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方法

2007-12-29 00:00:00林旭东
会计之友 2007年13期


  【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法服务于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在目的、内容、制定机构、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主要从收入、费用两方面比较两者在处理方法上的差异。根据差异表现,提出两者差异的协调方法。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方面构成,其中前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后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上计算的会计所得必须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关系可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下面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