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季度的经济运行看,今年我国经济再次面临从“偏快”向“过热”转化的风险。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长期存在两个“过度增长”问题,即房地产的过度增长和出口过度增长。所谓流动性过剩主要反映为房地产投资的过度增长。我们用投资资金来源小计对投资完成额的超出量来定义流动性过剩。近几年流动性过剩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分析显示:2006年,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投资资金来源小计对投资完成额的超出额为8149.1亿元,超出率达到8.7%。全部资金超出额的92%流入房地产,其中的71.7%流入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和广东五大最发达省市的房地产市场,即不断增大的过剩流动性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和五个最发达地区。2003年以来有30%的超额资金(2006年资金超出率高达38.7%)追逐房地产投资,自然造成房地产的持续过度增长,并带动投资热的反复。房地产的长期过度增长不仅带有了房价的过快增长,引起民怨,而且对产业升级、城市化及收入差距扩大等有很大的负作用。造成流动性过剩的另一个原因是出口过快增长而引起顺差过大,导致基础货币供给大量被动增加,对货币政策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有了缓解经济增长的结构矛盾,有必要对房地产的发展政策和出口政策进行较大的调整,加快使经济增长转向主要依靠消费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上。为此,我们提出调整过剩流动性的流向的新宏观调控思路:当前的宏观调控重点不是减少流动性过剩,而是有效地利用流动性过剩,主要是重新调整过剩流动性的流向,向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的方向调整。
总体思路:第一步,下决心大力度调整房地产的发展政策,阻碍过剩资金向房地产业的高度集中,抑制房地产过度增长。第二步,创新模式,使过剩资金流入急需的产业升级部门及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同时,还要大力度调整外贸外资政策,抑制出口增长过快,遏制贸易顺差扩大的趋势或逐步减少顺差。
一、大力度调整房地产的发展政策,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
现有的房地产政策是过度刺激型的,存在两个关键性缺陷:一是由于刺激房地产发展是一种最便捷也是最有效的短期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因此各地方政府都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形成在发展政策上的“房地产偏好”(还有一个偏好,即“引资偏好”)。房地产是不能作为支柱产业的,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在技术上不能起先导性作用,同时,它在很大程度上只表现为对财富的再分配,是“分蛋糕”而不是“做蛋糕”。因此,其过度发展必然会抑制其他部门的发展,并导致社会不公平问题的扩大。二是我国正在实行的房地产的宏观政策是鼓励少数人过度地占有住房资源(住房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公共品的属性),从而放大了住房的投资和投机需求,同时造成住房供应结构的不合理。房价持续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大量的存量房和新建房滞留在投资者或投机者手中,在市场中得不到有效释放,从而人为地造成“供不应求”。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政策不限制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而是鼓励。体现为占有住房没有成本,不用每年交不动产税(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用征收房地产税或住房空置税,抑制居民拥有过量的住房),在持有房地产无成本的情况下,再加上房价不断上涨赚钱效应及预期的作用,使许多人有房不卖,这是当前住房问题的症结。因此,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应是促进“卖房”,释放有效供给,而不是增加供给,增加供给实际是怂恿投机,当然促进住房结构的优化是必要的。前两轮房地产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在“促进卖房”和抑制过度的住房投资或投机需求上着力。
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对房地产发展政策进行大调整:
一是国家和地方都要放弃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提法,在发展政策上改变“房地产偏好”,还房地产业的本原,即民生性产业。而且在住房发展政策中要明确规定不鼓励居民拥有多套住房,用经济的手段来抑制第二套住房的需求。
二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完成之前,都应对房地产发展采取适度抑制的宏观政策。即把对房地产的过度刺激政策,调整为中性政策,甚至是中性偏紧的政策。在这一点上韩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韩国在1975年开始实施重工业化战略的时候,针对房地产的投机便开始出现。政府为了重工业化目标的实现,为了防止投机炒作,影响民生,在整个重工业化过程中一直对房地产采取抑制性政策。在整个工业化过程中只有两次是刺激房地产的,而这两次出台刺激政策的背景都是由于经济危机,即为了应对石油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在这两个时期都对房地产采取了一定的刺激政策。也就是说,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只有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才会鼓励房地产。韩国的经验还表明,由于东亚文化中对住房的内在强劲需求,适度抑制性政策并不会对房地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相反,房地产发展较为稳定,避免了房地产大泡沫。
