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纪以来,我国已成为全球范围内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不仅表现为一般性的国际特征,而且在参与国家、产品范围、税率比例等方面,都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至此,本文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和分析了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特点及其成因。
关键词:反倾销;特点;成因
我国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贸发展已进入到一个公平、自由、规范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中,国外应消除对我国商品反倾销的歧视性待遇,反倾销的诉讼案件理应不断减少。事实恰恰相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从多个不同方面呈现了日益增长的趋势。到2006年年底,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受害国,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理应引起我国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特点
1、参与反倾销指控的国家越来越多
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范围已扩大到部分发展中国家。从1979年我国出口糖精、食盐在欧共体遭受反倾销起,截止到2006年年底,已经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1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出了反倾销指控,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影响了国内12个行业的21633家企业,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2、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呈增长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间就提出了14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1998年7月,将我国出口的棉坯布作为主攻目标展开调查,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做出价格承诺,否则就按照欧盟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1999~2003年相继有41家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期间我国出口产品中又有11种被欧盟进行反倾销调查。截止到2006年年底,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共178起。另外,从1999年6月美国对我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开始,到2006年年底,已涉及的反倾销调查共215起。至此,自1980~2006年间,世界范围内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目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45%。值得注意的是,自2004年9月我国节能灯在巴基斯坦被指控反倾销调查以后,到2006年年底,巴基斯坦和印度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指控已达到45起。
3、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且带有很强的主观性
根据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构成倾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一是出口国的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二是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数量猛增且对进口方市场造成混乱;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危害的情形及后果是由销售过程本身所造成的。但在近5年国际贸易活动的差别过程中,许多发达国家自2003年以来多次违反上述原则,对于那些危害或可能危害到发达国家本身竞争力较差产业的产品,都统统划入倾销范围,从而主观地扩大了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由于上述做法,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往往将纺织品、鞋类制品、家电产品、矿产业、农产品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划入倾销的范畴,使我国出口企业及相关产品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更有甚者,往往还在倾销行为的差别及处理过程中,采用双重标准。据有关资料统计,早在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六国的棉坯布实行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为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了6个月的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与此同时,俄罗斯出口到欧盟的棉坯布的价格比中国低40%。另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0~2006年间,我国在欧盟、北美、澳大利亚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市场,遭遇到上例类似的不公正待遇达1016例,给外贸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其中8311家外贸出口企业受此冲击和影响而走向破产。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活动分析,一些西方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百分之几百或上千。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面对的主体对象不同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据有关资料统计,20世纪80年代,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平均幅度为55%,90年代则达到110%,2001~2005年间平均幅度高达170%。同样,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平均幅度为75%,90年代则达到130%,200l~2005年间平均幅度高达175%。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了过高的反倾销关税。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的鞋类征收了1105%的反倾销税。1999年,印度对我国出口的丝绸征收了435%的反倾销税。2001年以来,来自南非、墨西哥、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巴西等11个发展中国家均对我国出口的部分商品征收了过高的反倾销税。这种做法本身从主观愿望出发,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使我国的相关企业不得不退出已形成竞争优势的出口市场。
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1、新形式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单纯依靠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在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许多发达国家从1995年开始寻求一种表面合法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本国贸易,在这一背景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在贸易保护方面的有力武器。仅2004~2006年间,来自发达国家该方面的事例共计6328例,发展中国家共有1918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历经20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立足国内国际市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呈现良性循环的态势。党的十六大的奋斗目标提出到2020年我国经济实现翻两番,这就要求外贸增长每年要保持7%~8%的水平,同时要求产品在质量、技术、功能、价格等方面都要缩小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这种健康发展的态势必然对全球产业和全球市场的格局带来巨大的影响。此时,受世界经济增速减缓,特别是“9·11事件”以来美国国内经济低弥、日本经济持续不振、欧盟传统产业的变革遇到严重问题等方面的影响,全球范围内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又出现了种种不景气现象,为了减少国内的政治、经济压力,许多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便把矛头对准我国,这正是近年来我国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者的内在缘由。
2、国际上多数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加拿大、欧盟各国不顾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种种苛刻的歧视政策,常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格。而在选择和确定替代国时,又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偏离了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最终导致我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做出相应的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的结果。尽管由于近年来,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的谈判与斗争,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把我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但在对这些国家进行反倾销应诉时,我国仍面临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苛刻条件,在具体环节方面也存在许多棘手的细节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有一定的难度。
3、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失衡,劳动密集型商品所占比重过高
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95~2006年间,我国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出口额占当年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已由83%下降到65%左右。但尽管如此,这类商品所占的比重依然十分显著。由于我国生产加工过程的具体特点,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价格相对低廉,再加上种种累加费用与国外比较相对较低,因而在价格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这种状况在出口过程中自然会受到来自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防范,有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动机,被发达国家定为反倾销指控的对象。此外,从市场结构分析,我国自1980~2006年间直接出口或经其他中转环节出口的贸易活动,65%以上是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也容易产生倾销与反倾销之间的贸易纠纷。
4、市场秩序混乱,价格竞争过度
近年来由于我国鼓励企业出口,在统一调控和约束方面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缺乏统一归口管理和调度的综合机制。再加上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采取了不同的扶持政策,造成了企业间出口产品价格上的差异。更有甚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在技术、质量、功能、成分上相差不大,由于来自我国不同省市的企业,却有着价格上的明显不同。仅2005年间国家有关部委的调查统计表明,由于上述因素而形成的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占总体的40%左右,此外,出口企业为了获得短期局部利益而采取削价竞销的手段,也是引起进口国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原因之一。
5、专业人才匮乏、法律应诉不力
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指控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策略的内在诱因。如果国内企业在反倾销事件产生后能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很多来自北美、欧盟或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经过努力完全可以改变被裁定倾销的败局。同时,还可以增加指控者提诉反倾销案件的成本,客观上能减少对方使用这一手段的机会。但近年来,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很少依法应诉并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有的企业处于回避状态,躲躲闪闪,不仅失去了运用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机会,而且还会使国内企业在承受倾销名声的情形下很难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此外,归根到底是外贸活动中应诉的专业人才匮乏,许多外贸人员还尚未自主地熟悉和运用这方面的理论、方法与技巧,在独立开展工作方面还有相当的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