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主主义的民族自决权问题

2007-12-29 00:00:00谢一彪
人文杂志 2007年3期


  内容提要 民族自决权有三个层次的涵义,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联邦制国家,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探讨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最好办法。
  关键词 民族分离权 联邦制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190-04
  
  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有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如何确保少数民族的权利,是所有的多民族国家都面临的一个难题。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伊始,就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过了一段探讨适合中国民族情况的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曲折历程。
  
  一
  
  民族自决权是指所有的民族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本民族的事务。民族自决权就广义而言,有权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联邦制国家,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斯大林曾给民族自决权下过定义,“它有权按自治原则安排自己的生活。它有权与其他民族联合组成联邦关系。它有权完全分离出去。”(注:《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