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欧美对华“特保”之三大策略分析

2007-12-29 00:00:00
中国市场 2007年31期


  摘要:“中国特保”机制赋予了WTO成员方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权利,并且,以欧美为代表的成员方纷纷通过了针对性国内立法并不断付诸实践。为此,中国企业对外应积极应诉,同时,中国政府也应充分介入,并考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合理维权。
  关键词:“中国特保”; “242段特保”; “TPS特保”
  
  一、“中国特保”概述
  
  “中国特保”,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其他WTO成员方的要求下,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以下简称第16条)为法律依据创设的,平行于或相对独立于WTO保障措施体制的一种独特的保障措施机制。在一定的过渡期内,“特保”机制专门针对并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或一定条件下的所有产品,是一种歧视性的保障措施机制。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2条的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即WTO项下的一般保障措施必须非歧视地采取,仅针对产品而不能针对特定的来源国。但是,在“中国特保”机制下,无论是第242段还是第16条,都允许WTO成员方仅仅针对来源于中国的产品而非所有产品采取特保措施。
  
  二、欧美针对“中国特保”之最新立法及实践
  
  为了更加容易地利用“中国特保”阻止原产于中国产品的进口,各成员方陆续在其国内颁布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并不断付诸实践,其中,以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影响最为深远。
  
  1、欧盟
  在“纺织品特保方面”,以第242段为依据,2003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第13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