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不可替代“引文注释”

2007-12-29 00:00:00周武彦
人民音乐 2007年6期


  常言道:“天下文章一大抄”。这句话在学术论著的写作中具有两个绝然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将古今中外学术论著中的带有结论性的语句、段落一字不漏地抄引,并注明其详实出处作为论据。如此“一大抄”,无疑是褒义语。其二,是将古今中外学术论著中的带有结论性的语句、段落用自己的语言方式重述一遍,不注明详实出处,仅在文末开出“参考文献”字样,从而蒙混读者,使读者以为文中的结论性语句皆是作者的研究成果。如此“一大抄”,无疑是贬义语。
  当今,音乐理论界有不少人,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剽窃、抄袭之风已经泛滥成灾。其偷盗手法十分简单——即以“参考文献”替代“引文、注释”。君不见,近二十年来,全国绝大部分音乐理论刊物,无不发表大量的以“参考文献”替代“引文、注释”所谓的“学术论文”!说实话,这类“学术论文”,鄙人一字不读!因为这类文章毫无学术价值。
  面对音乐理论界“一大抄”的剽窃、抄袭之风,早在1988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杨沐先生就在《音乐研究》上发表了《我国音乐学学术文论写作中的几个问题》①中强调了学术论文写作中的“注释”、“引文”必须规范化。
  到了2000年,杨沐先生又在《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上发表了《再谈学术规范与文德文风》②一文中云:“深感中国大陆音乐学术文论写作不合规范,征引他人言论甚至取用他人成果却不注明出处的弊端严重,文德文风可虞……目前国内音乐出版物中只在书末列一‘参考文献’而行文中不作任何说明的做法却好像已经成了惯例。哪怕著作中大量使用了别人的成果,也都不注明出处,只在书末附一个并不完整的‘参考文献’就心安理得了。……结果是一本本割断学术史、绝大部分抄自编自他人旧著、讲义或手稿的‘著作’包装出笼。不知实情的读者因而把抄袭者视为该专题的开山鼻祖,以为前无古人。”
  又如,谢维扬先生在《也谈学术规范问题》③云:“在一项成果中,哪些是自己的发明,哪些是借用了成说,一定要讲清楚。现在不少作品对此采取故意模糊战术……这种模糊战术的坏处很大,不仅造成一大批低水平重复的‘成果’,而且给后人留下了一笔糊涂账,对科学的良性发展十分不利。”
  又,曹树基先生在《学术批评的规范》④云:“在研究中不注明来源地引述他人著述,可视为抄袭;对于所引用的成果,只在文章的末尾或书末列为‘参考文献’,在正文中并不提及,也可视作抄袭;将他人著述中的文句进行改写,又得出与他人相同的结论,同样视作抄袭。”
  为了统一音乐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2000年《中国音乐学》编辑部特地刊登了《撰稿格式要求》⑤,其中列出了“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条目中说:“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署名,一般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周案:引文]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可见,“参考文献”重在“参考”他人著述后,从而受到写作思维的启迪;而“注释”重在注明“引文”的出处及对“引文”的进一步解释。两者之间虽有联系却各有侧重之点。
  面对“文抄公”队伍日趋庞大的现象(甚至某些博导、硕导也加入了这个行列),2003年4月10日,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光明日报》文艺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以“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建设优良学风和文风”为会议主题的“学术道德建设问题座谈会”。在会议的联合声明(二)中说:“作者在文章中的思想观点与数据、资料,凡不是出自本人而又非众所周知的常识性知识,都应向读者做交待,绝不允许把他人的思想观点与学术成果当成自己的混杂在文章中。著作者如果仅仅在文末笼统地开列若干‘参考书目’,而不以适当方式标明具体文句、文段‘参考’自哪一个‘书目’,就是学术论文写作不规范的典型表现。在通俗性或普及性文稿的撰写中,如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相关资料,作者也应当加以说明,否则就有抄袭、剽窃的嫌疑。”⑥
  综上所谈,学术论文写作者必须弄清楚“参考文献”不可替代“引文注释”。而“引文”又必须用引号将原文一字不漏地引注,绝对不可用自己的语言改写原文。否则,必然使自己有意或无意地成为“文抄公”!
  最后,笔者对当今音乐论文写作指导者、撰写者以及刊物编辑者提三点希望:
  (一)希望博导、硕导们严于律己、清理门户。对此,葛剑雄先生在《建立学术规范和开展学术批评》⑦云:“现在有些青年学者不懂做学问的规矩,固然有他们自己方面的原因……老师从来没有教过他们也是原因之一。例如,我看到有些博士论文居然没有学术史,甚至连起码的学术回顾和研究意义的论述都没有。这类论文能送出来供评审,或者能够通过,说明导师或答辩委员会自己也不懂论文写作规范,或者有意放纵。还有些学者不懂得在运用别人的成果时应该注明;对别人已经用作论证的原始资料也应该说明转引的来源。”
  又如,杨奎松先生在《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要管》⑧云:“国外学者除了对我们论文、论著中引文缺少注释这一点经常表示不能满意外,还往往十分在意我们学术研究成果中普遍存在的注释量不足和缺乏统一规范的注释格式问题。……在西方的史学论文和著作中,开篇通常都会对已经发表的最重要的相关成果做简要的评介、指出其不足,提出自己的研究目的和准备讨论的问题。翻开我们的大多数论文和论著,通常是既不介绍也不评论,好像每一篇论文和每一部著作,都是开山之作。……所有老师在指导自己的学生时,首先要教育学生懂得必要的学术规范,懂得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使学生从事学术研究之初即树立起学者应有的道德意识和责任心。……凡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及观点和资料,必须注明。”
  (二)希望研究生们有点献身科学的精神。当今,许多年轻学子,他们读研究生不是因为对某一学科特别有兴趣,从而献身于该学科的建设,准备终身坐“冷板凳”,而是为了毕业后能找一份待遇丰厚的工作。由于读研究生的目的过于功利,从而自觉地做起了“文抄公”。
  (三)希望刊物的编辑们能够严格把关。常言道:“编辑是作者的良师益友!”编辑既然是作者的良师益友,从而,当发现学生或朋友的学术论文不符合写作规范,甚至犯了抄袭、剽窃之嫌,作为良师、益友,理应毫不客气地予以指出,并将文稿退回修改后方可刊发。
  当今,音乐理论界的学术腐败之风——以“参考文献”替代“引文注释”,已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倘若以为如此文风即为“中国式”的学术论文写作模式,岂不笑掉了中外学者的门牙!此风不可长。
  
  ①杨沐《我国音乐学术文论写作中的几个问题》,载《音乐研究》1988年第4期。
  ②杨沐《再谈学术规范与文德文风》,载《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③谢维扬《也谈学术规范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51—53页。转引自②。
  ④曹树基《学术批评的规范》,载《文汇报》1999年3月6日;转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6期第153—154页。转引自②。
  ⑤《撰稿格式要求》,载《中国音乐学》2000年第1期第135页。
  ⑥《音乐研究》记者《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联合声明与建言》,载《音乐研究》2003年第2期第3页。
  ⑦葛剑雄《建立学术规范和开展学术批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58—60页。转引自②。
  ⑧杨奎松《遵守学术规范,既要教,也要管》,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49—51页。转引自②。
  
  周武彦中国音协会员,淮安市文化局艺研室研究员
  
  (责任编辑 金兆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