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人的信用思想

2007-12-29 00:00:00苏万贵
会计之友 2007年24期


  中国古人非常重视信用,不仅将其列为“五常”之一,而且将其作为立身之本。这方面的格言、故事很多,不胜枚举。论语: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孔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提出施政之要,就是足食、足兵、民信,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保留一项,那就是“民信”,因为民无信不立。可见,信的极端重要性,孔子将其看得比食、比兵更重要。
  在古人造字时,“信”字从“人”从“言”,就是说话算数。大略说来,可以包括政治上的信、经济上的信、日常生活上的信等多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欠债还钱问题,就是经济上的“信”问题。而经济上的“信”问题,正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古代的两个典型故事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在北宋李昉编辑的著名小说总集《太平广记》中有一个马偿债的故事。无独有偶,在清初蒲松龄的著名小说《聊斋志异》中,有一个蹇(即驴)偿债的故事。讲的都是讲究信用、欠债还钱之事。生不能偿还,死后做驴做马也要偿还。我们不相信生死轮回,不可能这样偿还,但还债是理所当然的。针对当今社会的信用缺失、赖账不还等现象,这无疑是一个绝妙的教材。
  
  一、故事基本情节
  
  马偿债之事,见于太平广记的《吴宗嗣》,其大意是:
  军使吴宗嗣,曾有某府吏向其借钱二十万,按月计算利息。期限一年。但到期后,该府吏不愿意偿还。吴求索不可得,很生气,把他召来责怪说:我前世欠你的钱,现在已经还了。你欠我的钱,应当做驴马来还我。接着将借据烧毁,欠在那里。又过了一年,宗嗣独坐厅里办公事,忽见府吏穿着白衣而至,说,某来还债!宗嗣回答说,已经将借据烧毁,为什么还来还?吏不回答,径自入马厩中。一会儿厩人报告说马生白驹。吴宗嗣到吏舍打听府吏的下落,得到的答复是:(去厅的)次日已死了。(奇怪的是)等到马驹长大卖掉,和府吏所欠之钱恰好相等。
  驴偿债之事,见于聊斋志异的《蹇偿债》,故事情节与此十分相似,其大意是:
  李公名著明,慷慨好施。其乡人王卓,在李公家为佣而居。该人少时游玩懒惰,不能操持农务,所以家庭多次出现贫困。然而他小有技能,常为役务,每次李公都给他丰厚的报酬。有时无米下锅,向李公悲哀地乞讨,公总是以几升或几斗赠与。一日王卓对李公说:“小人每日接受丰厚的抚恤,以致三四口人侥幸没有饿死,但如此下去如何能够长久?乞求主人借我绿豆一石作为资本。”李公听后,欣然借给他。王卓运回后,过了一年多,丝毫也没有偿还。当问及原因时,才知道拟做资本的绿豆已经荡然无存。李公可怜其贫穷,也就将此债务放在一边不予索取。
  后三年多,李公在外忽然梦见王卓前来说:“小人欠主人豆钱,现在请求偿还。”李公安慰他说:“如果要你偿还,那么平日所负欠的,哪能够计算其数?”卓愀然曰:“确实。凡是人少有所为而接受别人的千金报酬,还可以不报。但如果无故受人资助,升斗都不容含糊,必须归还,何况这么多啊!”说完就走。公更加疑惑。过一会儿家人报告说:“夜里牝驴生产一个小驹,并且长得很大。”公忽然明白,说:“莫非这个驴驹就是王卓吗?”过数日回家,见到驴驹,戏呼王卓,驴驹奔跑而来,好像与公相识。从此就以王卓为名。后李公乘驹到青州,有人看到驴驹很喜欢,提出以高价买它,价格未及确定。正值公有家务,急不可待,就回家了。又过了一年,驴驹与雄马同槽,被咬折胫骨,无法治疗。有一给牛治病的兽医到了李公家,见到驴驹,就对公说:“请将驴驹让我带回吧,我朝夕疗养,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万一能够治愈,得钱与您平分。”公答应了兽医的要求。后数月,牛医将驴治愈卖而得钱一千八百,就将一半献给李公。公接钱后如梦初醒,因其数正好与豆价相符。
  
  二、故事对今天的借鉴
  
  这两个故事,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其共性是都涉及借债和偿债,借债都是拟作资本。区别只在于借债形式不同。前者府吏向吴宗嗣借的是钱(二十万),后者王卓向李著明借的是物(绿豆一石)。
  
