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大代表聘请助手不宜提倡

2007-12-29 00:00:00王成保
人大研究 2007年11期


  近年来,有人主张由官方出面给人大代表聘请助手,希望通过助手们为那些工作繁忙的代表多了解一些社情民意,为代表的建议和议案提供参考依据,增强议案、建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我看来,官方“给人大代表聘请助手”的做法出发点是积极的,不过,此举消极意义同样明显,不宜提倡。
  首先,与法律精神有违背,会给人大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压力。《代表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代表应该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里强调的“密切联系”、“回答”,显然应该是指代表本人与群众面对面,见“真人”,听“真声”,讲“真话”,察实情。因此,“给人大代表聘请助手”,不仅缺少可靠的法律依据,与代表法精神不相符合,而且会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带来经费上的压力,给人大工作带来困扰。
  其次,与选民初衷有分歧,容易导致代表工作积极性的弱化。选民把他们信得过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初衷当然是希望他们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实,很多人大代表是一个领域的精英,代表并了解一些社情民意,在行业内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即使领域之外,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去走访,这理应是人大代表履职必须具有和可以达到的素质和能力。“给人大代表聘请助手”,一方面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可能会更少,代表“懒政”的可能性就越大,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会有所弱化,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代表意志容易受到官方的束缚,很可能引起选民对选举初衷、选举工作,乃至代表工作、人大工作的质疑;某方面假如代表没有履职的意愿,纵使给人大代表聘请了助手,代表履职的现状仍不会有很大的改观。
  再次,与社会现实有出入,会助长代表滋生“官僚化”作风。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的制度,这里面有很多原因,最主要当然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大代表兼职完全可以很好地履行职责,这也是代表兼职制一直在运行的社会现实。窃以为,“给人大代表聘请助手”,不应成为一项制度。其一,没有存在的合理性解释,毕竟只要代表意识到位、工作方法得当,人大代表完全可以独立担当起代表应有的职责,这是当选代表就应该有的打算和心理准备;其二,本可以独立完成的工作,处处由助手“代劳”,容易使代表染上官僚风气,逐步缺失公共服务精神,不利于思想作风建设,有损人大代表的形象和威信。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