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这两个名单。根据这两个名单,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1234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325人。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分别向符合两个办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成员范围内人员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的意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发出征询意见函和登记表1306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会议的有1238人。经审核,其中4人为非中国公民身份,1人因病逝世;符合参加选举会议条件的人员为1233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的选举会议成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发出征询意见函和登记表338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会议的有327人。经审核,其中3人为非中国公民身份;符合参加选举会议条件的人员为324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的选举会议成员。
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选举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据8月31日《人民日报》)