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由1978年的4.42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694.70亿美元,增长了150多倍,自1991年起连续16年保持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数量的第一位。进入21世纪,外资并购在我国利用外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日益成为我国利用外资中日益重要的新形式。对未来几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结构和特点的趋势进行分析,对于我们制定、调整有关政策、加强应对与监管措施等不无裨益。
一、影响未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国内外主要因素分析
(一)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形势分析
全球国际直接投资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持续快速增长后,2000年达到14919亿美元的顶峰,然后受世界总体经济形势的影响,经历了2001到2003年的低谷,2004年以来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以跨国并购为主要动力,又出现了持续的增长的态势,跨国直接投资总量迅速恢复。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陆续出台吸引外资新政策,加大吸收外资力度,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快速增加,发达国家之间投资自由化程度逐步加强。可以预见,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总量近期还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二)未来两年内影响外商投资规模的国内主要因素分析
从国内看,近期影响外商投资规模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是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利用外资的增长,但同时宏观经济中也存在通货膨胀、流动性过剩等压力。二是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升,两税合并,外资优惠政策调整,使我国利用外资的比较优势逐步减弱。三是人民币升值导致外资的投资成本上升,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上涨,使外资出口加工型项目的收益预期下降,可能影响部分外资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四是服务业进一步开放,金融、商业零售领域的外资准入放宽,将为跨国公司在金融保险、商业和运输服务等领域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五是我国交通、通讯、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的改善,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中外文化的加速融合、奥运商机等因素,增强了我国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吸引力。
二、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和并购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一)两税合并、外资管理政策导向的转变可能使外资增长速度趋缓,但外资质量和结构将逐步优化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以所得税为核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将有所改变。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待遇将被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原来大多数外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享受着24%和15%两档优惠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 (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的待遇,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赋会有所提高,而内资企业税赋降低(由33%变为25%)。统一所得税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外资企业的利润率可能下降,可能使外商投资流入量会因此回落。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把税收优惠转向了对行业调控。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两税合并使外资企业税负水平提高、经营成本的增加,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结构,避免外国企业将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企业向我国转移,推动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向高端方向发展。有助于引入技术含量高、国内配套比例高和利于增加就业的项目和资金,可以促进外资更好的服务于国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两税合并有利于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转变,也可以避免内资企业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返程投资”)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减少国家税款流失,避免市场扭曲。
当前,我国的外资管理政策的导向正在经历由“引资”向“选资”的转变,2007年2月,商务部发出了《关于制止层层分解并考核招商引资指标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明确划分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总体上看,我国外资政策调整的思路变化体现在引资机制上是从行政引资到市场引资,引资质量上是从“招商引资”到“招商选资”,引资待遇上是从外资“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引资地区结构上是从外资相对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2006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全口径,包括金融行业)为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485家,同比下降5.7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06%。其中,全国金融领域新批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12家,较上年下降33.3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47亿美元,较上年下降46.64%。加之劳动力、土地价格上升,外贸出口压力加大等因素,都可能使利用外资的增长速度放缓。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不再把引进外资数量作为利用外资的主要工作方向,工作重点转向了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调控外资进入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
(二)外商投资的独资化倾向将进一步加剧,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将不断增加,研发力度将不断加大
外资的独资化倾向在新世纪以来开始加速发展,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由2000年的192.64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462.81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也由47.31%增长到66.62%,独资企业已经成为外商投资的主导方式。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从2000年的35.23%和16.20%下降到2006年的20.70%和2.79%。2007年1—7月,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上升到77.93%,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占比重进一步下降为19.75%和2.07%。
外资投入研发环节的力度将不断加大。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经历了结构快速升级的过程:从早期的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制造活动向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制造活动升级;从制造业转移向研发机构和地区运营总部扩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中国加入WTO以后,特别是近两年来,跨国公司加速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以最新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赢得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研发机构将主要分布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行业;地域上将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苏州等科研力量比较集中的大城市。
(三)金融、商业、服务外包、重化工等行业和中西部地区的利用外资比重将有所上升
以知识为核心要素,以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将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新热点。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保险、旅游和咨询以及信息、电子产业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则成为产业国际转移的重点领域。
自2006年12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履行入世承诺基础上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保险行业中除了寿险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外,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取消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地域、数量和股权等方面的限制,进一步下放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审批权。外资进入上述第三产业的并购、参股和新设投资将逐渐增加。
当前,以服务外包、高端制造业和技术研发环节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兴起,为我国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现代服务业带来新的机遇。大力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成为我国当前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商务部自2006年起在全国推行了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即在“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设10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动10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育1000家取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全方位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不断提升服务价值,实现2010年服务外包出口额在2005年基础上翻两番。我国具备较好的承担国际服务外包的条件,包括人才储备、研发能力、体制环境等,在服务外包领域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将逐步增加。另外,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基础原材料、设备需求的持续旺盛,加之国际产业转移进入重化工业跨国投资的第三波浪潮,在制造业中,重化工业在吸收外资中的比重也将可能有所增长。
从利用外资的地域角度看,中、西部利用外资近几年将有所改观。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修订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引导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倾斜。2006年起国家八部委和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政府共同发起举办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简称中博会),吸引着越来越多外商的投资目光。自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万商西进”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推动1万家境外或东部企业到中部六省投资,并可延伸到与中部相邻、条件相近的西部地区。
(四)投资方式逐步调整,外资并购所占比重还将进一步提高并走向规范
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外资并购金额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例还比较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2003至2005年全球外资并购占国际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为53.24%,53.55%和78.18%,而我国相应年份仅为7.14%,11.16%和11.40%,未来几年外资并购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外资并购的数额和比重还将不断上升。另外,跨国公司投资策略的调整也将推动外资加快在华并购,并购的重点将集中在装备制造、零售、食品、金融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在外资并购的政策规制方面,2006年8月国家商务部、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原有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从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细化了对投资者的要求,增加了可操作性。并规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外资的并购行为,防止外资在某些行业垄断优势的形成,明确了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