举人,曾任内阁中书,原浚湖局董事)联名向浙江巡抚和盐院(两浙盐运司)提出申请,要求恢复盐捐。经过将近十个月的辗转周折、反复恳请、艰苦努力,盐商们终于答应以每引盐一分银的比例出捐,而在此之前,每引盐的捐助数为五分银,整整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丁丙等人对此结果非常失望,便又再次向盐运司等官府泣血陈情。最后,在官府的再次敦促下,盐商们答应将每引盐的捐助银增加到二分银,但要包括其他善堂要求的西湖养鱼费每引五六厘银在内,故丁丙等人所最终争取到的只有每引一分四五厘银,还不到原来的三分之一。
  
  不堪善捐重负的商业行会
  盐商们减少捐助,并非其对善举事业的热心减退,他们确实也很困难。战乱之后,人口锐减,百业萧条,盐业也同样没有往日的兴盛。这种情况官府其实也非常清楚,巡盐御史在接到丁丙等人的申请呈文后,在对盐运司所下达的公文中也承认“盐务情形,大非昔比”。但是,官府对盐业所课之正常的赋税厘金总额却并没有相应削减,因此盐商们将原来认捐之用于善举事业的各项捐款,都抵入到正课之税金之中;或者说,官府将原来对盐商所征收之附加善举捐款也纳入到恒常的课税中,以弥补常税的差额。最终是,较之从前,盐商并没有减少负担,现在又要加征,未免是重出两次,故力不能承受,但考虑到这是由两浙盐运司所下达的指令,又“惟事关善举,商等敢不竭力劝捐,以仰副宪台栽培之意。不得已,公同酌议,每引盐于完课时带输银一分,岁计银三千贰百四十四两”。“不得已”之“敢不竭力劝捐”等语,表达了在国家权力之下商人们的无奈,故论者认为,这与其说是一种“善捐”,不如说是一种强制,“对盐业行会来说,盐捐好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骚扰”。
  
  在当时,盐业并不是唯一在官府已日益加重了各种捐税的情况下再行要求增加捐赠的行业。面对如此的强制盘剥,商人们只好采取各种方式来偷逃捐费。例如米商,自嘉庆十八年(1813)开始,一直积极地以每石米一厘银的“米捐”额来资助杭州的善举事业,但战乱后,米业同样萧条,规模大减,从同治五年(1866)恢复对善举事业的捐赠起,改为每石米征米捐二文,后逐年增加,到光绪三十年(1904)最终增加到每石米七文。面对日益增加的诸多捐税,米商们便采取各种手法隐匿其实际进行的交易额,以逃避米捐。
  在历任杭州善举总董中有四位商人,他们分别是米商、典当商、药商、箔商、丝商(包括有身跨两个行业者);所有的总董都是自觉自愿并义务来担任这种单纯奉献而不求回报之职务的。这表明,并非所有的商人们都是见利忘义之辈。作为善举总董之一的丁丙,他本身就是一位箔商兼典当商,如果从牟利之私心或者从最基本的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他显然应该是考虑怎样能够减少捐赠数额,然而他却经过详细调查,多次呈文,将诸多行业,例如米业,甚至包括他自己所经营之箔业中存在的偷逃善捐的行为、方式予以揭露,并提出了积极的控制办法,为的就是更多的付出。如此事实,读来都将让今人感慨良多。但是,自觉自愿捐赠是一种愉悦,一种可以展现自我、实现自我之奉献,可以带来一种成就感和荣誉感,被迫劝捐的感觉则完全不同,被国家权力强制勒派更是如此。官府对“商家”的所谓“劝捐”,有时是下一纸公文与商业行会“协商”,更多的时候则是赤裸裸的勒派,然而在对公众宣布时,却成了商家自愿的捐献。例如,“同治六年(1867),宪定每箔一原块捐钱五文,作掩埋经费,由嘉会堂汇收,交善堂济用”。所谓“宪定”,即是两浙盐运司官方规定,这是不能讨价还价打任何折扣的,这是民间的说法,但是同一事情在官府的口中,却变成了“……爰及同人公议,情愿于锡箔每原块提钱五文,解交通(同)善堂作掩埋经费”。何况,在集权封建社会,官府对商人的“三乱”又何止这点点。作为个人,被称之为“红顶商人”的胡雪岩(胡光墉)对杭州善举事业赞助甚多,并还一度担任善举总董,但是,对于官府这种强加于商家身上的过度剥夺,他坚决表示反对,认为“善堂捐助须出于个人本愿,岂能硬派抑勒”。然而,在集权专制的国家强力下,商家的呼吁又能够产生多大的效果呢!
  为了杜绝经“劝捐”和勒派所定的各种附加捐款流失,使其能够征收到位,官府还指派杭州善举联合体协助课税部门直接参与对一些行业交易的监督,例如在一些行业设置了专门的收捐董事来负责收集善捐交付善举联合体使用;甚至规定必须持有善堂出示之已收到捐款的“报单”,交易的货物才能流通,否则“厘卡(按:收缴商品流通税的关卡)查无公所报单,即扣留议罚”。形成了如此局面,商业行会还会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慈善救济等公益活动吗?表面上他们不敢与官府抗争,但“三十六计走为上”,消极应付和躲避就成为他们的不二法门。用当代语言表述,就是“投资环境”的日益恶劣,使得许多商家将自己的店铺或作坊转移到杭州城外,甚至迁徙到其他城市,以躲避苛捐杂税。在杭州善举事业开展的前期,许多杭州同业行会主动参与其事并积极捐助,然而据《乐善录》卷八绅董表所载,自同治年间善举组织重建后之近三十五年的时间内,杭州各同业行会之数以百计的行会董事中,仅仅只有一位米业董事陈宝溁担任过善举总董,除了以个人名义参与善举活动甚至成为各级善举机构负责人的少数商人外,杭州所有的同业行会,几乎再没有行会及其领导(行会董事)直接参与善举联合体的工作,例如担任各种总董、董事等,上述所谓“收捐董事”,并非善堂的董事,而是各同业行会内部的董事。就善举事业而言,商行与官府及善举组织之间的关系之紧张,不言而喻。因为一旦他们参与其事,便将惹事上身,再也无法摆脱,故无不将其视为畏途。善人丁丙等人就是前车之鉴。俗语说“为富不仁”、“无商不奸”,这种观念在近现代由于某种原因的鼓吹更加铭刻人心,最终使其成为革命和改造的对象,然而大量的事实证明却并非如此。作为古代社会精英阶层的士绅们和商人们,他们更敢于和乐于承担社会义务,他们的财富,绝非如同现代一样可以官商勾结而一夜暴富,他们的原始积累时间十分漫长,往往要竭尽一生,甚至持续数代,而且是靠省吃俭用一分一厘日积月累而来。他们最希望社会安定,无论是在官府或者是社会底层民众面前,他们都是脆弱得不堪一击的。
  
