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五项内容向社会公开的时间以及方式(2007年7月23日《南方日报》)。
从理论上讲,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现,因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理应向选民报告其进行的监督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囿于种种原因,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内容有的是秘密进行或者小范围公开,或者是部分内容公开,像此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省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及经6b509a1f22d127171a45f9231c750f3a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五项内容。这样大幅度将监督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却是比较罕见,值得向各地人大推广。
这种公开,首先体现了人大的权力渊源于人民,向人民负责的民主政治理念。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具体行使权力,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因此,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就是渊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行使权力也要为人民谋福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向社会公开,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其次,这种公开体现了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的理念,有助于推动人大的监督向更深更广的范围推进。为防止政府官员、司法官员的腐败,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要受到监督,因此,政务要进行公开,司法审判要进行公开。但是,与此同时,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同样也要受到选民的监督,因为如果一种权力没有外在的监督,必然要趋向腐败,“权力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