三是尽快征收物业税(不动产税)和对房地产商征收暴利税或空置税,促进住房供给的释放。住房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占有过多的住房就是占有过多的公共资源(主要是土地),而征收不动产税是抑制这种过度需求,同时促进当前大量滞留在投资者或投机者手中的存量住房出售的有效手段。物业税征收可考虑按面积分档确定税率,近阶段给予人均30平方米的免税额,人均住房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为第一档,税率1.5%,人均50平方米以上为第二档,税率可定得较高,如定在3%。房地产商谋取暴利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捂房不卖”,可考虑征收暴利税或特别收益金(或提高土地增值税税率),还可考虑征收房地产商的住房空置税。
四是提高居民住房转让所得的税率。由目前的20%提高到50%,对仅拥有一套住房的住户出售房屋所得税可实行税收返还,即重新购买住房时全部返还。同时,税收征管部门应强化执行力,主要是防止税收的转嫁。
五是取消期房销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制度。
六是对居民购买第二套以上的住房采取抑制性的金融政策。即采取差别利率政策和差别按揭首付比例政策,对居民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要提高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
二、创新模式,使过剩的货币流动性集中流向产业升级部门和公共部门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将社会过剩资金导入产业升级部门和公共部门。产业升级部门主要是产业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容量大的现代制造业和装备工业。主要包括汽车、通用装备、大型专业技术装备、船舶、精细化工等重化工业。由于这些过剩的资金相对分散,且流动性很强,喜好投机,因此,无法直接导入产业升级部门,因此,需要一种机制将其间接导入,主要设想是将发展股市与产业升级结合。过剩的流动性逐步向股市流转,造成股票市场的繁荣,这是一种好的动向,但要避免的是股市的发展只有泡沫而对产业升级的拉动作用不大。过剩资金导入股市与产业升级结合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制定产业差别化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政策,主要是明显放宽对升级型的重化工业部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条件,促进重化工业的资本扩张和竞争力的提高。升级型的重化工业都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强化其资本规模和创新能力。借资本市场加速产业升级不仅在国际上有成功的先例,如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与高科技产业的结合,形成了美国高科技优势;而且我国在资本市场发展也有较好的示范效应,如上世纪90年代以长虹为首的家电业的发展,其成功在相当程度上得力于它们的上市融资,仅长虹在90年代就在资本市场上融资120多亿元。
二是成立一批支持升级型重化工业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吸收保险资金和社会剩余资金大量投入。
三是制定针对性强的优惠政策支持升级型重化工业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外部资本扩张。同时,在金融、税收政策上鼓励升级型重化工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走出去”以加快国际化等。
三、调整外贸外资政策,抑制出口的过度增长
一是应加快下调出口退税率,将出口鼓励政策由“过度激励”向“适度激励”转变。可花2—3年时间将总体出口退税率水平降至5%左右。应尽快取消钢铁、铝加工品等高耗能的产品出口退税,并适当征收出口关税;同时,逐步降低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率,鼓励一般贸易中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出口。总体原则是鼓励出口的政策应与鼓励产业升级的政策一致,重点鼓励升级型的重化工业品出口。
二是调整目前实施的“慢升值”的汇率政策,努力保持中期(五年)汇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减弱人民币升值预期。要坚定地避免加快升值,既不能搞慢升值,更不能搞急升值,升值不能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投资过热及结构失衡问题,也不能减少顺差,相反加快升值会促进投机性的美元流入,扩大顺差。更重要的是大幅升值的机会还没有到来,在工业化末基本完成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未完成时采取逐步升值或快速升值的政策将增加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且阻碍产业竞争力的形成。要缓解外部人民币升值压力,对外要传递这样的一个坚定的信息:人民币在现阶段缺乏大幅升值的基础,保持较长时间人民币汇率稳定是中国长期稳定增长的前提之一。
三是调整利用外资政策。加快转变引资观念,逐步减弱地方政府的“引资偏好”,淡化对引资的数量考核指标,促进引资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转变。尽快取消外资在各地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政策,加快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外资的政策优惠要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应把实行普遍优惠转变为实行差异优惠,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的权限应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鼓励引入技术辐射能力强、吸收就业能力强、资源节约型的外资企业,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环保和服务业等产业,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四、采取双向货币收缩政策
一方面,可继续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比率及加大公开市场操作来收缩货币供给量;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利率仍然偏低的情况,继续提高利率水平,抑制货币需求。而且利率调整要体现两方面的政策意图:一是引导投资结构继续优化,对房地产这一存在明显的暴利部门要更大幅度地提高贷款利率,而且严格贷款条件;二是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金融改革上应“重利率市场化而轻汇率市场化”。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