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从此可以对号入座了

2007-12-29 00:00:00王保平
会计之友 2007年26期


  从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国有企业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案中,凸显出一个更为紧迫的问题:谁对这类决策导致的国有企业巨额损失承担责任?国有企业的决策失误问责制究竟该如何建立并落到实处?从风险与利益相匹配的角度看,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案件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但是,现实中却常常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即使追究也经常是轻描淡写地表示一下。
  最近,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则彰显了国有企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从此不再是怀抱琵琶半遮面!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披露,引起了有关各界的强烈反响与充分肯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暂行办法》第一次突破了以往类似规定多以定性条款出现的惯例,为追究决策人员决策失误设定了明确的“数字杠杠”,即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就会被追究责任。对决策失误人员的责任追究分为4种形式: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薪金、降职或建议免除职务、职位禁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这四种处理方式可以并处。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而对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决策者责任范围的界定上,《暂行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相当职务人员)等统一列入可能被动追究责任者的范围。
  《暂行办法》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规定了差别性责任追究制度。对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的企业,如果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或者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2%的,对其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扣除当年50%的绩效薪金,对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扣除当年30%的绩效薪金。对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的企业,如果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4%,则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降职处理,扣除当年70%的绩效薪金,对次要责任人则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年50%的绩效薪金。对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4%以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并扣除当年100%的绩效薪金,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扣除当年100%的绩效薪金。
  如果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用金额界定,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薪金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极其恶劣影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降职处理。
  《暂行办法》还指出:对违反规定进行对外担保、对外拆借资金、调动大额资金,违反规定从事股票、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资产核销、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如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都将被作为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相应责任。
  针对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的界限,《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集体决策中,投弃权票也不能免责。在集体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的责任,但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山东省国资委的这一《暂行办法》并非横空出世,无疑告诫一些人:国企高管的决策只对任命自己的领导负责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了,他们必须对他们领导的企业负责;企业搞砸了,他们再也不能只是换一个地方继续做官而已。笔者认为,《暂行办法》如果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国企管理者决策失误的成本,使整个企业决策工作渐渐趋于规范、科学与谨慎。因此,期待着《暂行办法》的制定者能够从善如流,从法律法规的执行出发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国资管理的“篱笆”扎得紧些,再紧些,使国有企业走得更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