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事抗诉工作刍议

2007-12-29 00:00:00陈晓东杨细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4期


  内容摘要:
  刑事抗诉制度是以国家的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的主要机制之一,目前在检察工作中,强化刑事抗诉工作可提高国家的执法水平,树立法律的威信,有利于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刑事抗诉 工作体系 工作结合
  
  刑事抗诉制度是以国家的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的主要机制之一,是国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对生效和未生效裁判的监督,又有从实体法、程序法及审判活动的角度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重要性,是其他任何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对刑事抗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检察实践来看,刑事抗诉工作无论是抗诉力度、抗诉质量还是运行机制、机构设置、考核评价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强化刑事抗诉工作略陈管见。
  
  一、围绕中心展开,切实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能力
  
  修改后的《刑诉法》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所以,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同时,大力加强出庭支持抗诉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就应当建立以出席法庭支持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体系。要围绕这一中心全面展开,应突出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庭前的审查与预测
  由于抗诉程序是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又一刑事诉讼程序,因而抗诉案件较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就更复杂,预测审判结果的难度也更大,因此,要努力在“细、稳、准”三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细”。就是通过细致的阅卷审查,进一步确定法院在认证、判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筛选,确保在出席抗诉法庭时的举证精练集中;二是“稳”。就是在阅卷审查,讯问被告人之后,应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