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务监督的思考

2007-12-29 00:00:00李红莉王云丽
会计之友 2007年29期


  【摘要】当前一些地市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对预算单位财务监督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合实际的措施,加强财务监督,以推动财政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由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
  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也仅仅是财政拨款部分;在运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必须看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及财政核算中心的工作职责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对预算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是我们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财政国库管理,推动财政工作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国库集中支付财务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库支付中心的监督职能尚未发挥到位
  国库支付中心对超标准的开支及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提现缺乏必要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更侧重于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不但要服务,而且还要监督,应该为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否则,起不到改革应有的作用。一些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超标,有的单位把授权额度甚至全部提现,这加大了现金违规的可能性。
  
  (二)国库集中支付中直接支付量占总支付量的比重偏低
  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2001]24号)规定财政资金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其中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以及各类转移性支出,都要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用款单位。从实际看,对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基本实现了直接支付,但一些自主进行的采购活动和部分工程项目支出仍作为授权支付处理,部分工程项目支出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不强等因素使得直接支付的比率偏低,影响财政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小金库”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