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青松 周 燕
通过影响融资、税收、声誉形象等,环境经济政策催生着“绿色上市公司”
何谓“环境经济政策”
所谓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其主要包括:排污交易、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付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等等。
在环境保护上,与传统的行政手段(如审批、罚款等)相比,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特点在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经济杠杆来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促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之下被动或主动地作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说传统的行政手段是一种“外部约束力”并通常是以“环保风暴”的方式来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话,那么环境经济政策则是一种“内部约束力”并通常是以相对温和的、潜移默化的方式来引导市场主体作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或防范环境违法行为。以传统行政手段为主要特征的“环保风暴”的威力巨大,在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上往往有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风暴”不可能常有;而环境经济政策虽然在短期内不可能如“环保风暴”那样迅速有力地清除环境违法行为,但是,环境经济政策可以稳定持久地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从长远来看,环境经济政策才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和全局之计。
2007年9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表示:“环境经济政策的出台不能再等了!争取在一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两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这样,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走向就明朗了。
环境经济政策催生“绿色上市公司”
环境经济政策的出台、贯彻和实施是促进市场主体逐步走向“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企业”的关键性因素,而这一点在“绿色上市公司”的形成上显得尤为突出。那么,环境经济政策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对“绿色上市公司”的催生作用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融资
公司融资往往有两种途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
间接融资方面,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该文件是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绿色信贷,指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据悉,中国工商银行日前已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建立了企业环保名单,对所有贷款项目和贷款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正式将严格坚持信贷环保合规、全面建设“绿色信贷”银行作为一项长期经营发展战略。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外资银行也愈来愈重视环保概念,如果企业不重视环保,将难以跟这些外资银行打交道。花旗集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十家知名银行在2003年6月发起“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这是一项自愿性的项目融资准则,随后一些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知名投资机构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也纷纷加入。截至2006年2月,已有41家金融机构承诺实行“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在进行项目融资时,将企业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列入考量的标准之一,希望降低环境与社会的风险。
在直接融资方面,对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来说,“环境保护”属于重要的核查指标之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的要求,“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属于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向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之一。自2001年起,各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已经开始开展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3年6月16日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并随之又在2007年8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此外,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9月27日还制定了《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申请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都将连续核查36个月的时间。凡此种种,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环保问题的重视。
企业上市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广泛募集资金,而如今国家环保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污染企业,“斩断”其资金链条,使其不能达成融资目的。这有利于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从而有力地促进“绿色上市公司”的形成。
税收
绿色税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于环境友好行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等;针对环境不友好行为征收环境税。绿色税收主要是利用税收杠杆来引导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环境友好行为或约束其环境不友好行为。
绿色税收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已经为西方社会所广泛采用。如,继法国实施对水污染收费之后,英国在1972年开征了二氧化碳税,随后法国、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我国现行税制中,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与环保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当然,随着我国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相继出台,绿色税收的健全、全面实行不会久远。
公司形象、声誉
环境经济政策越深入,公司的形象、声誉势必越紧密地和环境问题相关。对于拟上市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来说,一旦公司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披露或被曝光的话,那么公司的形象、声誉等将会受到极大伤害,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近日由益普索研究集团发布的《2007:中国人眼中的跨国公司》指出,73.1%的人表示对跨国公司“把污染产业和工厂转移到中国来经营生产”强烈不满。这就说明:昔日受国人尊敬的跨国公司(如百事、联合利华)因对中国环境的破坏,形象、声誉已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最近,莲花味精(600186)因环境违法,被列入了环保“黑名单”,声誉深受其累。相反,环保过关无疑能为公司的形象、声誉加分、“增绿”。
此外,对上市公司高管而言,环境问题甚至意味牢狱之灾。2005年,川化股份(000155)总经理李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成为中国上市公司首例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遭刑事判罚的高管。这为忽视环保问题的高管们提供了很好的前车之鉴。
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任重而道远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尚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中,以排污收费制度最为典型和成熟,但是,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即排污收费标准过低而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保怪圈。另外,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还都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绿色税收、生态补偿机制等还远未形成。
为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环境经济政策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将占据国民经济重要地位的上市公司催绿,进而是催生出一个绿色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