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12-29 00:00:00
会计之友 2007年4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