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尽管超级市场、统一配送、订单农业的快速发展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销规模产生一些影响,但农产品批发市场仍具有巨大的生命力。美国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的流通比例虽大幅下降(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高达80—90%),但目前仍稳定在30%左右;日本蔬菜、水果、水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比例仍分别达80%、60%、70%,韩国约50%的农产品仍经由批发市场流通。正因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促进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地位,发达国家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规范和政策扶持,其发展经验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验
(一)加强立法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批发市场法》,将批发市场纳入法治轨道。《批发市场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从成立申请、投资募集、设施要求、交易商资格、交易方式到市场管理主体、政府支持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一个突出特点是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列为公益性事业,并规定了政府支持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规划
日本、韩国政府依据《批发市场法》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以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合理化。如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其市场设立需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同时要接受食品流通审议会的审议;地方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其市场设立也须报经地方政府审批,并提交农林水产大臣备案。批发市场规划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韩国政府也依法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并于上世纪70年代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规划建设了32家公营批发市场。
(三)政策支持
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均以法律形式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列为重要公益性事业,并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日本共有中央批发市场87家、地方批发市场1513家,中央政府对中央批发市场投资补助高达40%,对地方批发市场投资补助20%。2000年财政用于批发市场投资补助资金100亿日元,其中用于中央批发市场80亿日元,地方批发市场20亿日元。韩国公营批发市场32家(中央批发市场8家,地方批发市场24家),全部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一般法定批发市场19家,政府也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法国政府共设立了23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如巴黎伦吉斯果菜批发市场是法国最大的公益性市场,当初投资10亿法郎,其中国家投资56.85%,巴黎所在省、巴黎市政府、巴黎银行共占28.5%,私营批发商、市场工会组织占13.9%。加拿大安大略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于1954年,当初投资5000万加元全部由政府投入,政府还以法律明确该批发市场是非盈利性组织,批发市场开办者仅收取低廉的设施租赁费且不需缴纳税收。正是由于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定性为公益性事业,政府除投资支持外,还给予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如我国台湾地区《农产品市场交易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所需的公有土地,政府应优先出租或依现值出售;所需的私有土地,由政府协助洽购或依法申请征收,并将之视为农业用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及房屋,减半征收房屋税、地价税;农产品第一次批发交易,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加拿大安大略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巴黎伦吉斯果菜批发市场内经销商虽需向政府纳税,但由于批发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盈利组织,则不需纳税。
(四)严格市场准入
发达国家都对进入批发市场的交易商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非交易者直接进场交易。日本、韩国《批发市场法》规定批发市场内部一般有三类流通组织:一是接受生产者的委托拍卖商品的批发商,政府需就其经营业务、资产规模、保证金以及业务转让、合并等业务进行严格审核;二是从批发商中购进货物然后再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的中间批发商,在市场内拥有固定门店,需要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三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消费团体等买卖参加者。如日本东京大田市场,蔬菜、水果部有批发商5家、中间批发商192家、买卖参加者17210名;韩国汉城可乐洞市场的水产部有批发商3家、中间批发商399家、买卖参加者9名。我国台湾地区《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也鼓励分散农户成立农民团体,并规定农民团体组建的法人可以享受补助、税收优惠,从而以法律形式引导交易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美国也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市场内批发商的数量一般并不多。如美国洛杉矶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批发商仅25家,但这些批发商实力雄厚,经营规模大,能够为众多的超市、连锁店、中小零售商以及食品企业提供品种齐全、大批量的商品。
(五)交易方式先进
由于拍卖可以实现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以及检验检测制度化,同时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形成公开透明的交易价格,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都规定大部分农产品都要进入拍卖市场。如日本大阪市中央批发市场90%的鲜活农产品都经过拍卖成交,只有10%实行对手交易;荷兰的阿司米尔花卉拍卖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花卉交易中心,荷兰出口的花卉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这个拍卖市场销售出去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拍卖需由批发商拍卖给中间批发商,再由中间批发商销售给买卖参加者或零售商,造成销售环节多,交易商希望减少中间环节,试行直接对手交易,拍卖交易有下降趋势。如日本东京中央批发市场目前约70%实行对手交易,30%通过拍卖完成;韩国釜山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对手交易份额也达到了20%。
(六)中介组织作用大
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并具有强大经济实力、遍及全国的群众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农资供应、农业金融、保险等各种服务。韩国水果蔬菜流通协会是一个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行业组织,全国有很多分会。农民只负责农产品种植,协会负责收购与拍卖,与农民实现利益共享。美国蔬菜水果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桥梁,与日本、韩国农协“大包大揽”有所不同,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方关系、加强信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为蔬菜水果流通和批发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证,提高了批发市场的交易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启示及建议
