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7-12-29 00:00:00张建兵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4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对于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被告人套取私分的资金是三被告以股东身份出资到公司的财产,仍属于自己的,其属于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出资入股后,其股金的所有权是公司,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三被告人利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