  (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我们不相信生死轮回,也不主张死后做驴做马偿还,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冤各有头,债各有主。见死不救非君子,欠债不还是小人。父债子还。古有明训,这些格言、谚语,都在强调还债的必要性,不还债的耻辱。
  作为资本的负债更应偿还,更应如期归还。因为作为资本的目的是生利发财,这有别于毫无偿还能力的生活举债。用人家的钱经营赚了钱,却不想还人家钱,或不想按时还人家钱,于情于理都是无法解释的,是根本说不通的。即使是经营失败,也不能作为不还债的托词。
  然而目前的突出问题是,我国信用缺失,不少企业欠账严重,到期不给,赖账不还,“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以至社会上流传着一句笑话:“站着借钱,跪着讨债”。究其原因是在其思想深处,潜藏着赖账有理的思想。如果任凭这种现象发展,人们还有什么信用可言。谁还敢贷钱,谁还敢赊账?
  其实,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中,皆有明确的规定,严厉的处罚。
  在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的杂法·负债违契,对负债违契不还,有明确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这就是说,不仅要偿还,还要受刑罚。
  古罗马法第三表《执行》中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申请执行;如仍不清偿,又无人为之担保,则债权人可将其押至家中拘留,拴以皮带或脚镣。债权人可拘禁60天。期间内,双方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应连续在3个集市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宣布判定的金额。如最后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卖出国外或杀死。
  《拿破伦法典》的各章中也有许多债务清偿的规定,最后还专设一章: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既说明我国现行法律与古代法律和外国法律一脉相承,也说明偿债的责任是无限的。即使暂时无力偿还,也无非是延期偿还或分期偿还而已;即使本人不能偿还,则其继承财产的继承人也要偿还。
  如果这样认识问题,则小说中的马偿债与驴偿债就谈不上是过分之举了。
  
  (二)看清对象,提供信用
  这两个事例,尽管在偿债时间上遇到障碍,但最后都得以清偿。欠债的两个人,生前未能偿还,死后做马做驴也要偿还,说明这两个人还是讲信用的。品行是没有问题的。按照西方提出的提供信用的五C(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llateral)原则,品德是第一位的,但仅有品德条件,还是不够的。对于品德不好的提供信用,如果不讲信用怎么办?对于其它条件不够而提供信用的,不能偿还怎么办?
  这就必须看清对象,不仅要看一个人的本质,而且要看其他的若干方面,这样才能避免损失。上述两个债权人未能及时收回债权,其实对对象的选择还存在问题。现在我国已经对赖账者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这对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三)复利计息,理所当然
  如前所述,这两个故事的借债,都是拟作资本,前者借钱二十万,不是个小数目,不应是生活所需,说明是作为资本,否则不应举借这么多,同时恐怕也无力承受如此沉重的利息负担。后者借绿豆一石,书中明确交待就是作为资本。
  既然作为资本,就属于投资,就应该复利计息。而期限是一年,按月计息本身,说明是复利计息。据专家考证,早在巴比伦时代,复利就为人们所认识。报酬率的使用,也为时很久。复利表最初为简 特兰彻特(里昂,1558年),之后为西蒙 斯蒂芬(安特卫普,1582年)所发表。在西方就出现了复利表。其实复利计息的思想,应该与生物繁殖规律有关。在中国,复利思想可以从《列子-愚公移山》中初见端倪。愚公有一段话,可以很好地为复利计息作注解:子又生孙,孙又生子,子又有孙,孙又有子,子子孙孙,无穷匮也。如果借钱作资本是为了投资,则投资生利规律就是利滚利。既然生利是利滚利,则《聊斋志异 蹇偿债》中的复利计息,就是理所当然。按复利计算的本利和偿还债务,就是理所当然。
  如果聊斋志异中复利计息的推断成立,则我国复利计息的实践至少已经300余年。今天复利计息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如长期债券的计息,在我国还采取单利办法,与国际惯例不协调。而住房贷款却采取复利,又与长期筹资的计息方式不对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为时不远。
  
  (四)济困扶危,重义轻利
  上述两个故事中,在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一个焚券,一个不予索取,其实都是放弃了债权。
  在古代,就有自动放弃债权的事例,如战国时期的冯锾为孟尝君讨债,焚烧其券,就是放弃了债权。但这是为孟尝君捞取政治资本,为其“三窟”作准备。
  而吴宗嗣借钱给府吏,李公借资本给王卓,都是济困扶危的表现,而放弃债权的本身,都属于重义轻利。两位债权人,都没有强催硬索,更没有象杨白劳那样被逼债。这与目前某些捐赠的义举有异曲同工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