由于我国农业仍以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大量商品农产品需由主产区集货后,远距离运输到大中城市,再扩散到各零售网点。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仍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和中心环节,仍将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市场供应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一)加强立法
我国曾于上世纪80年代初颁布实施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此后国家再也没有出台有关农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大规模集散农产品的场所,在市场选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运行管理、交易主体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集贸市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内容不适应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要求,不能用于调整、规范批发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相反,该办法却为一些政府部门收费提供了依据(如管办分离实行了多年,但工商部门却依然收取工商管理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方式与日本、韩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类似,都是小规模经营的家庭农业,具有产销高度分散的特点。因此,借鉴他们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经验,我国要抓紧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市场性质、开设程序、主体资格、交易方式、交易行为、管理者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和地位,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开办者的关系、市场开办者与经销商的关系创造条件;二是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事先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纳入统一规划,防止重复建设;三是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经销商资格审核登记制度和经营准入制度,解决市场交易秩序混乱问题;四是明确入市交易农产品的信息披露和质量安全检测及溯源制度;五是规范交易结算方式,提高市场管理现代化水平;六是明确政府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为政府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开辟渠道;七是统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以减轻市场开办者和经销商负担;八是明确管理市场的政府主体,防止管理交叉、缺位或错位。在立法方式上,可先期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上升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二)做好统一规划
要研究编制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特别是地方政府要做好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并严格批发市场设立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避免资源浪费。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将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纳入政府投资管理范畴。
(三)完善政策
目前,由于缺乏有关批发市场的法律制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地位界定不清,普遍将批发市场作为经营性企业对待,片面强调批发市场要收费、赢利和纳税动机,而忽视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社会公益性质和公共服务功能,现行的一些政策严重制约和束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因此,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包括给予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经销商税收、信贷、土地优惠政策等。当前最急迫的任务是要抓紧修订早已不合时宜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坚决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200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扶持力度。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累计安排国债资金15亿元,支持了全国450个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同时,商务部、农业部也分别组织实施“双百工程”、“5520工程”。在国家资金的引导下,一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环境得到了改善,交易方式得到了提升,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全国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已初步形成。但从总体看,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仍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产品大流通的需要,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可参照日本、韩国设立中央批发市场的做法,建议国家今后继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全国性和区域性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支持,形成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
(五)培育市场主体
要改变目前贩运、经销商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门槛”过低的现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扩大营销规模。一是大力鼓励和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实现产销直接对接;二是有步骤地吸引实力较强的大经销商、代理商入市经营,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三是选择部分大中城市批发市场进行试点,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企业、经销商和农民合作组织实行资格认定,推行会员制。政府对先行试点的批发市场给予适当支持。
(六)逐步发展拍卖制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大都由传统集贸市场发展而来,普遍沿用“一对一”对手交易和现金结算方式。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成熟和通用的拍卖交易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流通现代化程度较低。由于以即期现货交易为主,其形成的价格信息、供求信息普遍不具备应有的导向功能,有时还往往对农产品产销产生某些消极作用。因此,要引导、鼓励批发市场积极运用拍卖交易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为广大农民和农产品加工、经销商提供较为合理、准确的市场导向。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