  视善举事业为畏途的管理者
  杭州善举事业的运营赤字在道光六年(1826)前后就已经出现,当时每年的经费不足额就已经达到了白银数千两,都是由时任善举董事的王锡以私财垫付弥补的,故时人已经预测到“……每年经费不敷银数千两,虽经董事王锡垫办无悮,然为数过多,后难为继,恐将来董事视为畏途”。一方面是善举事业已经形成了庞大而又持续数十年的规模经营,无法收手,赤字日益增加,急需经费维持运作并弥补赤字,另一方面则是官府支持不力、商家视为畏途。所谓“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资金极为缺乏、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乐善”事业竟成为弄不好将会使自己倾家荡产的“烫手山芋”。山芋烫手,便只有收手,虽然这是一种极端的无奈,根本就不合自己为社会做贡献之本愿初心。然而,收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善举盐捐案》所收录的公牍中,我们看到了善举总董丁丙近乎绝望的悲鸣和哀求。
  杭州善举事业体制在太平天国战后于同治四年(1865)重新组建时,由于经费将会不足问题是明摆着的事实,非常具体,无法躲避,故无人愿意主持此事。当时杭州的绅士们集议并向盐运司推荐的人并非丁丙,而是一位名叫吴恒的人。官府虽然知道吴某办事妥当,但以“唯现在善举经费既未宽裕,筹办为难”为由,指定丁丙担任总董,便是看中了他的家财。丁丙担任总董后不到几年,经费不足问题就凸现出来,到光绪二年(1876)已经非常严重。他虽然四处奔波,求助于官府及各同业行会,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时间,以致自己经营的箔业、典当业店铺也无暇顾及,甚至不惜得罪同行,在自身也经营典当业的情况下,还与典当行会进行抗争,要求该行会拿出更多的资金捐助善举事业,且言辞激烈。丁丙接手后到光绪二年自己垫付的资金就超过一万千文,至光绪四年(1878),担任总董约十五年间,历年垫付的私财已经达到三万余千文,这还不算他作为商人,可以在这漫长的时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经营以生利息——在一份呈文中,他计算了可以获得百分之十的年息,即每年三千千文。他终于“力竭气馁,无从振作”,于该年向官府写下长达两千言的辞职呈文。
  丁丙辞职后,一度避居上海。官府便指令杭州士绅们集议推举接任者,但无人愿意继任,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最终推举了两位总董,一位是候选正郎吴寿朋,一位是当时没有在场之人——绍兴盐商何学韩,并予以上报。吴、何两人均极力推辞。官府对此发文,称:“查绅等前所举之正董,专就其身家殷实年力富强,并皆取与不苟,是以公同举请接办。至于愿意与否,碍难面询。逆料其情,必不踊跃……若必待愿意,始可举请,必无其人”,最终指令吴、何二人必须接手,并指令丁丙等原任总董仍然必须“帮同照料”。士绅们对社会慈善救济事业的自觉参与,本愿是为了奉献,在这里却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勒派,一种政府权力强制性的掠夺,一种一旦惹上便永远无法摆脱的徭役,无疑深深地刺伤了他们的心。
  在清代,对善举士绅进行强制性徭役勒派掠夺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乾隆年间的苏州普济堂也是办得较好的善举救济设施。为了解决经费的巨额欠缺问题,在官府的监督下,指定(美其名曰推选)了十位富裕绅士成为董事并组成一个类似于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进行管理,其中又推举一人为“司总”,一人为副总,两人协力负责善堂日常运作事宜。如同杭州善举联合体一样,由于经费不足必须由董事会,实际上由司总自行贴补,故无人愿意担任此职。为此,官府监督制定规则,指令这十人轮番担任司总一年,次年原司总退下后,副总递补为新司总,另通过抽签决定一人为新的副总,由此类推,循环履职。并规定抽签时“不得藉词推诿规避”。最难以使人接受的是,其间有两位董事病故,官府又指令其家之子孙递补。善举事业已经完全徭役化,而且一旦招惹上身,不但本人终生不得摆脱,还延及子孙,成为一个家庭永远无法摆脱的噩梦。在苏州普济堂的历史文献中,还记载了道光十二年(1791)时任司总之程艺兰的一份陈情,当时由于出现了董事的缺额,“推选”了一位名叫李心海的富绅为新董。为了不惹上这一永远的徭役,李心海“情愿”一次性地“捐助”了两千元作为善款。
  
