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逻辑的原理与法学及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法律逻辑,法律逻辑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不仅要求公诉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思路清晰、论证缜密,善于揭露对方的逻辑矛盾,击中要害,鞭辟入理。使自己处于庭审辩论的主动地位,顺利完成公诉任务。
一、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应遵守逻辑基本规律
逻辑基本规律就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这四条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应严格遵守逻辑规律,保证自己阐述的思想具有确定性、首位一贯性和论证性,避免违反逻辑规律而发生逻辑错误,授人以柄,使自己陷入尴尬局面。
(一)遵守同一律
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运用概念和判断必须是确定的。违反同一律出现的逻辑错误主要是偷换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遵守同一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使用概念、判断要准确,阐述自己的公诉主张时切忌语句念混,如“赃物”、“从轻”、“减轻”等类似概念表达一定要明确,不能偷换、混淆。例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但在法庭辩论中却一再强调被告人构成奸淫幼女罪,已被取消罪名,公诉人这样前后不一致进行表述,违反了同一律,出现了逻辑错误。
(二)遵守矛盾律
矛盾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不能既肯定了事物的某种属性,又否定事物有这种属性,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遵守和运用矛盾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保证起诉书、公诉词及答辩所阐述的公诉主张前后一致,不能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如一起抢劫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用刀只是想吓唬被害人,当时如果想杀死被害人也能够做到,但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所以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公诉人答辩时说:被告人之所以没有杀死被害人并不是没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因为被害人的反抗而没有得逞,所以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这样的答辩就是与指控抢劫罪相矛盾。
(三)遵守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或者肯定事物的某种属性,或者否定事物的这种属性,二者必居其一;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遵守排中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观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尤其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观点与本方指控犯罪观点明显不同时,答辩一定要态度明确,不能含糊其词,不置可否,使法庭搞不清楚公诉人的态度,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观点无法采信,出现支持公诉不利的效果。如一起指控强奸案,被告人某甲与被害人某乙系邻居关系,某甲到某乙家将某乙的衣裤撕破后强奸,在挣扎过程中某乙将某甲的脸部挠破,血迹滴落在某乙内裤上。法庭上某甲翻供,辩解二人系通奸关系,辩护也为其做的无罪辩护。此时公诉人就应运用排中律进行及时答辩:某甲与某乙的性行为存在,或者是通奸,或者是强奸。如果是通奸,某甲为什么要撕破某乙的衣裤,某乙会将某甲的脸挠破吗?况且血迹检验证明某乙内裤上滴落的血迹血型与某甲一致,因此该案不是通奸,被告人某甲强奸罪无疑。
(四)遵守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一个论证中要确定一个思想(即判断)是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真实,并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思想。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犯“理由虚假”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控辩式庭审方式具有较强的抗辩性,法庭辩论阶段是公诉人、辩护人充分阐述自己观点,运用论据、论证自己诉讼思想正确的阶段,公诉人无论是在发表公诉意见还是在答辩过程中,都应遵守和运用充足理由律,从事实、证据、法律各个角度充分论证自己的诉讼观点,反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错误观点,阐述理由要真实充分,符合法律要求,使庭审人员和旁听群众心服口服,达到揭露犯罪,制服犯罪的目的。
二、法庭辩论中逻辑方法的运用
法庭辩论既是辩明是与非的过程,也是控辩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公诉人在法庭上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应临危不乱,处变不惊,灵活运用各种逻辑方法达到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下面结合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浅谈几种逻辑方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一)直接推理法
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的推理。直接推理是法庭辩论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推理方法,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无疑的案件。公诉人发言时可以根据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具体特征,运用证据,直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yTBLPr/O1JrS0Np6/YZcVX8oDeWjaCHSkISxocY884k=成要件,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
(二)假言推理法
假言推理是至少由一个假言判断作为前提的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假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直言判断。运用假言推理,必须保证大小前提的真实和推理形式正确,否则容易出现错误。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无理狡辩,运用假言推理进行驳斥。例如一抢劫案被告人辩解:只有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才构成抢劫罪,我并没有亲手抢他的东西,是他主动给我的,因此我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可利用假言推理规则指出其错误所在,即被告人阐述的观点大前提不真实,“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并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三)选言推理法
选言推理是至少有一个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表示一般原则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关于个别情况的直言判断。正确的适用选言推理,必须使选言肢穷尽一切可能。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错误的选言推理进行误推,得出似乎正确的结论,从而把公诉人及法庭引导到误区。如个体医生某甲,以治妇科疾病为名,多次奸淫女青年某乙,某乙醒悟后,控告某甲强奸。此案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某甲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某甲与某乙发生性关系是某乙自愿的,某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某甲的行为只能视为通奸。从表面上看,辩护人的发言很有道理:某甲与某乙间的性行为要么是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要么是女方自愿发生的。违背妇女意志的为强奸,女方自愿发生的为通奸。本案中某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女方自愿发生的,所以某甲不构成强奸罪,是通奸。但是根据逻辑规则分析,辩护人使用的是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看上去似乎符合选言推理的规则,或P,或Q,或R;肯定P,所以非Q,非R。但其错误在于推理的大前提的选言肢没有穷尽一切可能,公诉人如果熟练掌握逻辑推理,可以立即指出辩护人的错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除辩护人提到的“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无知或有迷信思想而帮助其治病驱邪等方法。这些方法看似自愿,实质却是受害人被蒙骗而没有反抗,一旦知道事实真相后是不会同意的。本案中某乙正是出于治病的目的被某甲蒙骗而强奸,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四)二难推理法
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运用二难推理时,应注意假言判断的前后件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并且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必须穷尽,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难推理在辩论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用来批驳荒谬观点,使其进退维谷,左右为难,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如被告人某甲在一天晚上盗窃某单位车库内的汽油时,由于点火照亮引起火灾,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五万余元,法庭上被告人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已经赔偿损失,不应负法律责任。于是公诉人指出:如果你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你不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失火罪,也应负法律责任。
二难推理在运用过程中难度较大,往往容易掩藏错误,稍有不慎就会变成诡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出现二难误推的错误,用貌似正确的二难推理,致公诉人于两难境地。公诉人应及时运用逻辑知识指出其错误之处。因为二难推理是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的结合,只要判断其假言前提的前后件有无正确的逻辑关系以及选言前提的选言肢是否穷尽就可以指出其错误所在。
(五)反驳法
反驳法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证明另一种判断的虚假性,反驳的作用在于驳谬误。在法庭辩论中,反驳是一种常使用的方法,在反驳过程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方的论题、论据、论证,选择重点突破口进行有力反驳。反驳时主要可以运用三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反驳法,就是通过事实、证据直接证明辩方观点虚假,不能成立。第二种是间接反驳法,就是通过证明本方真实证据与辩方观点矛盾,从而得出辩方观点错误的结论。第三种是归谬法。归谬法就是暂时假定辩方论题真实,然后以此进行推理,从而推导出荒谬的结论。归谬法如果使用得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某甲盗窃案,某甲系公司勤杂工,利用经常出入经理办公室打扫卫生之机,盗窃经理某乙的人民币20余万元,后经侦查,某乙的20万元中大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某甲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某甲盗窃的是某乙的非法财产,应从轻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可用归谬法加以反驳,指出:如果盗窃他人非法所得的财产可以从轻处罚,那么放火烧掉某甲盗窃的财产也就不必处罚了,同样,不经法定程序,杀死一个杀过人的人也不必追究法律责任了。这样反驳会使对方哑口无言。综上可以看出,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逻辑能使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从容不迫,应答自如,不会被对方的无理狡辩及虚假观点所蒙蔽,使自己始终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