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法定裁决是当前国际工程领域流行的一种有效性争端解决方法,最早出现于美国,后由英国国内法确立,演变为一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制度。相对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法定裁决程序便捷、高效,值得我国在替代性争端解决制度的立法方面借鉴。
关键词:法定裁决;争端解决;探析
法定裁决的概念和名称
法定裁决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某些事项发生争议,应该在争议事件发生起的特定时间内或者有权随时向中立第三方提交裁决;第三方有权并有义务在较短时间内对该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除非该裁决被仲裁或诉讼推翻,仲裁或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如果约定或特殊情况下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则当事人不能求助其他程序复审。
法定裁决的英文是Adjudication、Statutory Adjudication或Compulsory Rapid Adjudication。在我国它通常被称为“中间仲裁”。本文依据Statutory Adjudication这一英文名称将其翻译为“法定裁决”。如果从与仲裁相比较的方面考虑,可以名为“准仲裁”。
英国、美国、WB的法定裁决制度比较
1、法定性和强制性问题
英国。根据《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无论在当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法定裁决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采用该程序,该程序是工程合同争议的必经法定程序。
美国。在美国,DRB规则来源于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发布的指导规范,比较早的指导规范是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在地下建筑中避免和解决争端》,经过历次修订。现在实行的是争端审议机构基金会于2004年颁布的指导手册,该手册第二节第十章第一条规定:在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可以规定DRB程序在争端解决的程序链中是一个必经程序。
世界银行。借鉴美国的经验,世界银行(WB)在1995年制定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了DRB制度,该制度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在2005年世界银行颁布的《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固定下来。《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强制采用的合同条件,因此该文件规定的DRB制度也是强制性的。但是这种强制性与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不同,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来源于国内法;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制度的强制性既不源于国内法也非源于国际法,而是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附加条件。
2、时间要求
英国。英国法对法定裁决程序的时间安排要求较严。根据《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启动法定仲裁,在通知后7日内选定一自然人为裁决者,并将争端提交裁决者,裁决者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或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内作出裁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14日。
美国。任美国,DRB程序的时间安排由业主与承包商的工程合同及业主、承包商和DRB的争议协定确定。争端审议机构基金会2004年版指导规范就部分程序的时间安排作了规定,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业主和承包商应该就争端审议机构的成员资格及提名进行谈判,在随后的三周内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此后两周内决定正式成员;在第一次DRB会议上,业主、承包商和DRB签订争议协定;在将具体的争端提交争端机构解决前应经过善意谈判程序,谈判不成可以将争端提交机构解决;DRB受理争端后,将安排听审,听审应该在争端提交机构后30—60日内举行;听审结束后,争端审议机构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建议报告;在收到建议报告后的14天内,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作出是否接受的书面通知,将视为接受建议。相对于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美国DRB程序的时间安排较长,给当事人大量自由选择的时间,具有较大灵活性,但是容易引起拖延,导致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世界银行。根据《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的规定,如果工程合同的一方不满对方或不满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可以发出书面的争端通知,通知对方要将争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或一个争端审议专家解决,对方应在14天内书面回应。如果双方在14天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14天内没有书面回应,任何一方可提交争端审议机构解决。争端审议机构收到申请后56天内作出建议。如收到建议后任一方表示不满,或争端审议机构在56天内未能作出建议,则可在14天内要求后续仲裁程序解决。在时间安排这方面,世界银行的法定裁决程序要长于英国的法定裁决程序,跟美国的DRB程序有些类似。
3、裁决的效力
英国。裁决是书面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决可以一致同意该裁决无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请求诉讼或仲裁(如果约定仲裁时)解决,但是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直至该裁决被推翻。另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实践中,除存在欺诈和明显的错误,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会直接采纳法定裁决。
美国。DRB最后的决断结果是建议(Recommendation),不是裁决(Adjudication)。根据争端审议机构基金会2004年版指导规范,建议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后续的争端程序中,建议应该被承认和接受。也就是说,除非有相反地证据证明建议存在错误,否则可以直接被采用。
世界银行。在2000年前,跟美国的规则一样,世界银行规则规定争端审议机构的建议不具有拘束力。2000年世界银行修改《工程采购标准投标文件》,规定争端审议机构提出的建议具有拘束力,应该立即执行,如收到建议的任一方未在14天内表示不满,该建议具有最终的拘束力。在这一点上,英国的法定裁决制度跟WB的DRB制度不同,没有当事人特定期限内不反对裁决即为终局的规则。
我国的借鉴
1、法定裁决制度的优点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法定裁决相对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时间短,费用少,虽然不像仲裁和诉讼一样具有最终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会被仲裁或诉讼采纳,有时具有最终效力。另外,跟调停、调解等方式比较,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大量国际工程中,普遍采用法定裁决这种方式来解决工程争端。鉴于法定裁决制度在国际工程中成功的实践,国内建筑业界热情呼吁加速这种程序的国内立法。
2、对法定裁决制度借鉴的设想
针对我国当前缺乏相关EDR立法经验的现状,借鉴应该有计划的进行。
第一阶段,国家应该组织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等有关民间组织试点法定裁决制度,主要借鉴美国的DRB制度,在这一阶段可以规定DRB的建议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阶段,借鉴世界银行和FIDIC的做法,在国家“建设工程合同的参考范本”中详细规定DRB或DAB制度,规定国有资产出资的工程应采用该制度,并使裁断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阶段,在前述两个阶段发展的基础上,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立法,在我国《建筑法》中规定强制性的法定裁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