  
  封建国家公权力下民间
  慈善事业的必然结局
  
  正是如此,丁丙的噩梦并未随着他的辞职而了断,自丁丙辞职到官府行文明确指令接任者的一年时间内,杭州善举联合体的恒常赤字依然增加,普济堂的董事们以自己“并无措垫之力,而堂中食用薪工无一可以赊欠”,最终还是找到丁丙协商借用了白银一千元。名为“商借”,实为劝捐,因为前欠已经无法弥补,后借又何能偿还?据成书于光绪三十年(1904)的《杭州善堂文稿》记载,丁丙退任总董后的二十多年,直到其去世前的光绪二十四年(1898),杭州善举事业的运营亏欠赤字,绝大部分仍然都是由丁丙填补的,而且数额远比他担任总董时垫补的三万千文为多,仅仅从光绪十三年(1887)以后至其去世时止,他垫补的资金竟又逾十万串(千文)。总计丁丙从事杭州善举事业所付出的资金,还不算他从十七岁时开始之诸多自觉捐献,仅仅是其垫付贴补所支,有文献记载可查者,就超过十三万千文(串),折合白银超过十万两。可以说,他将毕生的精力、心血和财力都奉献给了杭州的社会慈善事业。丁丙去世后,由于资金不足,杭州的善举事业逐渐萎缩,例如杭州义塾从六个班减少到四个班,老人堂的收养定额从五百人减少到一百人等。直至清王朝崩溃,杭州善举联合体也曲终人散,走完了她几近百年的历史。
  确实,慈善之举给丁丙带来了诸多的快乐,带来了巨大的荣誉和成就感,但同时也耗费了他大量的精力,以及内心的煎熬和辛酸,当然还有明捐暗贴的大量钱财,以至于家族数代经营之生意、蒸蒸日上的商铺因无暇顾及而逐渐萧条。在他去世后的九年,即光绪三十四年(1908),丁氏后人被迫将“八千卷楼”的全部藏书,包括宋刻本四十余种、元刻本百余种,以及数量更多的明刻精本、《四库全书》底本、名人稿本和校本、日本和朝鲜所刻汉文古籍等,共一万五千多种、二十余万卷,在官府的主持下,以七万五千银元(清光绪年间,一枚银元值银七钱二至七钱三)的低价售予江南图书馆(现藏南京图书馆)。须知,这是从他祖父丁国典、父亲丁英藏书的基础上,经他与其兄丁申一道花费了三十余年时间,四处访求,或抄或购,集腋成裘所聚,一旦散尽,标志着丁氏家族的破产没落,怎么不叫人“呜呼痛哉”!论者每当谈及丁氏“八千卷楼”藏书售出之事时,无不称“其后人经商失败,亏空巨万,只好由官方主持出卖家产赔偿”,似乎丁氏家族之衰败,乃其后人无能或者不肖,设若丁丙不为善举事业捐赠垫补那十余万两白花花的银子,并以全部精力时间经营自己的商业店铺,丁氏家族的衰败会有如此之速吗?
  丁氏之痛,表面上看似乎是慈善之痛,实乃封建专制制度病入膏肓之痛。一个高唱“仁政”高调的政府,不是积极主动地承担义不容辞的国家义务,建构更为合理的社会保障救济体制,而是将负担转嫁民间;不是让民间善举事业在健全合理的社会体制下自主管理、健康发育,而是唯恐其发育成长将反衬官府的无能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度,便对其加以控制、摧残和打击。所谓“苛政(捐)猛于虎”,诚哉斯言!产生于晚明的非官办性、非宗教性、非宗族性之具有近代社会慈善性质的民间善举事业,如果得到正常发育的机会,经过四百余年的发展,本应该可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和慈善事业之路,然而在封建集权专制社会的深渊中,如同丁氏家族之兴盛衰落,最终走不出封建国家公权力的禁锢挤压,成为日薄西山、留给世人许多流连、叹惋和深思的一抹往日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