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12-29 00:00:00马德芳
会计之友 2007年33期


  【摘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下文简称《试点办法》)的推出,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门槛,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会对其它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本文就其亮点及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正式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航,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完善。在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全球几个主要的债券市场中,美国的公司债券所占比例较大,约占债券市场份额的15%左右;日本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其公司债券市场约为债券市场份额的9%左右;而我国的公司债券规模在债券市场中所占比例很小。业内人士认为,《试点办法》的实行,将缩小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差距。
  
  一、《试点办法》的亮点
  
  (一)降低了融资门槛
  《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且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由此可以看出,《试点办法》大大降低了公司融资的门槛,开拓了融资新渠道。
  
  (二)债券的发行需要“硬”条件
  虽然降低了融资门槛,但发行公司债必须有一定的底线。《试点办法》规定,拟发债公司需满足的“硬”条件有两个:一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利息;二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而征求意见稿中“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这一“硬”条件在试点办法正式公布时被删除。
  
  (三)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对于企业债券来说,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体情况不尽的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因此,《试点办法》对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主要表现为: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的作用。
  按照规定,发行公司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等,这些措施都间接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四)发行程序相对简洁
  企业发行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利率由央行确定,企业债上市由证监会负责,一般需由银行提供信用担保。企业人士表示,仅审批程序一项常常需要一年以上时间,这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收到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进行初审、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而不必如企业债那样去人民银行确定利率区间。可以预见,企业债的发行将逐步走向市场化定价,程序相对简单。
  
  (五)放松行政管制,市场化制度安排
  多头管理是困扰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最大问题。我国现有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四种债券产品分属四个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监管宽严不一,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试点办法》明确了公司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当然,必要的制度安排不可缺少,《试点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一条被删除。此前,公司债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还是在银行间市场挂牌备受争议。业内人士认为,删除这一规定为公司债将来在两个市场实现跨市场交易留下了活口,有利于公司债市场的活跃。
  另外,证监会正在加快推进配套工作,一是制定关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相关规定,该办法不久将发布实施。此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的上市、登记配套规则;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系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三是降低投资者的市场成本。
  
  二、《试点办法》的影响
  
  (一)对公司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在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市场应该用两条腿走路,一条是股票市场,一条是债券市场。然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股市、债市尤其公司债市场发展不平衡,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更威胁到金融体系整体的安全和稳定。过去,公司选择融资方式时,除了股票就是银行,而银行对此有一定的限制,对企业更多的是一种短期贷款,但公司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多项目是长期的。公司债在这方面更灵活一些,除了融资门槛低以外,公司债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其期限比银行贷款更长,同时公司债的发行规模也将更大。对于需要大量中长期资金的大企业来说,显然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二)公司债可以丰富投资产品,疏导市场投资力量
  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曾说,加快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和债券、基金业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步地发展。
  就风险和收益来说,公司债将是国债和股票外良好的投资产品的补充。当前我国广大人民的投资意识已经逐渐觉醒,由于投资渠道狭窄,用“堵”的方法已经无法抵抗市场投资的力量和热情;同时,可以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失衡的问题,也可以避免企业整体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对中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对银行的信贷业务会有一定的挤出效应
  公司债初期试点范围仅限于在中国内地以及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若大型上市公司更多地选择公司债来获得融资支持,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会有一定的挤出效应。而且,今后扩大到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将会是大势所趋。资本市场研究会秘书长王一萱说,对于银行来说,大型优质企业若转向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对银行来说肯定会带来客户的流失和贷款业务的下降。
  
  (四)短期内不会分流股市资金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初期,只有净资产规模在10亿元至15亿元的大型上市公司才能发行无担保公司债,将来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将会先采用担保、质押等手段,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资料,在此基础上渐进式发展。随着《试点办法》的正式颁布实施,首单公司债发行启动在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加息周期、交易场所限制以及企业债发行规模扩大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公司债的发行将遇到严峻挑战。另外,当前我国股市大涨,股民的投资热情不减,因此,从短期来看,不会对分流股市资金造成明显影响。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受限制更少、企业自主性更强的公司债,必将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角,预计到2010年公司债和企业债的总市值有望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这必将相对性地分流一部分股市资金。
  
  (五)总体上利好于保险业
  公司债的发行总体来说对保险业是利好,拓宽了保险业的投资渠道,同时,由于公司债券利率相对较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可望提高。不过,不可否认的是,从产品角度讲,之前购买投资型险种的投保人可能会转而将资金投向公司债,从而造成保费的分流。不过,保险业可以设计更合适投保人的险种来吸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